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实务税务技巧: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100个典型问题解答(十二)

来源: 高顿网校 2014-09-11
        高顿网校友情提示,*7秦皇岛实务税务技巧相关内容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100个典型问题解答(十二)总结如下:
  出租收入,要能分别核算,如果分别核算了,可以对出租收入缴纳营业税,如果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后再计算缴纳营业税,不缴增值税。(2009-5-22 来源:中国税网)【问题四十八】 购入的同时用于生产经营和职工福利的固定资产可否抵扣进项税?
  问:我公司2009年底购入一台大型锅炉用于车间生产经营,我公司厂区与家属区相邻,锅炉同时用于部分家属区供暖。公司财务人员到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时,税务人员告知由于锅炉用于家属区供暖,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用于集体福利而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请问我公司混合使用的固定资产可否抵扣进项税?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9款规定,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称购进货物,不包括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含免征增值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以下简称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购入的同时符合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含免征增值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以下简称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则可以抵扣进项税。根据来信所述,你公司购入的锅炉并非专门用于家属区供暖,同时用于车间生产经营,可按上述规定抵扣进项税。(《中国税务》杂志2011年第5期“钟税官信箱”答疑)【问题四十九】投资公司购入固定资产的增值税可否不抵扣?
  问:我公司为投资公司,平时没有需要缴纳增值税,国税也无税务登记。增值税转型后,如果购买固定资产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直接计入固定资产原值,而不是计入进项税额。汽车也如此处理吗?
  答:1、增值税转型的适用范围是一般纳税人,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9条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实物投资,下同)或者自制(包括改扩建、安装,下同)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以下简称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以下简称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以下简称细则)的有关规定,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以下简称增值税扣税凭证)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其进项税额应当记入”应交税金一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
  贵企业不是一般纳税人,不属于增值税转型的范围,对于所购固定资产虽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但不能进行抵扣,应将增值税计入到固定资产原值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固定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计税基础:(一)外购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以及第六十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五)电子设备,为3年。”进行计提折旧即可。
  2、汽车也属于固定资产,只是对于增值税转型的企业而言,企业购进汽车所发生的进项税额不允许从增值税中抵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称购进货物,不包括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含免征增值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以下简称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而贵企业不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不适用增值税转型,也不能进行购进货物的增值税进项抵扣。
  因而,贵企业对于2009年以后购入的固定资产包括汽车只需按照上述企业所得税的相关规定进行确定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并计提折旧即可。(2009-6-16 来源:中国税网)【问题五十】购入的建材能否抵扣增值税进项税?
  问:对于购入建材形成固定资产的组成部分是否进项税可以抵扣,如果是安装用的建材是否可以抵扣?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0号)第十九条条例第九条所称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和农产品销售发票以及运输费用结算单据。
  第二十一条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称购进货物,不包括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含免征增值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免征增值税(以下简称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
  前款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
  第二十三条条例第十条第(一)项和本细则所称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
  前款所称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第二十五条 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二款所称建筑物,是指供人们在其内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的房屋或者场所,具体为《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中代码前两位为“02”的房屋;所称构筑物,是指人们不在其内生产、生活的人工建造物,具体为《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中代码前两位为“03”的构筑物;所称其他土地附着物,是指矿产资源及土地上生长的植物。
  《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电子版可在财政部或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查询。
  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指: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贵公司购入建材形成固定资产的范围比较大,如果固定资产不属于财税[2009]113号中的建筑物、构筑物、土地附着物及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那么其进项税在取得合法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后可以抵扣进项税,反之则不可抵扣进项税。
  【问题五十一】房屋维修材料的进项税能否抵扣?
  问:房屋维修材料的进项税能否抵扣?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8号)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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