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实务税务技巧:乱七八糟“福利费”之衣食住行玩生老病死(三)

来源: 高顿网校 2014-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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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征收个人所得税。如果所在省市未规定通讯费免税标准,单位发放此项津贴,应予以征收个人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文件规定,只有经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讯费的实际发情况调查测算后,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国家税务总局备案的一定标准之内的公务交通、通讯费用才可以扣除。除此之外,或者超出这一标准的公务费用,一律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国税函[2006]第245号: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而以现金、报销等形式向职工个人支付的收入,均应视为个人取得公务用车补贴收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具体计征方法,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第二条“关于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收入征税问题”的有关规定执行。大
  地税函[2010]7号:公务用车费用每人每月不得超过2,700元。实际发生额不超过2,700元的,按实际发生额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实际发生额超过2,700元的,其余额不得结转到以后月份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讯公务费用每人每月不得超过当月实际发生通讯费用的80%,且仅限一人一号。本通知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桂地税发[2010]19号:
  根据国税发〔1999〕58号文的规定,我区企业通讯费补贴税前扣除标准为每人每月360元。冀地税发〔2009〕46号:
  各单位向职工个人发放的交通补贴(包括报销、现金等形式),按交通补贴全额的30%作为个人收入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各级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当地政府(县以上)规定标准向职工个人发放的通讯补贴(包括报销、现金等形式)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标准部分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各类企业单位,参照当地行政事业单位标准执行,但企业职工个人取得通讯补贴的标准*6不得超过每人每月500元,在标准内据实扣除,超过当地政府规定的标准或超过每人每月500元*6限额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当地政府未规定具体标准的,按通讯补贴(包括报销、现金等形式)全额的20%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九、玩:
  (一)企业所得税:
  1、旅游支出:
  苏州地税函〔2009〕278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职工福利费包括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从组织职工旅游的性质来看,其具有缓节工作压力,进一步提高生活质量的积极意义,因此,企业组织职工旅游发生的费用支出暂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范畴,并按照税收规定扣除。如果企业以职工旅游的名义,列支职工家属或者其他非本单位雇员所发生的旅游费,则属于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支出,不得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也不得税前扣除。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企业组织职工旅游、赴革命圣地接受教育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企业组织职工旅游、赴革命圣地接受教育等支出不属于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浙江省国税2010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问题解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09】3号文件精神,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可以计入福利费。因此,对全体职工(普惠制)集中休假性质的旅游、疗养支出,可以计入职工福利费。企业应提供内部职工休假计划、与旅行社签订的合同协议、旅游发票等相关凭证。
  宁波地税:企业组织职工旅游发生的费用支出纳入职工福利费范畴,并按照税收规定扣除。如果企业以职工旅游的名义,列支职工家属或者其他非本单位雇员所发生的旅游费,不得税前扣除。
  2、节日补助: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2009年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解答:对企业发放给职工并按国家财务管理规定纳入工资总额管理的节日补助,在税收上也允许纳入实际发生的职工工资总额处理。
  青国税发[2010]9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的规定,为职工生活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属于职工福利费范畴。
  (二)个人所得税:
  1、旅游:
  财税[2004]第011号:
  按照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对商品营销活动中,企业和单位对营销业绩突出人员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对个人实行的营销业绩奖励(包括实物、有价证卷等),应根据所发生费用全额计入营销人员应税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并由提供上述费用的企业和单位代扣代缴。其中,对企业雇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与当期的工资薪金合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其他人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作为当期的劳务收入,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上述规定自文发之日起执行。
  十、生:
  (一)企业所得税:
  1、独生子女费:
  青国税发[2010]9号:对于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标准发放的“独生子女奖励费”、“一次性奖励”和“一次性经济帮助”,属于职工福利费的支出范围,不超过职工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北京市国家税务局2010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问答:
  按照国税函[2009]3号的规定,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为职工生活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发放的独生子女补助作为企业为职工生活而发放的补贴应计入职工福利费。
  (二)个人所得税:
  1、独生子女补贴和托儿补助费:
  国税发[1994]089号: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
  2、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
  财税[2008]第008号:生育妇女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的生育保险办法,取得的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或其他属于生育保险性质的津贴、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十一、老:
  (一)退休人员福利支出企业所得税:
  山东省青岛市国家税务局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问题解答:企业在社保局发放基本养老金之外支付给退休人员的生活补贴和节日慰问费不属于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必要和正常的成本、费用,因此,不能在税前扣除。
  青地税发〔2009〕5号:企业在社保局发放基本养老金之外支付给退休人员的生活补贴和节日慰问费等不属于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必要和正常的成本、费用,因此,不能在税前扣除。
  辽地税函〔2009〕27号:纳税人为离退休人员发放或报销的取暖费、取暖补贴、医疗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离退休人员),允许在税前据实扣除。
  甬地税一函[2010]20号:企业为本企业离退休人员发放或支付的统筹外费用,暂定可按照职工福利费相关规定在税前扣除。需要注意的是,企业给离退休人员发生的费用要符合企业的相关制度、不以避税为目的。但在企业重组情况下,涉及的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则按照《财政部关于企业重组有关职工安置费用财务管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9]117 号)执行。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所得税处就2010年所得税汇缴中税务师事务所提出的相关业务问题的答复:发给退休职工的取暖费补贴属于企业发生的与取得收入不直接相关的支出,因此不得从税前扣除。
  (二)退休人员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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