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实务税务技巧:技术转让收入如何纳税
来源:
高顿网校
2014-09-11
高顿网校友情提示,*7牡丹江实务税务技巧相关内容技术转让收入如何纳税总结如下:
所谓技术转让收入,指单位和个人转让专利技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所有权或使用权取得的收入。在日常税收征管中,笔者发现有许多纳税人和税务人员,对于技术转让收入该如何纳税比较陌生,以致影响工作的质量和效率。那么,技术转让收入到底该如何纳税呢?
营业税和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规定,为支持技术创新和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自1999年10月1日起,对单位和个人从事自然科学领域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所谓技术转让,指转让者将其拥有的专利技术和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有偿转让他人的行为;技术开发是指开发者接受他人委托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进行研究开发的行为;技术咨询是指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技术报告等;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是指转让方(或委托方)掌握所转让(或委托开发)的技术,而提供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且这部分技术咨询、服务的价款与技术转让(或开发)价款是在同一张发票上体现的。免征营业税的技术转让、开发的营业额为:以图纸、资料等为载体提供已有技术或开发成果的,可对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以样品、样机、设备等货物为载体提供已有技术或开发成果的,免税营业额不包括货物的价值。货物(样品、样机、设备等)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提供生物技术时附带提供的微生物菌种母本和动、植物新品种,可对其包括这些母本等样品价值的全部收入免征营业税,但批量销售微生物菌种母本和动、植物新品种的,应当缴纳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条规定,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同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1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12号),对此也作了补充规定,即技术转让的范围,包括居民企业转让专利技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其中:专利技术,指法律授予独占权的发明、实用新型和非简单改变产品图案的外观设计。技术转让,指居民企业转让其拥有符合上述规定技术的所有权或5年以及5年以上全球独占许可使用权的行为。对于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应按以下方法计算:技术转让所得=技术转让收入-技术转让成本-相关税费。技术转让收入,指当事人履行技术转让合同后获得的价款,不包括销售或转让设备、仪器、零部件、原材料等非技术性收入。不属于与技术转让项目密不可分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等收入,不得计入技术转让收入。技术转让成本,指转让的无形资产的净值,即该无形资产的计税基础减除在资产使用期间按照规定计算的摊销扣除额后的余额。相关税费,指技术转让过程中实际发生的有关税费,包括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合同签订费用、律师费等相关费用及其他支出。
举例说明
甲公司属于居民企业,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2011年营业外收入为1600万元。其中,与技术转让项目无关的其他转让收入为600万元;转让给非关联企业专利技术所有权收入为1000万元,该项专利权的净值为200万元。另外,在签订技术转让合同时,支付印花税、律师费等与技术转让相关的费用100万元。假定2011年利润总额为2800万元,不考虑其他纳税调整因素,那么,甲公司2011年应如何缴纳所得税?
由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企业所得税过渡期优惠政策执行口径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7号)规定,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和第九十条规定可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所得,是指居民企业应就该部分所得单独核算并依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根据财税字〔1999〕273号文件规定,该项技术转让收入属于免征营业税的范围。另外,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条规定: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所以,甲公司技术转让所得不得享受15%的税率减半所得税税收优惠。据此,甲公司2011年应纳企业所得税为〔2800-(1000-200-100)〕×15%+(1000-200-100-500)×25%×50%=2100×15%+200×25%×50%=340(万元)。
对于企业技术转让收入(所得),无论是免征营业税,还是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都要按规定向主管税务部门备案。对于免征营业税的项目,纳税人应持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的书面合同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并将认定后的合同及有关证明材料文件报主管税务局备查。对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的,应在纳税年度终了后至报送年度纳税申报表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备案手续。如果技术转让发生在我国境内,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时报送以下资料:1.技术转让合同(副本);2.省级以上科技部门出具的技术合同登记证明;3.技术转让所得归集、分摊、计算的相关资料;4.实际缴纳相关税费的证明资料;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如果技术转让发生在境外,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时应报送以下资料:1.技术出口合同(副本);2.省级以上商务部门出具的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书或技术出口许可证;3.技术出口合同数据表;4.技术转让所得归集、分摊、计算的相关资料;5.实际缴纳相关税费的证明资料;6.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最后,享受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还应该注意以下几点:一是应该单独计算技术转让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优惠。二是居民企业技术出口,应由有关部门按照商务部、科技部规定进行审查。居民企业取得禁止出口和限制出口技术转让所得,不享受技术转让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三是居民企业从直接或间接持有股权之和达到100%的关联方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不享受技术转让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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