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源实务税务技巧:包税条款合法性大讨论(三)

来源: 高顿网校 2014-09-11
  高顿网校友情提示,*7河源实务税务技巧相关内容包税条款合法性大讨论(三)总结如下:
  ,但也有在工程所在地的地税局缴纳。个人所得税和其他税费在实际中,都在工程所在地的地税局缴纳。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第六条规定:“跨地区经营的项目部(包括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管理的项目部)应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未提供上述证明的,项目部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督促其限期补办;不能提供上述证明的,应作为独立纳税人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27号)第十一条规定:“在异地从事建筑安装业工程作业的单位,应在工程作业所在地扣缴个人所得税。但所得在单位所在地分配,并能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完整、准确的会计帐簿和核算凭证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后,可回单位所在地扣缴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企业扣缴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1]505号)规定:“到外地从事建筑安装工程作业的建筑安装企业,已在异地扣缴个人所得税(不管采取何种方法计算)的,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不得再对在异地从事建筑安装业务而取得收入的人员实行查帐或其他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但对不直接在异地从事建筑安装业务而取得收入的企业管理、工程技术等人员,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据实征收其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27号)第六条规定:“从事建筑安装业的单位和个人应设置会计帐簿,健全财务制度,准确、完整地进行会计核算。对未设立会计帐簿,或者不能准确、完整地进行会计核算的单位和个人,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其工程规模、工程承包合同(协议)价款和工程完工进度等情况,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据以征税。具体核定办法由县以上(含县级)税务机关制定。”
  建筑企业异地个人所得税可以选择查账征收,也可以选择核定征收,但很多地方对建筑业个人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的办法,。例如,山东省规定,对外来企业从业人员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所得税一律在工程作业所在地扣缴。对不能准确核算,或不提供从业人员收入情况的,可暂按工程结算收入的0.5%—1%扣缴个人所得税。
  基于以上政策法律规定,A公司与B公司签定包税条款:由A公司承担B公司建设该办公楼所获得收入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和其他费用。这种包税条款是否有法律效力呢?
  只要B公司没有从其公司机构所在地开出《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B公司就可以作为独立纳税人在给A公司承建办公楼所在地的地税局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和其他税费。也就是说,在B公司没有从其公司机构所在地开出《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情况下,B公司承建A公司办公楼收入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和其他税费的纳税地点在办公楼所在地的地税局。A公司与B公司签定包税条款:由A公司承担B公司建设该办公楼所获得收入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和其他费用,并在在办公楼所在地的地税局缴纳是有法律效力的。
  如果B公司从其公司机构所在地开出《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并经办公楼所在地的地税局报验登记的情况下,B公司承建A公司办公楼收入的企业所得税必须由B公司机构所在地的税务局按照国税函[2010]39号和国税函[2010]156号文件的规定,分配一定比例的企业所得税在办公楼所在地的地税局预缴。因此,如果B公司从其公司机构所在地开出《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情况下,A公司与B公司签定包税条款:由A公司承担B公司建设该办公楼所获得收入的企业所得税在办公楼所在地的地税局缴纳是无法律效力的。当然,根据税法规定,无论B公司是否从其公司机构所在地开出《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B公司建设该办公楼所获得收入的个人所得税和其他费用的纳税地点是在工程所在地的地税局。于是,A公司与B公司签定包税条款:由A公司承担B公司建设该办公楼所获得收入的个人所得税和其他费用。这种包税条款是有法律效力的。
  (二)包税合同条款的涉税分析
  1、包税税金能否在税前扣除?
  在包税合同条款的情况下,非纳税义务人负担缴纳本应该由纳税义务人承担的税款,能否在非纳税义务人的企业所得税前进行扣除呢?这也要针对问题具体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基于此规定,一项支出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主要取决于该项支出是否与企业的生产经营有关,而且该支出是合理的支出。结合上述包税合同的法理分析,笔者认为,包税税金能否在税前扣除,要分两种情况处理。
  *9,包税合同条款在法律上认定是有效的,则包税税金可以在税前扣除。
  如北京国家税务局在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问题解答第二十条规定:“问:非居民企业A在中国取得租金收入,支付人B公司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在租赁合同中双方约定B公司支付给A公司税后费用9000元,居民企业B在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时,已将合同约定的不含税收入9000元,换算为含税收入10000元后计算扣缴税款1000元。居民企业B询问其计算扣除租金支出时,是按合同约定的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后的金额9000元扣除还是按照未代扣前的10000元扣除?答:虽然B公司作为代扣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1000元税款后向A公司支付的租金为9000元,但B公司向A公司的实际租金支出为10000元。根据现行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因此,如B公司发生的此笔租金支出10000元与取得收入有关,准予其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二,包税合同条款在法律上认定是无效的,则包税税金不可以在税前扣除。
  2、包税合同税款计算的技巧
  关于包税税金要在税前扣除,必须要把合同的不含税收入还原为含税收入,再计征税款。
  案例:
  A公司与B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承包合同》,A将办公楼发包给B承建,合同约定工程款5000万元,本合同相关税费均由A公司承担。合同履行后,A公司代B公司支付税金28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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