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实务税务技巧: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100个典型问题解答(十)
来源:
高顿网校
2014-09-11
高顿网校友情提示,*7衡水实务税务技巧相关内容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100个典型问题解答(十)总结如下:
容易发生不同意见的固定资产进项税抵扣,应慎重和认真分析该项资产的综合情况,特别是对包括在设备中的“土建”部分对应的增值税,不能武断地认定为“构筑物”,也不能简单确定一些设备就是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影响正常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原文发表:2010-12-02 来源:税屋)【问题四十二】用安全费和维简费购买的设备进项税可否抵扣?
问:我公司属于煤炭采掘业,安全费用和维简费资金购入的设备,是否能抵扣增值税进项税?在提取的安全费用中列支的仪器、仪表、材料等,是否允许增值税抵扣?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以下简称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计算公式: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四)购进或者销售货物以及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支付运输费用的,按照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计算公式:
进项税额=运输费用金额×扣除率准予抵扣的项目和扣除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称购进货物,不包括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含免征增值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以下简称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
前款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实物投资)或者自制(包括改扩建、安装)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可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以下简称增值税扣税凭证)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其进项税额应当记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
根据上述规定,《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相关规定对设备的进项税额的抵扣对其使用用途进行限制性规定,而没有对其资金来源,即用什么资金购买没有进行限定。
因此,用安全费用和维简费资金购入的设备,及在提取的安全费用中列支的仪器、仪表、材料等,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发布时间: 2010-6-1)【问题四十三】进口设备提前解除监管可否抵进项?
问:新修订增值税暂行条例允许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但是,外资企业过去免税进口设备,未到解除监管期限,现向海关申请提前解除监管,要补交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此项提前解除监管的设备补交的进口环节增值税,是否允许抵扣?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170号)文件规定:“二、纳税人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2009年1月1日以后实际发生,并取得2009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或者依据增值税扣税凭证计算的增值税税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8年第538号)第十九条“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二)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所以,我们认为您这种情况即使在2009年补交了增值税,也是补交以前年度购进固定资产应缴纳的增值税,并不符合2009年1月1日以后实际发生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的规定,不允许抵扣。(2009-1-20 来源:中国税网)【问题四十四】 固定资产修理改造购入的配件可否抵扣进项税?
问:固定资产开票的内容规定,工厂大的生产线分批分部件开可以抵扣吗,固定资产修理改造维护可以抵扣,但核算属于固定资产核算吗?房屋建筑物重钢架结构等可以抵扣吗?
答:在实际业务中,并不是购入固定资产所发生的增值税进项税额都可以抵扣,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8年第538号)第十条规定处理: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0号)第二十一条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称购进货物,不包括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含免征增值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以下简称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
前款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
第二十三条条例第十条第(一)项和本细则所称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
贵公司购入生产线部件及修理设备所发生的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不能再记入固定资产价值中。为房屋建筑物而购入的重钢架结构,应为增值税中所称不动产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8年第538号)第十条规定处理: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0号)第二十三条条例第十条第(一)项和本细则所称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2009-3-16 来源:中国税网)【问题四十五】 汽车销售企业将商品车转作固定资产可否抵扣进项?
问:我们是汽车销售企业,购入的商品车已抵税,但是我们有从商品车转为固定资产的,想问一下按照现行的增值税条例,转为固定资产的这部分原商品车是否要转出进项税?还是不用转允许抵扣的?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9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实物投资,下同)或者自制(包括改扩建、安装,下同)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以下简称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以下简称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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