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实务税务技巧: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100个典型问题解答(十三)

来源: 高顿网校 2014-09-11
        高顿网校友情提示,*7漯河实务税务技巧相关内容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100个典型问题解答(十三)总结如下:
  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0号)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一)项和本细则所称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
  前款所称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根据上述规定,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因此,房屋维修费进项税额不能抵扣。(2009-4-22来源:中国税网)【问题五十二】安装固定资产用材料能否抵扣进项?
  问:安装机器设备用的钢材等进项税能否抵扣?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8年第538号)规定:
  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令2008年第50号)规定:
  第二十一条 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称购进货物,不包括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含免征增值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以下简称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
  前款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
  第二十三条 条例第十条第(一)项和本细则所称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
  前款所称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因此,企业建造不动产所使用材料的进项税不能抵扣,企业安装符合规定的固定资产所使用的材料进项税可以抵扣。(2009-2-25 来源:中国税网)【问题五十三】装修汽车展厅所用材料能否抵扣进项税额【问题】从事汽车销售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新装修汽车销售展厅所耗用的装饰材料均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请问,这些装饰材料能否抵扣进项税额?
  【解答】《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1.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4.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5.本条*9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暂行条例》第十条*9项和《实施细则》所称的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前款所称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因此,上述公司装饰汽车展厅所耗用的原材料,属于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中的不动产在建工程,不得抵扣进项税额。(2010-10-21 国税总局)【问题五十四】研究开发新产品所使用材料可否抵扣进项税?
  问: 新产品开发所使用的材料和费用在增值税中有什么规定,有什么限定条件?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二十一条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称购进货物,不包括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含免征增值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以下简称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企业研究开发所使用的材料不属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也不属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因此,可以进行抵扣。(2009-3-12 来源:中国税网)【问题五十五】无偿提供加工包装物的设备进项税能否抵扣?
  问:我公司为商贸企业,主要从事包装物销售业务,有业务需委托加工厂进行加工,我公司无偿提供加工设备,该设备取得的进项税额是否可以抵扣?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根据上述规定,公司为商贸企业,一般无生产能力。公司无偿提供加工设备,会被税务机关认定为公司出租设备给加工厂,租金为零。
  该加工设备用于出租,为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因此,该加工设备进项税额不可以抵扣。
  公司将设备零租赁给加工厂,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若被界定为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营业额,征收营业税。
  【问题五十六】光纤电缆等办公配件进项税额可否抵扣?
  问:某公司为了构建生产车间的监控及办公网络系统,购买了一批光纤电缆及配件,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请问这些光纤电缆及配件进项可否抵扣?
  答:生产车间的监控及办公网络系统,我们理解,为办公自动化资产。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文件规定“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指: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
  根据上述规定,问题所述“监控及办公网络系统”不属于建筑物或构筑物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因此,购入用于监控及办公网络系统的电缆及配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可按规定进行抵扣。(发布时间: 2010-7-22)【问题五十七】委托代购材料发生的进项税额能否抵扣?
  问:委托代购材料取得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吗?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财税[1994]26号)第五条规定,代购货物行为,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不征收增值税;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应征收增值税:
  (1)受托方不垫付资金;(2)销货方将发票开具给委托方,并由受托方将该项发票转交给委托方;(3)受托方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额(如系代理进口货物为海关代征的增值税额)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
  这里的委托代购方凭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凭证及代购合同及与受托方的结算凭证,我们理解是可以进行进项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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