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级实务:未分配利润核算中的错弊查证

来源: 高顿网校 2013-04-01

  未分配利润错弊查证

  (一)未分配利润审查目标

  1.确定未分配利润增减变动的记录是否完整;

  2确定未分配利润年末余额是否正确;

  3确定未分配利润在会计报表上的披露是否恰当。

  (二)未分配利润实质性程序

  1.检查利润分配比例是否符合合同、协议、章程以及董事会纪要的规定,利润分配数额及年末未分配利润数额是否正确;

  2根据审计结果调整本年损益数,直接增加或减少未分配利润,确定调整后的未分配利润数;

  3检查来分配利润是否已经在资产负债表上恰当披露。

  (三)未分配利润错弊查证举例

  例7-4未分配利润转增注册资本”错弊查证

  《企业会计准则》对“对未分配利润转增注册资本、成本法下投资企业如何核算”没有规定。

  审计实践中,由于未分配利润转增注册资本没有产生现金流,投资企业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成本。

  分析:

  子公司以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子公司属一项利润分配,母公司相当是把获得的利润再投资到子公司,属权益投资的增加。相应的,子公司要做工商注册变更,变更其实收资本(或者股本)。

  (1)子公司账务处理

  借:未分配利润

    贷:应付股利

  借:应付股利

    贷:实收资本

  (2)母公司账务处理

  借:应收股利

    贷:投资收益

  借:长期股权投资

    贷:应收股利

  会计规定:

  《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第七条: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初始投资成本计价。追加或收回投资应当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投资企业确认投资收益,仅限于被投资单位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积净利润的分配额,所获得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超过上述数额的部分作为初始投资成本的收回。

  税法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规定,除另有规定者外,不论企业会计账务中对投资采取何种方法核算,被投资企业会计账务上实际作利润分配处理(包括以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时,投资方企业应确认投资所得的实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转让有关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4]390号规定:企业在一般的股权(包括转让股票或股份)买卖中,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有关规定执行。股权转让人应分享的被投资方累计未分配利润或累计盈余公积应确认为股权转让所得,不得确认为股息性质的所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企业权益性投资取得股息、红利等收入,应以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确定收入的实现。这是对国税发[2000]118号相关规定的延续。

  说明:

  国税函[2010]79号规定,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这对“以未分配利润转增注册资本”事项存在影响,需充分关注。

  (2)费用最终会减少企业的所有者权益。通常企业的资金流人会增加企业的所有者权益,资金流出会减少企业的所有者权益,即形成企业的费用。但是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有的支出是不应归入费用的。如企业以银行存款偿付一项债务,只是一项资产和一项负债的等额减少,对所有者权益没有影响,因此不构成一项费用。再如企业向投资者分配股利或利润,这一资金流出虽然减少了企业的所有者权益,但其属性是对最终利润的分配,不是经营活动的结果,也不应作为费用。

  2.费用确认的原则厦计量

  费用的实质是资产的耗费,但并不是所有的资产耗费都是费用。因此就需要明确什么样的资产耗费应确认为费用。由于发生费用的目的是为了取得收入,那么费用的确认就应当与收入的确认相联系。因此确认费用应遵循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原则、权责发生制原则和配比原则。

  (1)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原则

  按照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原则,某项支出的效益及于几个会计年度(或几个营业周期),该项支出应予以资本化,不能作为当期费用;如果某项支出的效益仅及于本会计年度(一个营业周期),就应作为收益性支出,在一个会计期间内确认为费用。这一原则为费用的确认,给定了一个时间上的总体界限。正确地区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保证了正确地计量资产的价值和正确地计算各期的产品成本、期间费用及损益。

  (2)权责发生制原则

  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原则,只是为费用的确认做出了时间上的大致区分,而权责发生制原则则规定了具体在什么时点上确认费用。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凡是当期已经发生或应当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支付,都应作为当期的费用;凡是不属于当期的费用,即使款项已在当期支付,也不应作为当期的费用。

  (3)配比原则

  按照配比原则,为产生当期收入所发生的费用,应当确认为该期的费用。配比原则的基本含义在于,当收入已经实现时,某些资产已被消耗,或已被出售以及劳务已经提供,已被耗用的这些资产和劳务的成本,应当在确认有关收入的期间予以确认。如果收人要到未来期间实现,相应的费用就应递延分配于未来的实际受益期间。因此费用的确认,要根据费用与收入的相关程度,确定哪些资产耗费或负债的增加应从本期收人中扣减。

严选名师 全流程服务

高顿教育 > 会计实务 > 初级实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