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实务税务技巧:乱七八糟“福利费”之衣食住行玩生老病死(四)

来源: 高顿网校 2014-09-11
  高顿网校友情提示,*7镇江实务税务技巧相关内容乱七八糟“福利费”之衣食住行玩生老病死(四)总结如下:
  23号:离退休人员除按规定领取离退休工资或养老金外,另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可以免税的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离退休人员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应在减除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十三、病、死:
  (一)职工伤亡相关费用:
  甬地税一函[2010]20号:企业职工因公伤亡而发生的医疗类费用支出在医疗统筹以外支付的部分,以及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应在职工福利费中列支;企业职工因公伤亡而发生的补偿金可以直接在税前扣除。职工发生与企业无关的伤亡事故,企业给予的各类慰问补助费用应在职工福利费中列支。企业应取得伤亡职工的伤亡证明、调解或判决资料、支付凭证等相关资料,作为企业职工因公伤亡而发生的补偿金相关证据。
  浙江省国税2010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问题解答:在劳动保障等相关部门规定的标准内支付的赔偿款允许税前扣除,超过标准的赔偿款不得在税前扣除,但经劳动保障、人民法院等相关部门仲裁、调解、判决、裁定等支出的赔偿款允许在税前扣除。企业应提供劳动保障、法院等部门相关证明,以及赔偿款支付凭证等资料。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纳税人因意外事故发生的生产经营损失,经有权地税机关批准可在税前扣除,支付的抚恤和补赔偿金允许其在进行纳税申报时自行扣除。如果纳税人为其雇员缴纳了工伤保险,可先用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其差额由纳税人在进行纳税申报时自行扣除。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2009年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解答:本企业职工因工致残,企业按一定标准所支付的残疾补偿金、营养费等支出属于职工福利费支出还是营业外支出在税前扣除?允许作为营业外支出在税前扣除。
  辽地税函〔2009〕27号:企业在生产经营中发生伤亡事故,给予职工的伤亡赔偿款,依据国家有关职能部门的鉴定、企业与职工鉴定的赔偿协议,按照实际支付的赔偿金额,在支付年度税前扣除。
  赣地税所便函[2011]3 号:
  上述公司与伤亡家属达成的工伤抚恤金支出,可以做为企业职工福利费,按照规定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职工医药费:
  青国税发[2010]9号:员工报销的个人医药费可以列入职工福利费,同时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甬地税一函[2010]20号:如果企业建立了普遍适用的报销制度,那么企业给职工报销的、获得医疗保险补偿以外的部分可以在福利费中扣除。
  十四、其他:
  (一)清算时未支付的以前年度职工福利费(北京市国家税务局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问题解答):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第四条的规定,企业的债务清偿收益应计入清算所得。企业在清算时未向职工支付的应付职工福利费余额应作为企业的债务清偿所得,并入清算所得计征企业所得税。
  (二)职工福利费的扣除基数:
  1、销售费用核定扣除企业职工福利费扣除基数(吉地税发[2009]51号):
  实行销售费用核定扣除的企业,可按实际发给销售员费用中计征个人所得税的计税依据金额作为参与计算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和工会经费的基数。
  2、下岗或解除劳动合同职工补偿金是否作为三项费用扣除基数(吉地税发[2009]52号)(苏州地税规[2010]5号)(甬地税一函[2010]20号):
  企业解除职工劳动合同时,支付的经济补偿金不属于税收上的工资薪金支出,不得作为计算职工福利费等三项经费税前扣除限额的基数。
  3、被派遣劳动者工资是否作为职工福利费等扣除限额基数(苏州地税规[2010]5号):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工单位应当向被派遣劳动者履行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等义务。为便于征管,杜塞征管漏洞,凡是用工单位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明确约定被派遣劳动者的福利待遇、培训教育由用工单位承担,且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参加工会组织的,用工单位可依据用人单位开具的发票载明的被派遣劳动者工资项目金额,作为计算职工福利费等三项经费税前扣除限额的基数。用工单位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的所有工资薪金等劳动报酬应全部在用人单位开具的发票上单独填列。用工单位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资薪金为基数计算出的职工福利费等三项经费应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全部用于被派遣劳动者的福利、职业教育培训等项目支出。改变依照上述规定提取的职工福利费等三项经费用途的,用工单位不得税前扣除。用工单位按照上述方法计算职工福利费等三项经费税前扣除额后,用人单位不得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资薪金为基数重复计算职工福利费等三项经费税前扣除限额。
  (三)计提的职工福利费等是否能够扣除(山东省青岛市国家税务局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问题解答):
  要以实际发生金额为基础在规定范围内扣除。实际发生金额低于规定范围,按实际发生金额扣除。
  (四)职工福利费扣除凭证(青地税发〔2009〕5号):
  纳税人应凭合法适当的凭据进行税前扣除,职工福利费支出时按规定发票属于合法适当凭据的,原则上应以业务发生时取得的发票为准。
  (五)内设集体福利部门固定资产折旧(苏州地税规[2010]5号):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医务所等集体福利部门,所使用的设备、设施等固定资产按照税收规定计提的折旧费,属于职工福利费支出,应按照职工福利费的有关规定计算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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