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萨实务税务技巧: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扣除类16难点(四)

来源: 高顿网校 2014-09-11
  高顿网校友情提示,*7拉萨实务税务技巧相关内容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扣除类16难点(四)总结如下:
  二等座,并按照二等座车票报销。
  (财行[2006]313号)规定,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出差路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的,经单位司局以上领导批准方可乘坐飞机。单位级别在司局级以下的,需经本单位领导批准方可乘坐飞机。副部长以及相当职务的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以乘坐火车软席或轮船一等舱、飞机头等舱。有关差旅费的规定如下表,企业可以参照执行,但应制定企业自身的《差旅费管理办法》。
  十三、研究开发费用的税务处理
  (一)允许加计扣除的具体费用
  (国税发〔2008〕116号)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实际发生的下列费用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1、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2、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3、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4、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6、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7、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二)不得加计扣除的费用
  对下列按照财务核算口径归集的研究开发费用不得实行加计扣除:1、企业在职研发人员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人工费用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2、用于研发活动的房屋的折旧费或租赁费,以及仪器、设备、房屋等相关固定资产的运行维护、维修等费用,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设备不含汽车等交通运输工具;3、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设备调整及检验费,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等;4、研发成果的评估以及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等费用;5、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包括会议费、差旅费、办公费、外事费、研发人员培训费、培养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用等;6、在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时,企业研发人员指直接从事研究开发活动的在职人员,不包括外聘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为研究开发活动提供直接服务的管理人员;7、(国税发(2008)116号)第八条规定: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允许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费用和支出项目,均不允许计入研究开发费用。
  (三)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计算
  根据国税发(2008)116号的规定,企业根据财务会计核算和研发项目的实际情况,对发生的研发费用进行收益化或资本化处理的,可按下述规定计算加计扣除:1、研发费用计入当期损益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允许再按其当年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2、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该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3、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在年度中间预缴所得税时,允许据实计算扣除,在年度终了进行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再依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四)企业集团内研发费用的处理
  根据国税发(2008)116号的规定,企业集团内的研发费用的按照以下规定处理:企业集团根据生产经营和科技开发的实际情况,对技术要求高、投资数额大,需要由集团公司进行集中开发的研究开发项目,其实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可以按照合理的分摊方法在受益集团成员公司间进行分摊;企业集团采取合理分摊研究开发费的,企业集团应提供集中研究开发项目的协议或合同,该协议或合同应明确规定参与各方在该研究开发项目中的权利和义务、费用分摊方法等内容。如不提供协议或合同,研究开发费不得加计扣除。
  (五)结论
  1、可以加计扣除的研发费支出必须是上述文件正列举的八大项目,未列举的研发费支出不得加计扣除。企业研发部门的差旅费、除工资薪金支出以外的应付职工薪酬、兼职研发人员的工资薪金等支出均不得加计扣除。2、技术开发费中如果包括财政拨款,由于财政拨款属于不征税收入,其相应的支出也不得扣除,也不得作为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的计算基数。3、只要是符合政策条件的研发项目,即使失败也可享受加计扣除;至于进项税的抵扣问题,这里只从理论上分析如下:企业从事研究开发的结果是为了形成知识产权如专利权、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而无形资产的转让是计交营业税,为非增值税业务,从这个角度看其进项税额不可抵扣(类似于工程建设所用材料的进项税额不可抵扣);当然形成的知识产权若是企业自用于生产,从这个角度看又可抵扣。4、(国税函[2009]98号)第八条的规定,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部分已形成企业年度亏损,可以用以后年度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十四、业务招待费用的纳税调整
  (一)业务招待费的列支范围
  税收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6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在实践中,通常将业务招待费的支付范围界定为餐饮、香烟、水、食品、正常的娱乐活动等产生的费用支出。税法规定,企业应将业务招待费与会议费严格区分,不得将业务招待费挤入会议费。
  在税务执法实践中,招待费具体范围如下:因生产经营需要而宴请或工作餐的开支、赠送纪念品的开支、发生的景点参观费和费及其他费用的开支、发生的业务关系人员的差旅费开支。
  一般来讲,外购礼品用于赠送的,应作为业务招待费,但如果礼品是纳税人自行生产或经过委托加工,对企业的形象、产品有标记及宣传作用的,也可作为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仅限于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招待支出。
  (二)股权投资企业计算业务招待费的基数
  国税函[2010]79号第八条规定:“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以按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计算基数仅包括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三项收入,不包括权益法核算的账面投资收益,以及按公允价值计量金额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既然视为其主营业务收入,同样可以作为广告宣传费的扣除基数。
  (三)公司开办(筹建)期间业务招待费的处理
  公司在开办(筹建)期间没有取得任何销售(营业)收入,发生的业务应酬费、广告宣传费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由于企业在筹建期未取得收入的,所发生的广告和业务宣传费应归集,待企业生产经营后,按规定扣除。业务招待费则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四)“业务招待费”中列支的外地客商到本厂采购产品时参观本地景区的旅游费用可以扣除。
  招待费主要包括餐费、接待香烟等用品、赠送的礼品、土特产品、旅游门票、正常的娱乐活动等项目,企业应准备足够有效的材料来证明与生产经营有关,并同时保证业务招待费用的真实性,越客观的证据(公司关于接待外地客商的通知,接待的行程)越有效。企业列支的招待外地客商的旅游费用,属于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费用,可以作为业务招待费按税法规定的比例在税前扣除。
  (五) 企业购买高尔夫球会员卡招待客户使用,缴纳的会员费是否可在税前扣除?
  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根据此规定,企业支付的高尔夫球会员费,如果是满足公司管理人员日常休闲娱乐,属于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支出,应由职工个人负担,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如果确属于用来联系业务招待客户使用的,可作为业务招待费处理,并按照税收规定扣除。
  十六、教育经费的税务处理
  (一)教育经费的列支范围
  (财建[2006]317号)明确了职工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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