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实务税务技巧: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100个典型问题解答(十一)

来源: 高顿网校 2014-09-11
        高顿网校友情提示,*7唐山实务税务技巧相关内容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100个典型问题解答(十一)总结如下: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以下简称细则)的有关规定,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以下简称增值税扣税凭证)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8号)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0号)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称购进货物,不包括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含免征增值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以下简称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
  前款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
  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称个人消费包括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
  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一)项和本细则所称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
  前款所称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第二十五条规定,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购买的商品汽车如果是2009年1月1日以后购入,并且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汽车也不属于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则可以抵扣进项税,不需要做进项税转出。如果不满足前述规定,则需要做进项税转出。(2009-4-1 来源:中国税网)【问题四十六】 以自建的固定资产投资如何纳增值税及开发票?
  问:我公司以设备投资其它公司,我公司是否需要开具增值税票并缴纳增值税?如果不开增值税票,怎样办理产权转移手续?另:设备是我公司自建的用于生产的固定资产。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0号)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9条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实物投资,下同)或者自制(包括改扩建、安装,下同)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以下简称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以下简称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以下简称细则)的有关规定,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以下简称增值税扣税凭证)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其进项税额应当记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
  第四条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
  ……(二)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三)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规定:
  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一)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凡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和财税[2009]9号文件等规定,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由税务机关带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纳税人销售旧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自行开具或者由税务机关带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适用财税[2009]9号文件第二条第(三)项、第(四)项和第三条规定的,因此,贵公司对外投资的固定资产,如果是2009年1月1日以后自建的固定资产对外投资应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按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是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可开具普通发票。(2009-4-1 来源:中国税网)【问题四十七】 购入固定资产用于生产后又出租进项是否转出?
  问:一、购进生产用固定资产设备用于生产,一年后对外出租,请问: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是否需要转出,转出是否需要比例?
  二、购入生产用固定资产设备对外出租一年后收回用于生产,请问:该固定资产是否还可以抵扣,抵扣是否需要按比例?
  三、购入载货汽车用于生产,闲暇时间用于对外出租,请问:汽车的进项税是否需要转出,租金收入可否征收增值税?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8号)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0号)第二十一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称购进货物,不包括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含免征增值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以下简称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
  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一)项和本细则所称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
  上述细则第七条规定,纳税人兼营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贵公司购入生产用固定资产一定年限后,用于出租,属于不得抵扣增值税进项的例外规定,即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非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固定资产,是可以抵扣进项税的,不需要进行进项税转出处理。贵公司购入生产用载货汽车,闲暇时间用于对外出租,进项税也不需要进行转出处理。但是对于
     
  扫一扫微信,学习实务技巧
   
  高顿网校特别提醒:已经报名2014年财会考试的考生可按照复习计划有效进行!另外,高顿网校2014年财会考试高清课程已经开通,通过针对性地讲解、训练、答疑、模考,对学习过程进行全程跟踪、分析、指导,可以帮助考生全面提升备考效果。
 
严选名师 全流程服务

高顿教育 > 会计实务 > 初级实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