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实务税务技巧:个人所得税常见百个问题(八)

来源: 高顿网校 2014-09-11
  高顿网校友情提示,*7南宁实务税务技巧相关内容个人所得税常见百个问题(八)总结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有关规定,企业购买车辆并将车辆所有权办到股东个人名下,其实质为企业对股东进行了红利性质的实物分配,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考虑到该股东个人名下的车辆同时也为企业经营使用的实际情况,允许合理减除部分所得;减除的具体数额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车辆的实际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以及有关规定,上述企业为个人股东购买的车辆,不属于企业的资产,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折旧。
  七十九、对于个人从基层供销社、农村信用社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收入,是否可以减征或者免征个人所得税?
  财税〔1994〕20号文件规定:对个人从基层供销社、农村信用社取得的利息或股息、红利收入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报请政府确定,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因为财税〔1994〕20号文件的上述规定没有被废止,因此,基层供销社、农村信用社应当根据所在地省级税务机关的规定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八十、有些公司连续多年不分红,税后利润停留在帐上,税务机关是否可以征收个人股东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
  企业有权决定是否进行税后分红。对企业确实未进行分红的,不得提前征收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
  偶然所得
  八十一、对个人取得有奖发票的奖金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
  财税〔2007〕34号文件规定:个人取得单张有奖发票奖金所得不超过800元(含800元)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取得单张有奖发票奖金所得超过800元的,应全额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偶然所得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八十二、一张福利^***有多少号码中奖,每一个号码中奖金额都不超过万元,但累计中奖金额超过万元,这种情形是否应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税发〔1994〕127号文件规定:对个人购买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奖券一次中奖收入不超过 10000元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一次中奖收入超过 10000元的,应按税法规定全额征税。“一次中奖收入”,应当以一张^***的中奖金额为准,而不是以一张^***的一个号码的中奖金额为准。
  八十三、某公司举行有奖销售活动,中奖者可获得一辆轿车的10年使用权(不转移所有权)。该公司是否应当扣缴中奖者的个人所得税?如果应当扣缴,如何确定计税依据?
  国税函〔1999〕549号文件规定,在有奖销售活动中,消费者取得了实物的使用权,可以运用该使用权获取收入或节省费用,使用权实质上是实物形态所得的表现形式。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立法精神,个人取得的实物所得含取得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所得。因此,可以认定消费者取得上述住房、汽车的免费使用权,不管是自用或出租,已经取得了实物形式的所得,应按照偶然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提供住房、汽车的企业代扣代缴。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0条规定的原则,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和所获奖品合理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该公司应当向当地主管地税机关咨询,并合理确定个人的应纳税所得额。
  八十四、商场开展“买一赠一”活动,对商场给消费者的赠品是否应当扣缴个人所得税?
  “买一赠一”应当视为捆绑销售或者降价销售,赠品的价格已经包含在主商品中,对商场支付消费者赠品,不需要扣缴个人所得税。
  国税函〔2002〕629号文件规定:个人因参加企业的有奖销售活动而取得的赠品所得,应按偶然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赠品所得为实物的,应以《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方法确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举办有奖销售活动的企业(单位)负责代扣代缴。上述有奖销售活动是指通过随机^***确定获奖者,并发放赠品,不包括“买一赠一”支付的赠品。
  其他所得
  八十五、对房产开发商向购房人支付的违约金,是否应当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税函〔2006〕865号文件规定:商品房买卖过程中,有的房地产公司因未协调好与按揭银行的合作关系,造成购房人不能按合同约定办妥按揭贷款手续,从而无法缴纳后续房屋价款,致使房屋买卖合同难以继续履行,房地产公司因双方协商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而向购房人支付违约金。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购房个人因上述原因从房地产公司取得的违约金收入,应按照其他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违约金的房地产公司代扣代缴。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其他所得是指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未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不能按其他所得项目征税。因此,除国税函〔2006〕865号文件规定的情形外,房地产公司支付给购房人的其他形式的违约金(如推迟交房,房屋出现质量问题等),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未有明文规定之前,不能按其他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八十六、对个人提供担保取得的收入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
  财税〔2005〕94号文件规定:个人为单位或他人提供担保获得报酬,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其他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所得的单位或个人代扣代缴。
  八十七、企业给客户礼品是否扣缴个人所得税?
  国税函〔2000〕57号文件规定:部分单位和部门在年终总结、各种庆典、业务往来及其它活动中,为其它单位和部门的有关人员发放现金、实物或有价证券。对个人取得该项所得,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规定的其他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所得的单位代扣代缴。
  综合
  八十八、张某2007年4月取得^***中奖收入100万元,2007年6月通过民政局向灾区捐赠10万元,该捐赠支出能否从中奖所得中扣除?已征个人所得税能否部分退还?
  国税函〔2004〕865号文件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和立法精神,允许个人在税前扣除的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的捐赠,其捐赠资金应属于其纳税申报期当期的应纳税所得;当期扣除不完的捐赠余额,不得转到其他应税所得项目以及以后纳税申报期的应纳税所得中继续扣除,也不允许将当期捐赠在属于以前纳税申报期的应纳税所得中追溯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张某发生的10万元捐赠支出,不能从中奖收入中追溯扣除。
  八十九、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应当对扣缴义务人还是纳税人加收滞纳金?
  国税函〔〔2004〕1199号文件规定:按照《征管法》规定的原则,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无论适用修订前还是修订后的《征管法》,均不得向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加收滞纳金。
  九十、单位向个人支付实物能否“扣缴”税款?
  向个人支付实物时,不能“扣缴”税款,改为代收代缴更为恰当一些。
  九十一、对非法所得是否应当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行为违法取得的收入(如卖^***收入、盗窃收入)不征个人所得税,对主体违法取得的收入(如未取得从业资格、营业执照从事经营等)应征收个人所得税。
  九十二、在检查企业所得税时,发现企业少计收入,或者虚列成本费用,此时能否对个人股东征收个人所得税?如果需要征收个人所得税,那么处罚对象是扣缴义务人还是纳税人?
  如有证据表明,少计的收入,或者虚列的成本费用已经成为股东个人所得,则应当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税发〔2006〕162号文件规定,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应当自行申报纳税。因为此类所得不存在支付人,因此处罚对象应为纳税人。
  九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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