初级实务:盈余公积核算中的错弊查证

来源: 高顿网校 2013-04-01

 

  盈余公积错弊查证

  (一)盈余公积审查目标

  1.确定期末盈余公积是否存在;

  2确定盈余公积的增减变动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合同、章程的规定,记录是否完整;

  3.确定盈余公积期末余额是否正确;

  4.确定盈余公积的披露是否恰当。

  (二)盈余公积实质性程序

  1.获取或编制盈余公积明细表,复核加计是否正确,并与报表数、总账数及明细账合计数核对是否相符。

  2.收集与盈余公积变动有关的董事会会议纪要、股东(大)会决议以及政府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批复等文件资料,进行审阅,并更新永久性档案。

  3.对法定盈余公积和任意盈余公积的发生额逐项审查至原始凭证;

  (1)审查法定盈余公积和任意盈余公积的计提顺序、计提基数、计提比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会计处理是否正确。

  (2)审查盈余公积的减少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取得董事会会议纪要、股东(大)会决议,予以核实,检查有关会计处理是否正确。

  4.如系外商投资企业,应对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的发生额逐项审查至原始凭证,审查是否符合有关规定,会计处理是否正确。

  5.如系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应对利润归还投资的发生额审查至原始凭证,并与“实收资本——已归还投资”科目的发生金额核对,检查会计处理是否正确。

  6.根据评估的舞弊风险等因素增加的审计程序。

  7.检查盈余公积的列报是否已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在财务报表中作出恰当列报。

  例7-3盈余公积转增资本中的虚假出资错弊查证

  有限公司的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可以转增为注册资本。转增资本仅改变了公司所有者权益的内部结构,所有者权益总额并没有发生变化,即没有新的资金注入公司。转增资本和初始投资的股东权利是一样的,转增的资本也应当和初始投资一样是确实的资本。但在公司缺乏现金的情况下,将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就属于虚假出资。

  盈余公积包括法定盈余公积金和任意盈余公积金。法定盈余公积盒是按税后利润的10%提取,任意盈余公积金是在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公积金。任意盈余公积金和法定盈余公积金都可以转增资本。

  《企业会计准则》要求公司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进行会计确认和计量,在权责发生制下,销售收入无论是收到现金还是形成应收账款均计为公司的收入,税后利润等于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因而税后利润的一部分可能就是应收账款,虽然税后利润数额很大,而实际上公司并没有多少现金,即并没有真正的经营成果。一旦应收账款无法收回成为坏账,税后利润要大大缩水。包括应收账款的税后利润是不确定的经营成果,用不确定的经营成果增加注册资本就等于用应收账款出资,这是公司法不允许的。

  按照公司法的立法本意,盈余公积应当得到足额现金的支持。公司法*9百六十七条规定,在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这说明分配利润给股东不能够挤占归属法定盈余公积金的现金。提取盈余公积是将税后利润指定了用途,用途之一就是增加注册资本,如果税后利润是虚无的,则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盈余公积也就失去了现实意义。在考虑盈余公积转增资本时,不能够局限于权责发生制。盈余公积应当以现金形式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提取的盈余公积具有专门用途,公司应当把和提取的盈余公积等额的现金转入专门的银行账户保管,使用盈余公积时再从专门账户中支取,不能仅仅停留在账务处理上,应当通过银行专门账户保证盈余公积是真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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