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实务税务技巧: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100个典型问题解答(九)

来源: 高顿网校 2014-09-11
        高顿网校友情提示,*7邯郸实务税务技巧相关内容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100个典型问题解答(九)总结如下:
  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这表明,增值税转型改革前增值税征税范围中的固定资产主要是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增值税转型改革后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仍然是上述范围,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不能纳入增值税的抵扣范围。对照上述规定,公司办公用的电梯作为不动产的组成部分,在购进时所支付的进项税额,属于为建造不动产而支付的进项税额,无论是否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都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而公司安装空调是为生产经营服务用的,不是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但购进的进项税额能否抵扣则要看是否符合税法的相关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规定,纳税人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2009年1月1日以后(含1月1日)实际发生,并取得2009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或者依据增值税扣税凭证计算的增值税税额。从上述规定可知,企业安装空调支付的进项税额能否从销项税额中抵扣,首先要看空调是否是不动产的组成部分,其次要看进项税额的实际发生时间,再其次要看是否取得了增值税扣税凭证。如果安装的是中央空调,其无法与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相分离,是不动产的组成部分,在购进时支付的进项税额,无论是否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都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如果安装的空调可以拆卸移动,能够单独作为设备类固定资产管理,其购买时支付的进项税额又是2009年1月1日以后(含1月1日)实际发生的,并取得了2009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则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原文发表:2010-06-23  来源:税屋)【问题四十】随行车设备一起搭建的钢结构活动板房进项税可否抵扣?
  问:我们是一家生产变压器的公司,公司刚购建了三个四十吨的行车设备(生产用的大型起重吊装设备),同时为了遮风避雨,在行车外围又搭建了钢结构的活动板房屋面和屋顶,这样在行车的下面,形成了一个非露天的生产场所。在搭建活动板房的过程中,为了节约成本,活动板房四面的屋面板就铆在行车的支撑钢架上,活动板房的屋顶也部分依托了行车的支撑钢架来承重。现在的问题是,行车和活动板房是否都属于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范围,修建行车和活动板房所取得的进项税能否申请抵扣?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8年第538号)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0号)第二十一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称购进货物,不包括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含免征增值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以下简称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
  前款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
  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一)项和本细则所称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
  前款所称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第二十五条规定,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购建的生产用的大型起重吊装设备——行车,不属于上述不得抵扣进项税的范围,其购建行车所取得的进项税可以按规定抵扣。但在行车设备上修建的活动板房属于上述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购建活动版房所取得的进项税不可以按规定抵扣。(2009-7-27 来源:中国税网)【问题四十一】设备“构筑物”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范围增值税转型政策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以来,一般纳税人构建固定资产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范围在操作中一直存在争议。2009年9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专门下发了《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113号),以文字和附表的形式进一步明确了固定资产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范围。
  实务中,对购建固定资产增值税抵扣还存在一些问题,如大型生产线或大型安装装置中砌体、罐、塔、平台等是否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对设备中“砌体”是否构成独立建筑物或构筑物,是界定能否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关键。本文以被列入《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07-7的工业炉窑为例进行说明。
  通常情况下,工业用炉的种类有熔铸炉、加热炉、热处理炉、烘干炉、其他工业窑炉。无论哪种炉,都是由工业炉砌体、工业炉排烟系统、工业炉预热器和工业炉燃烧装置组成,这里的“砌体”是任何一座工业炉不可缺少的部分。虽然购建该炉过程中,既涉及土建又涉及设备,但土建部分最后没有构成独立构筑物,所以“砌体”耗用材料中的进项税额按规定是可以抵扣的。
  再如炼油企业的常减压蒸馏设备,其计量单位为“套”,是因为该设备由电脱盐罐、换热网络、闪蒸塔、常压塔、回流罐、气体压缩机、气体脱硫装置、稳定塔、汽提塔、加氢罐、减压炉、减压塔、污水处理系统、集油箱、换热冷却设备构成。该套装置在上述设备之间连接,还需要通过一些平台、通道等,最后才能建成《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27中的炼油化工基本设备类炼油化工专用设备中炼油专用设备———常减压蒸馏生产设备。包括在整套设备中的“罐”、“塔”、“平台”、“通道支架”等,这些部件与整套设备不能分开,如不分析和了解这些“罐”、“塔”、“平台”、“通道支架”的用途和功能,仅从字面上确认,就是《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03中的建筑物和构筑物,相关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得抵扣。这种界定并不正确。
  实务中还有一个问题,建筑物或构筑物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不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范围存在扩大现象。
  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之所以不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是因为其不是直接参与生产的设备。如财税[2009]113号文件中所述,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信、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主要功能是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创造安全、卫生、方便、舒适和优美的办公和生产环境。
  在理解固定资产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时,还应注意几个问题:一是对企业购建了财税[2009]113号文件附表《固定资产分类和代码》中列举的部分构筑物,也可以抵扣增值税,如03-2中“槽”、03-3中“塔、烟卤”、03-4“井”,这些设备虽然被列入构筑物,但该附表在备注中对上述3项作出了特别注明,应将上述用于生产的设备分别按“炼油化工专用设备”(27-2)类、“炼油化工专用设备”塔类(27-1-1)、“采油专用设备”井类(25-1-1)分类和命名;二是对于属于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尽管都列为《固定资产分类和代码》03之外的通用设备、专用设备、电气设备中,但按财税[2009]113号文件规定也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2009年起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方案的核心是允许企业新购入的机器设备所含进项税额在销项税额中抵扣,旨在实现增值税由生产型向消费型的转换。为了将该项政策落实到位,税企双方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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