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润分配费用核算中的错弊查证

来源: 高顿网校 2013-04-02

  一、利润分配

  利润分配科目核算企业利润的分配(或亏损的弥补)和历年分配(或弥补)后的积存余额。该科目应当设置以下明细账户:提取法定盈余公积、提取任意盈余公积、应付现金股利或利润、转作股本的股利、盈余公积补亏和未分配利润。

  二、利润分配的程序

  利润分配程序是指公司制企业根据适用法律、法规或规定,对企业一定期间实现的净利润进行分派必须经过的先后步骤。

  根据我国《公司法》等有关规定,企业当年实现的利润总额应按国家有关税法的规定作相应的调整,然后依法交纳所得税。交纳所得税后的净利润按下列顺序进行分配。

  (一)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

  按我国财务和税务制度的规定,企业的年度亏损,可以由下一年度的税前利润弥补,下一年度税前利润尚不足于弥补的,可以由以后年度的利润继续弥补,但用税前利润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连续期限不超过5年。5年内弥补不足的,用本年税后利润弥补。本年净利润加上年初未分配利润为企业可供分配的利润,只有可供分配的利润大于零时,企业才能进行后续分配。

  (二)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法定盈余公积金的提取比例为当年税后利润(弥补亏损后)的10%。

  当法定盈余公积金已达到注册资本的50%时可不再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可用于弥补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转增资本,但公司用盈余公积金转增资本后,法定盈余公积金的余额不得低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三)提取任意盈余公积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四)向投资者分配利润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可以向股东(投资者)分配股利(利润),其中有限责任公司般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的除外;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三、利润分配会计核算

  1.企业按规定提取的盈余公积,借记“利润分配”科目(提取法定盈余公积、提取任意盈余公积),贷记“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任意盈余公积”科目。

  外商投资企业按规定提取的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借记“利润分配”科目(提取储备基金、提取企业发展基金、提取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贷记“盈余公积——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应付职工薪酬”等科目。

  2.经股东大会或类似机构决议,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借记“利润分配”科目(应付现金股利或利润),贷记“应付股利”科目。

  经股东大会或类似机构决议,分配给股东的股票股利,应在办理增资手续后,借记“利润分配”科目(转作般本的股利),贷记“股本”科目。

  3用盈余公积弥补亏损,借记“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或任意盈余公积”科目,贷记“利润分配”科目(盈余公积补亏)。

  4.年度终了,企业应将全年实现的净利润,自“本年利润”科目转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并将“利润分配”科目下的其他有关明细科目的余额,转入“未分配利润”明细科目。结转后,“未分配利润”明细科目的贷方余额,就是累积未分配的利润数额;如为借方余额,则表示累积未弥补的亏损数额。结转后,本科目除“未分配利润”明细科目外,其他明细科目应无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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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未分配利润核算

  在会计处理上,未分配利润通过“利润分配”科目进行核算。

  (一)未分配利润期末结转的会计处理

  企业期末结转利润时,应将各损益类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平各损益类科目。结转后“本年利润”的贷方余额为当年实现的净利润,借方余额为当期发生的净亏损。年度终了,应将本年收入和支出相抵后结出的本年实现的净利润或净亏损,转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同时,将“利润分配”科目所属的其他明细科目的余额转入“未分配利润”明细科目。结转后“未分配利润”明细科目的贷方余额就是未分配利润的金额;如出现借方余额,则表示未弥补亏损的金额。“利润分配”科目所属的其他明细科目应无余额。

  (二)分配股利或利润的会计处理

  经股东大会或类似机构决议,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借记“利润分配——应付现金股利或利润”科目,贷记“应付股利”科目。经股东大会或类似机构决议,分配给股东的股票股利,应在办理增资手续后,借记“利润分配——转作股本的股利”科目,贷记“股本”科目。

  (三)未分配利润弥补亏损的会计处理

  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既有可能发生盈利,也有可能出现亏损。企业在当年发生亏损的情况下,与实现利润的情况相同,应当将本年发生的亏损自“本年利润”科目,转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借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贷记“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利润分配”科目的借方余额,即为未弥补亏损的数额。然后通过“利润分配”科日核算有关亏损的弥补情况。

  由于未弥补亏损形成的时间长短不同等原因,以前年度未弥补的亏损有的可以以当年实现的税前利润弥补,有的则须用税后利润弥补。以当年实现的利润弥补以前年度结转的未弥补亏损,不需要进行专门的账务处理。企业应将当年实现的利润自“本年利润”科目,转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的贷方,其贷方发生额与“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的借方余额自然抵补。无论是以税前利润还是以税后利润弥补亏损,其会计处理方法均相同。但是,两者在计算交纳所得税时的处理是不同的。在以税前利润弥补亏损的情况下,其弥补的数额可以抵减当期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而以税后利润弥补的数额,则不能作为纳税所得扣除处理。

  (四)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的会计处理

  经股东大会或类似机构决议,分配给股东的股票股利,并在工商部门办理增资手续后,借记“利润分配——转作股本的股利”科目,贷记“股本”科目。

  投资企业收到股票股利时,并没有增加资产或所有者权益,持股比例也没有增加。虽然所收到的股票有市价,但这种市价已存在于原有的股票市值中,在除权日,会由于派发股票股利而使开盘价格降低,即使以后市价有可能回升,但在股票未出售前,亦属于未实现的增值,根据收益实现原则,不能将股票股利确认为收益,因此投资企业收到股票股利时不用作会计处理,只需在备查簿中登记所增加的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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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利润分配错弊查证

  1.未分配利润增资的税务处理检查

  例10 - 10甲股份公司由A、B、C三个自然人投资设立,投资比例为5:3-2。为了扩大资本总额,2010年末股东大会决议并经验资和工商登记,用企业未分配利润60。万元转增资本。甲公司账务处理为;

  借:利润分配——转作股本的股利6 000 000

  贷:实收资本-A 3 000 000

  -B 1800 000

  -c 1200 000

  股份公司用未分配利滑转增资本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红股数额,应作为个人所得征税。因此,A、B、C应纳个人所得税额:

  股东A应纳个人所得税-600×50%×20%=60(万元)

  股东B应纳个人所得税-600×30%×20%=36(万元)

  股东C应纳个人所得税-600×20%×20%=24(万元)

  上述税款由派发红股的甲公司代扣代缴。

  税法规定:(1)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2)股份制企业用盈余公积金派发红股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红股数额,应作为个人所得征税。

  2.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的会计处理检查

  经股东大会或类似机构决议,分配给股东的股票股利,并在工商部门办理增资手续后,借记“利润分配——转作股本的股利”科目,贷记“股本”科目。

  投资企业收到股票股利时,并投有增加资产或所有者权益,持股比例也没有增加。虽然所收到的股票有市价,但这种市价已存在于原有的股票市值中,在除权日,会由于派发股票股利而使开盘价格降低,即使以后市价有可能回升,但在

  股票未出售前,亦属于未实现的增值,根据收益实现原则,不能将股票股利确认为收益,因此投资企业收到股票股利时不用作会计处理,只需在备查簿中登记所增加的股数。

  例10 11甲股份公司股本为1 000万元,每股面值1元,2009年初未分配利润为贷方800万元,2009年实现净利润500万元,该公司按照2009年实现净利润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5%提取任意盈余公积,同时向股东按每股0.3元派发现金股利,按每10股送5股的比例派发股票股利。2010年2月20日,公司已银行存款支付了全部现金股利,新增股本也已经办理完股权登记和相关增资手续。甲公司会计处理为

  (1)结转2009年度实现的净利润。

  借:本年利润5 000 000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5 000 000

  (2)提取法定盈余公积和任意盈余公积

  借:利润分配——提取法定盈余公积500 000

  ——提取任意盈余公积250 000

  贷: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 500 000

  ——任意盈余公积 250 000

  (3)结转“利润分配”的明细科目。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750 000

  贷:利润分配——提取法定盈余公积 500 000

  ——提取任意盈余公积 250 000

  2009年底“未分配利润”科目余额=800+500-75-1225(万元)

  (4)批准发放现金股利。

  1 000×0.3=300(万元)

  借:利润分配——应付现金股利3 000 000

  贷:应付股利 3 000 000

  实际发放现金股利:

  借;应付股利3 000 000

  贷:银行存款3 000 000

  (5)发放股票股利。

  1 000×l×50%=500(万元)

  借:利润分配——转作股本的股利5 000 000

  贷:股本5 000 000

  3.未分配利润错弊查证

  未分配利润在税务处理上,要区分股东性质进行纳税,纳税人注意要正确缴纳所得税。

  股东为居民企业或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符合规定的免缴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股东为非居民企业且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按照下列方法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股东为个人,且为居民纳税人的,未分配乖J润转增资本,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股东征税:(1)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2)股份制企业用盈余公积金派发红股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红股数额,应作为个人所得征税。股东为外籍个人的,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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