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股收益的列报

来源: 高顿网校 2013-04-01

每股收益的列报
 

  (一)重新计算

  1.派发股票胜利、公积金转增资奉、拆股和并股

  企业派发股票股利、公积金转增资本、拆股或并股等,会增加或减少其发行在外普通股或潜在普通股的数量,但不影响所有者权益总额,也不改变企业的盈利能力。企业应当在相关报批手续全部完成后,按调整后的股数重新计算各列报期间的每股收益。上述变化发生于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的,应当以调整后的股数重新计算各列报期间的每股收益。

  2.配股

  企业当期发生配股的情况下,计算基本每股收益时,应当考虑配股中包含的

  送股因素,据以调整各列报期间发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计算公式如下:

  每股理论除权价格=(行权前发行在外普通股的公允价值总额十配股收到的款项)÷行权后发行在外的普通股股数调整系数

  =行根前发行在外每股公允价值÷每股理论除权价格

  因配股重新计算的上年度基本每股收益=上年度基本每股收益÷调整系数本年度基本每股收益=归属于普通般股东的当期净利润÷(配股前发行在外普通股股数×调整系数×配股前普通股发行在外的时阃权量十配股后发行在外普通股加权平均数)

  存在非流通股的企业可以采用简化的计算方法,不考虑配股中内含的送股因素,而将配股视为发行新股处理。

  上述变化发生于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丑之间的,应当以调整后的股数重新计算各列报期间的每股收益。

  3.以前年度损益的追溯调整或追溯重述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的规定对以前年度损益进行追溯调整或追溯重述的,应当重新计算各列报期间的每股收益。

  (二)列报

  不存在稀释性潜在普通股的企业应当在利润表中单独列示基本每股收益。存在稀释性潜在普通股的企业应当在利润表中单独列示基本每股收益和稀释每股收益。编制比较财务报表时,各列报期间中只要有一个期间列示了稀释每股收益,那么所有列报期间均应当列示稀释每股收益,即使其金额与基本每股收益相等。

  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每股收益有关的下列信息:

  (1)基本每股收益和稀释每股收益分子、分母的计算过程。

  (2)列报期间不具有稀释性但以后期间很可能具有稀释性的潜在普通股。

  (3)在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企业发行在外普通股或潜在普通股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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