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收益错弊查证

来源: 高顿网校 2013-04-01

投资收益错弊查证
 

  例9-5甲公司2008年1月1日以28万元银行存款购入乙公司20%的股份。乙公司2008年1月1日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合计为120万元,2008年4月26日宣告分派2007年度的现金股利20万元,2008年度实现净利润80万元,2009年4月28日宣告分派现金般利60万元,2009年度实现净利i润loo万元。假设甲公司除该项长期股权投资外无其他纳税调整事项,2008年和2009年两年实现会计利润均为80万元。

  甲公司会计处理为

  (1)取得长期股权投资:

  借: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  280 000

  贷:银行存款  280 000

  (2) 2008年乙公司分派现金股利:

  借:应收股利  40 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  40 000

  2008年乙公司分派现金股利时,会计作为投资成本收回,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为2万元,根据税法规定,该股息属于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不属于免税收入范围,须进行纳税调整,调增40 000元应税所得。

  (3) 2008年末乙公司实现盈余:

  甲公司确认投资收益-80×20%=16(万元)

  借: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160 000

  贷:投资收益  160 000

  该投资收益增加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会计确认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为40万元。但按税法规定,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该投资的计税基础不变,仍为28万元。因此该投资收益产生永久性差异,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扣除该项投资收益,印2008年甲公司应纳税所得额为68万元(80+4-16)。

  (4) 2008年应纳所得税:

  应纳所得税=68×25%=17(万元)

  借:所得税费用 170 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170 000

  (5) 2009年乙公司分派现金股利:

  借:应收股利 120 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120 000

  同理,2009年乙公司分派现金股利时,会计上冲减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确认的长期股权投资成本为28万元(40-12),税法确认的计税基础不变,仍为28万元,税法将投资企业收到的现金殷利确认为免税收入,须进行纳税调整,调减12万元应税所得。

  (6) 2009年末乙公司实现盈余100万元时,甲公司确认投资收益20万元(100X20%):

  借: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200 000

  贷:投资收益 200 000

  此时,会计确认的投资成本为48万元(28+20),而计税基础仍为28万元,该投资收益产生永久性差异,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扣除该项投资收益,2009年甲公司应纳税所得额为48万元(80-12-20)。

  (7) 2009年应纳所得税:

  应纳所得税=48×25%=12(万元)

  借:所得税费用120 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120 000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税法的规定,企业所取得的长期殷权投资初始成本与计税基础在成本法下基本一致,在权益法下当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成本小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产生应纳税暂时性差异,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企业长期股权投资进行利润分配时,由于税法将符合条件的权益性投资收益作为免税收入,无论是成本法核算还是权益法核算均会产生永久性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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