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城港实务税务技巧:个人所得税常见百个问题(三)

来源: 高顿网校 2014-09-11
  高顿网校友情提示,*7防城港实务税务技巧相关内容个人所得税常见百个问题(三)总结如下:
  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个人在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一次性收人,应按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的所属月份进行平均,并与领取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减除当月费用扣除标准,以余额为基数确定适用税率,再将当月工资薪金加上取得的一次性收人,减去费用扣除标准,按适用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个人在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重新就业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与其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同一月份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并依法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需要说明的是,国税发〔1999〕58号文件没有被废止,而且内部退养与解除劳动关系属于不同性质,因此,对个人内部退养取得的一次性收入,不能按照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的规定征税。
  例:李某月薪1600元。2007年4月,李某提前50个月办理内退手续,取得一次性收入61000元,内退后仍保留其原月工资标准2400元,但不得享受以后的加薪和奖金等。
  1、先将其取得的一次性收入按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的所属月份进行平均:61000÷50=1220(元)
  2、与当月工资合并确定适用税率:1220+2400-1600=2020(元),适用15%的税率,速算扣除数为125。
  3、李某应缴个人所得税:(61000+2400-1600) ×15%-125=9145(元)
  十、在内资企业工作的外籍个人能否适用附加减除费用(3200元)?
  《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附加减除费用适用的范围,是指: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中工作的外籍人员;应聘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中工作的外籍专家;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任职或者受雇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需要注意的是,在中国境内的内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中工作的外籍人员,可享受附加减除费用的,仅限于外籍专家。
  十一、我公司在国外接到一项工程,所有工作人员从国内派出,工资在国内发放,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应如何确定费用扣除额?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任职或者受雇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每月在减除1600元费用的基础上,再附加减除费用标准为3200元。国内派出人员费用扣除标准应为每人每月4800元(1600+3200)。
  十二、对个人取得的双薪,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税函〔2002〕629号文件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和其他单位在实行“双薪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单位为其雇员多发放一个月的工资)后,个人因此而取得的“双薪”,应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国税发〔2005〕9号文件规定:雇员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它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取得的双薪属于奖金性质,根据同等级文件前文服从后文的原则,个人取得的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他各种名目的奖金(包括双薪),一律与当月工资合并征税,国税函〔2002〕629号文件有关年终双薪政策停止执行。
  十三、个人工作不满12个月,如何计算全年一次性奖金应缴个人所得税?
  国税发〔2005〕9号文件规定:应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对于在单位实际工作不满12个月的个人,如果仍然按上述方法计算,确实存在一定的不合理性。但是因为政策对此类情形未作明确规定,所以从有利于纳税人的方向去理解,无论个人在单位实际工作是否满12个月,都应当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十四、如何把握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发放月份和奖金范围?
  国税发〔2005〕9号文件规定: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在此原则下,纳税人可任意指定某月奖金为全年一次性奖金。如果指定月份存在多笔奖金,纳税人可指定全部奖金或者其中的任意几笔奖金为全年一次性奖金,未指定为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并入当月工资征税。在同一单位内,个人的全年一次性奖金范围,允许存在差异。
  十五、对雇员和非雇员取得的保密费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个人所得税的相关政策规定,对雇员从本单位取得的保密费,属于取得与雇佣有关的所得,应当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个人支付不竞争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财税〔2007〕102号)规定:不竞争款项是指资产购买方企业与资产出售方企业自然人股东之间在资产购买交易中,通过签订保密和不竞争协议等方式,约定资产出售方企业自然人股东在交易完成后一定期限内,承诺不从事有市场竞争的相关业务,并负有相关技术资料的保密义务,资产购买方企业则在约定期限内,按一定方式向资产出售方企业自然人股东所支付的款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十一项有关规定,鉴于资产购买方企业向个人支付的不竞争款项,属于个人因偶然因素取得的一次性所得,为此,资产出售方企业自然人股东取得的所得,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十项“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资产购买方企业在向资产出售方企业自然人股东支付不竞争款项时代扣代缴。
  十六、非上市公司能否向职工支付股票期权所得?
  国税函〔2006〕902号文件规定:员工接受雇主(含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授予的股票期权,凡该股票期权指定的股票为上市公司(含境内、外上市公司)股票的,均应按照财税〔2005〕35号文件进行税务处理。因此,非上市公司也可向职工支付股票期权。
  十七、在计算股票期权所得个人所得税时,如何掌握“规定月份数”?
  财税〔2005〕35号文件规定: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额=(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规定月份数×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规定月份数。上款公式中的规定月份数,是指员工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票期权形式工资薪金所得的境内工作期间月份数,长于12个月的,按12个月计算。对如何理解“境内工作期间月份数”问题,文件未作明确规定,总局口头答复,应理解为从授权日至行权日。
  十八、员工离开公司后再行使股票期权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
  员工离开公司再行权,其行权时市场价与实际买价之间的差额,仍是属于雇佣期间的一种报酬,应按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按财税〔2005〕35号文件以及国税函〔2006〕902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十九、个人认购证券从其雇主取得的折扣或补贴,是否仍然适用国税发〔1998〕9号文件?
  国税发〔1998〕9号文件规定:在中国负有纳税义务的个人(包括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和无住所个人)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因其受雇期间的表现或业绩,从其雇主“以不同形式”取得的折扣或补贴(指雇员实际支付的股票等有价证券的认购价格低于当期发行价格或市场价格的数额),属于该个人因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在雇员实际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财税〔2005〕35号文件(针对股票期权)规定:本通知自2005年7月1日起执行,国税发〔1998〕9号文件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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