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实务税务技巧:以前年度未扣除的资产损失能否追补扣除

来源: 高顿网校 2014-09-11
  高顿网校友情提示,*7辽阳实务税务技巧相关内容以前年度未扣除的资产损失能否追补扣除总结如下:
  某企业2008年处理一台因意外事故而毁损的设备,该设备账面净值300万元,处置款项90万元。设备处置损失210万元已作会计处理,但因当时未按规定向税务机关履行审批手续,因此2008年汇算清缴时该项损失未能在税前扣除。该企业2008年应纳税所得额为40万元,2009年、2010年纳税调整后所得合计100万元。企业办税人员向税务机关咨询,该项设备处置损失能否追补扣除?具体该如何扣除?
  笔者认为,企业该项毁损设备的处置损失可以在税前扣除,但应追补至设备实际处置年度即2008年度扣除。《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首次提出了“实际资产损失”和“法定资产损失”的概念,实际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实际处置、转让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法定资产损失是指企业有关资产虽未实际处置、转让,但符合相关规定条件计算确认的损失。无论实际资产损失还是法定资产损失,其申报扣除的前提必须是会计上已作处理,但两种资产损失扣除的年度并不同,实际资产损失应在实际发生年度扣除,而由于实务中很难准确判断法定资产损失发生的具体年度,所以法定资产损失应在申报年度扣除。《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规定,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实际资产损失未能在当年税前扣除的,在向税务机关进行专项申报后,准予追补至该项损失实际发生年度扣除,其追补确认年限一般不得超过五年。该企业2008年处置设备形成的损失属于实际资产损失,当年已作相关会计处理,且至2011年尚未超过五年,因此该项损失可以追补至2008年度作税前扣除处理。需注意的是,该项损失应向税务机关作专项申报,同时附送会计核算资料及其他相关的纳税资料。
  从该企业的情况看,因追补确认该项损失而形成的亏损可以用以后年度所得弥补,但弥补时间应从损失实际发生年度的次年即2009年开始计算。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发生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规定,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发生年度扣除追补确认的损失后出现亏损的,应先调整资产损失发生年度的亏损额,再按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款。该企业2008年应纳税所得额原为40万元,调整追补确认的设备处置损失210万元后,2008年度应为亏损170万元,2009年、2010年纳税调整后所得合计100万元在弥补2008年亏损后,各年应纳税所得额均为0,尚未弥补的70万元亏损可以用2011年~2013年的所得弥补。2008年~2010年三年共计多缴所得税款(40+100)×25%=35万元。
  企业因追补确认2008年设备处置损失而使以前年度多缴的税款如何处理?根据《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企业因以前年度实际资产损失未在税前扣除而多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可在追补确认年度的应纳所得税款中予以抵扣,不足抵扣的,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这里并没对递延抵扣的时间作限制,这样的处理可以确保以前年度多缴的税款得以完全抵扣。该企业2008年~2010年共多缴所得税款35万元,至2010年尚未弥补亏损为70万元。假设2011年~2013年纳税调整后所得均为70万元,则2011年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应纳税所得为0,2012年应纳所得税额为70×25%=17.5万元,抵扣2008年~2010年多缴的所得税款35万元后,尚余17.5万元未抵扣。2013年应纳所得税额也是17.5万元,抵扣尚未抵扣的多缴税款后,实际应纳税额为0。
  假设2011年~2013年纳税调整后所得均为20万元,则三年所得合计60万元弥补2008年尚未弥补的70万元亏损后,仍未能在税前弥补的10万元亏损则不得再在以后年度税前弥补,但未能抵扣的以前年度多缴税款仍可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假设2014年纳税调整后所得为160万元,因该项所得不得再弥补2008年尚未弥补的亏损,所以当年应纳所得税额为160×25%=40万元,抵扣2008年~2010年多缴的35万元所得税款后,2014年实际应纳所得税额为40-35=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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