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实务税务技巧:企业重组涉税汇总

来源: 高顿网校 2014-09-11
  高顿网校友情提示,*7连云港实务税务技巧相关内容企业重组涉税汇总总结如下:
序号税种股权收购
税负分析政策依据备注
1企业所得税特殊重组:递延纳税
一般重组:交税
财税[2009]59号文 、税总2010第四号公告
2增值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9条股权转让不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
3营业税国税函[2000]961号;国税函[2003]12号、财税[2002]191号、国税函[2005]1174号、国税函[2002]165
4土地增值税无(国税函[2000]687号有限制)国务院令[1993]第138号、财法字[1995]第006号;国税函[2000]687号根据687号文件,如以股权形式表现的资产主要是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需征税。但实践中,大部分省份未征收。
5印花税交(非上市税率0.5‰;上市公司税率1‰)国税发[1991]155号2008年9月19日起,证券交易印花税单边征收,即出卖方交。
6契税国务院令[1997]第224号;财税[2008]175号
个人所得税国税函〔2009〕285号;国家税务总局[2010]27号公告对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如平价和低价转让等)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每股净资产或个人股东享有的股权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
序号税种资产收购
税负分析政策依据备注
1企业所得税特殊重组:递延纳税
一般重组:交税
财税[2009]59号文
2增值税不交国税函[2002]420号;国税函[2005]504号;国税函[2009]585号;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13号公告注意13号公告中的留抵税额的处理,实践中多无法操作。
3营业税交(整体转让产权不交)国税函[2002]165号;国税函[2005]1174号根据国税函[2005]1174号,整体转让企业资产、债权、债务及劳动力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4土地增值税
5印花税
6契税
个人所得税不交(以转让公司全部资产方式将股权转让要交)国税函[2007]244号
序号税种合并
税负分析政策依据备注
1企业所得税特殊重组:递延纳税
一般重组:交税
财税[2009]59号文
2增值税国税函[2002]420号;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13号公告
3营业税国税函[2002]165号;国税函[2005]1174号;苏地税发[2000]044;浙地税函[2009]423号
4土地增值税暂免财税[1995]48号;青地税函〔2009〕47号
5印花税资金账簿原已贴花的部分可不再贴花;产权转移书据免交。财税[2003]183号
6契税无(前提:原投资主体存续)
执行期限:2009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
财税[2008]175号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依据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改建为一个企业,且原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其合并后的企业承受原合并各方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个人所得税总局未明确大地税函[2009]212号大连212号明确要征
序号税种分立
税负分析政策依据
1企业所得税特殊重组:递延纳税
一般重组:交税
财税[2009]59号文
2增值税国税函[2002]420号;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13号公告
3营业税国税函[2003]1108号;闽地税函〔2010〕43号;苏地税发[2000]044; 浙地税函[2009]423号
4土地增值税各地执行口径不一国务院令[1993]第138号、财法字[1995]第006号;青地税函[2009]47号青岛免交(青地税函【2009】47)号;江苏实践中不交;北京要交;河北地税认为要交。
5印花税资金账簿原已贴花的部分可不再贴花;产权转移书据免交。财税[2003]183号
6契税无(前提:投资主体相同)
执行期限:2009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
财税[2008]175号企业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对派生方、新设方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不征收契税。
个人所得税总局未明确大地税函[2009]212号大连212号明确要征
序号税种非货币性资产投资
税负分析政策依据
1企业所得税国税发[2004]82号;条例25条、国税函[2008]828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9号国税发[2004]82号达50%,给予5年递延纳税优惠,新法后已经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9号明确,需要一次性确认收入。
2增值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六项投资方可以开发票,接收方可凭专票进项抵扣
3营业税财税[2002]191号投资及将来转让股权均不缴纳营业税
4土地增值税财税字[1995]第048号;财税[2006]21号投资到地产公司,自2006年3月2日以来,需要交纳土地增值税。
5印花税国税发[1991]155号
6契税交(有优惠政策)财税[2008]175号;国税函〔2008〕514号①非公司制国有独资企业或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以其部分资产与他人组建新公司②国有控股公司以部分资产投资组建新公司,有优惠政策。③增资全资子公司,不交。
个人所得税等待新文件出台国税函[2005]第319号;国税发[2008]115号;国税函【2011】89号(备注该文件不对外公开)根据国税发[2008]115号文件规定,资产评估增值在投资取得股权时即缴纳个税,但该文件在发文后被税总收回,实践中仍执行319号文件。国税函[2005]第319号于2011年废止。总局出台89号,对苏宁高顿定向增发征税,但是该文件并未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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