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股收益的计算

来源: 高顿网校 2013-04-01

每股收益的计算
 

  (一)基本每股收益的计算

  基本每股收益的计算,按照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当期净利润除以当期实际发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计算确定,考虑的是当期实际发行在外的普通股股份,反映目前的股本结构下的盈利水平。以公式来表示,基本每股收益=P÷S,即按照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当期净利润,除以发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

  就上述公式而言,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当期净利润的计算较为简单,但发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计算比较复杂,投资者应该充分关注。在报告期内如果因增资、回购等原因造成股本发生变化时,要按照当年实际增加的时间进行加权计算。需要注意的是,并不是所有的股本变动都要按照当年实际增加的时间进行加权计算。如当期发生利润分配而引起的股本变动,由于并不影响所有者权益金额,也不改变企业的盈利能力,在计算发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时无需考虑该新增股份的时间因素。

  公式中分子、分母确定方法如下:

  1.分子的确定

  计算基本每股收益时,分子为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当期净利润。发生亏损的企业,每股收益以负数列示。以合并财务报表为基础计算的每股收益,分子应当是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当期合并净利润,即扣减少数股东损益后的余额。

  2.分母的确定

  计算基本每股收益时,分母为当期发行在外普通股的算术加权平均数即期初发行在外普通股股数根据当期新发行或回购的普通股股数与相应时间权数的乘积进行调整后的股数。需要指出的是,公司库存股不属于发行在外的普通股,且无权参与利润分配,应当在计算分母时扣除。

  发行在外普通股加权平均数=期初发行在外蕾通段般数十当期新发行普通般股数×

  已发行时间÷报告期时间—当期回购普通股腔数×已回购时间÷报告期时间

  其中,作为权数的已发行时间’报告期时间和已回购时间通常按天数计算,在不影响计算结果合理性的前提下,也可以采用简化的计算方法,如按月数计算。

  计算基本每股收益,关键是要确定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当期净利润和当期发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在计算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当期净利润时,应当考虑公司是否存在优先股。如果不存在优先股,那么公司当期净利润就是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当期净利润。如果存在优先股,在优先殷是非累积优先股的情况下,应从公司当期净利润中扣除当期已支付或宣告的优先股股利;在优先股是累积优先股的情况下,公司净乖J润中应扣除至本期止应支付的股利。在我国,公司暂不存在优先股,所以公司当期净利润就是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当期净利润。

  新发行普通股股数t应当根据发行合同的具体条款,从应收对价之日(一般为股票发行日)起计算确定。

  在计算当期发行在外普通般的加权平均数时,有两个问题值得注意;*9,在企业合并采用权益结合法处理的情况下(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应根据合并过程中发行或取消的股票数调整加权平均数;第二,在发生不改变企业资源但将引起当期发行在外普通股股数发生变动的情况(如派发股票股利、公积金转增股本、拆股和并般)下,需重新计算所有列报期间的股份数,并追溯调整所有列报期间的每股收益。

  在计算流通在外普通股加权平均数时,特别要注意的是企业合并中所采取的核算方法,核算方法不同,外发普通股在外流通的时间也不相同。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应采用购买法核算。在购买法下,被合并企业的合并前的净利润不包括在合并企业的净利润中,只有合并以后的利润才包括在合并企业的净利润中,所以在购买法下,因合并而发行的股票流通在外的时间应从股票发行的时间开始计算。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应采用权益结合法核算。

  (二)稀释每股收益的计算

  1.判别潜在普通股是否具有稀释性

  如果公司存在潜在普通股t首先应判断潜在普通股是否具有稀释性。如果潜在普通股不具有稀释性,那么公司只需计算基本每般lit益;如果潜在普通股具有稀释性,公司还应当根据具有稀释性的潜在普通股的影响,分别调整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当期净利润以及当期发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据以计算稀释的每股收益。

  这里涉及潜在普通股的概念和潜在普通股是否具有稀释性的判定。所谓潜在普通股是赋予其持有者在报告期或以后期间享有取得普通股权利的一种金融工具或其他合同。

  在衡量潜在普通股是否具稀释性时,我国的每股收益准则采用了国际会计准则中的规定,即以是否会减少每股持续正常经营净利润作为衡量潜在普通股是否具稀释性的尺度。持续正常经营净利润是指在扣除优先股股利和与非持续经营有关的项目后的正常经营净利润,不包括会计政策变更及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影响。该项目应结合“终止经营”、“财务报告的列报”及“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及会计差错更正”准则要求提供的信息综合考虑。

  如果潜在普通股转换成普通股会增加持续正常经营每股收益或减少持续正常经营每股亏损,则该潜在普通股是具反稀释性的。在计算稀释的每股收益时,只考虑具有稀释性的潜在普通股的影响。不考虑具有反稀释性或不具有稀释性的普通股的影响。

  2.稀释每股收益的计算

  计算稀释的每股收益时,应对基本每股收益的分子和分母进行调整。

  (1)分子的调整

  计算稀释每股收益时,应当根据下列事项对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当期净利润进行调整:

  ①当期已确认为费用的稀释性潜在普通股的利息;

  ②稀释性潜在普通股转换时将产生的收益或费用。

  上述调整应当考虑相关的所得税影响。对于包含负债和权益成份的金融工具,仅需调整属于金融负债部分的相关利息、利得或损失。

  (2)分母的调整

  计算稀释每股收益时,当期发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应当为计算基本每股收益时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与假定稀释性潜在普通股转换为已发行普通股而增加的普通股股数的加权平均数之和。

  假定稀释性潜在普通股转换为已发行普通股而增加的普通股股数应当按照其发行在外时间进行加权平均。以前期间发行的稀释性潜在普通股,应当假设在当期期初转换为普通股;当期发行的稀释性潜在普通股,应当假设在发行日转换普通股;当期被注销或终止的稀释性潜在普通股,应当按照当期发行在外的时间加权平均计人稀释每股收益;当期被转换或行权的稀释性潜在普通股,应当计人从当期期初至转换日(或行权日)的稀释每股收益计算中,从转换日(或行权日)起所转换的普通股则应当计人基本每股收益中。对分母的调整主要涉及期权和认股权证。

  具有稀释性的期权和认股权证不影响归属于普通股的净利润,只影响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只有当行权价格低于平均市场价格时,股票期权和认股权证才具有稀释性。计算时,应假定已行使该期权,因此发行的普通股股数包括两部分:

  ①按当期平均市场价格发行的普通股,不具有稀释性,计算稀释的每股收益时不必考虑;

  ②未取得对价而发行的普通股,具有稀释性,计算稀释的每股收益时应当加到普通股股数中。调整增加的普通股股数用公式表示如下:

  调整增加的普通股股数=拟行权时转换的普通股股数一行权价格×

  拟行权时转换的普通般股数÷平均市场价格

  (三)潜在普通股的种类及计算

  日前,我国企业发行的潜在普通股主要有可转换公司债券、认股权证、股份期权等。

  1.可转换公司债券

  对于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假设转换法判断其稀释性,并计算稀释每股收益。首先,假设这部分可转换公司债券在当期期初(或发行日)即已转换成普通股,从而一方面增加了发行在外的普通股股数,另一方面节约了公司债券的利息费用,增加了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当期净利润。然后,用增加的净利润除以增加的普通股股数,得出增量股的每股收益,与原来的每股收益比较。如果增量股的每股收益小于原每股收益,则说明该可转换公司债券具有稀释作用,应当计人稀释每股收益的计算中。

  2.认股权证、股份期权

  对于盈利企业,认股权证、股份期权等的行权价格低于当期普通股平均市场价格时,应当考虑其稀释性。对于亏损企业,认股权证、股份期权的假设行权一般不影响净亏损,但增加普通股股数,从而导致每股亏损金额的减少,实际上产生了反稀释的作用,因此,这种情况下,不应当计算稀释每股收益。

  对于稀释性认股权证、股份期权,计算稀释每股收益时,一般无需调整分子净利润金额,只需要按照下列步骤对分母普通股加权平均数进行调整:

  (1)假设这些认股权证、股份期权在当期期初(或发行日)己经行权,计算按约定行权价格发行普通股将取得的股款金额。

  (2)假设按照当期普通股平均市场价格发行股票,计算需发行多少普通股能够带来上述相同的股款金额。

  (3)比较行使股份期权、认股权证将发行的普通股股数与按照平均市场价格发行的普通股股数,差额部分相当于无对价发行的普通股,作为发行在外普通股股数的净增加。

  (4)将净增加的普通股股数乘以其假设发行在外的时间权重,据此调整稀释每股收益的计算分母。

  3.企业承诺将回购其股份的合同

  企业承诺将回购其股份的合同中规定的回购价格高于当期普通股平均市场价格时,应当考虑其稀释性。计算稀释每股收益时,与前面认股权证、股份期权的计算思路恰好相反,具体步骤为:

  (1)假设企业于期初按照当期普通股平均市场价格发行普通股,以募集足够的资金来履行回购合同;合同日晚于期初的,则假设企业于合同日按照自合同日至期末的普通股平均市场价格发行足量的普通股。该假设前提下,由于是按照市价发行普通股,导致企业经济资源流入与普通股股数同比例增加,每股收益金额不变。

  (2)假设回购合同已于当期期初或合同日履行,按照约定的行权价格回购本企业股票。

  (3)比较假设发行的普通股股数与假设回购的普通股股数,差额部分作为净增加的发行在外普通股股数,再乘以相应的时间权重,据此调整稀释每股收益的计算分母。

  4.多项潜在普通股

  企业对外发行不同潜在普通股的,单独考察其中某潜在普通股可能具有稀释作用,但如果和其他潜在普通股一并考察时可能恰恰变为反稀释作用。为了反映潜在普通股*5的稀释作用,应当按照各潜在普通股的稀释程度从大到小的顺序计人稀释每殷收益,直至稀释每股收益达到最小值。稀释程度根据增量股的每股收益衡量,即假定稀释性潜在普通股转换为普通股的情况下,将增加的归属于普通般股东的当期净利润除以增加的普通股股数的金额。需要强调的是,企业每次发行的潜在普通股应当视作不同的潜在普通股,分别判断其稀释性,而不能将其作为一个总体考虑。通常情况下,股份期权和认股权证排在前面计算。

  对外发行多项潜在普通股的企业应当按照下列步骤计算稀释每股收益:

  (1)列出企业在外发行的各潜在普通股,例如票面利率2.5%与票面利率1. 9%的可转换债应当分开考虑。

  (2)假设各潜在普通股已于当期期初或发行日转换为普通股,确定其对归属于普通股股东当期净利润的影响金额。

  (3)确定各潜在普通股假设转换后将增加的普通股股数。

  (4)计算各潜在普通股的增量股每股收益,判断其稀释性。增量股每股收益越小的潜在普通股稀释程度越大。

  (5)按照潜在普通股稀释程度从大到小的顺序,将各稀释性潜在普通股分别计入稀释每股收益中。分步计算过程中,如果下一步得出的每股收益小于上一步得出的每股收益,表明新计人的潜在普通股具有稀释作用,应当计入稀释每股收益中;反之,则表明具有反稀释作用,不计人稀释每股收益中。

  (6)最后得出的最小每股收益金额即为稀释每殷收益。

  5.子公司、合营企业或联营企业发行的潜在普通股

  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发行能够转换成其普通股的稀释性潜在普通股,不仅应当包括在其稀释每殷收益的计算中,而且还应当包括在合并稀释每股收益以及投资者稀释每股收益的计算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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