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乡实务税务技巧:工资薪金的税前扣除问题(二)

来源: 高顿网校 2014-09-11
  高顿网校友情提示,*7萍乡实务税务技巧相关内容工资薪金的税前扣除问题(二)总结如下:
  外的雇员收入,体现了实质重于形式的精神。该文件第四条规定,雇主为雇员负担的个人所得税款,应属于个人工资薪金的一部分。凡单独作为企业管理费列支的,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税前扣除。根据这一条,我们可以推断,雇主为雇员负担的税款在企业所得税层面也应视为工资薪金的一部分加以看待,除非企业在会计处理层面“死不承认”,这种“死不承认”发生的原因是部分国有企业的监管部门对国有企业的工资进行总量控制,这种“死不承认”的表现形式,就是企业直接将企业负担的个税税款通过“管理费用”或者“营业外支出”科目直接处理,不通过“应付职工薪酬”、“应付工资”科目过渡。我们推测,28号公告的制定者认为,我允许你将负担的个税款作为工资薪金扣除,但是你自己“死不承认”,我就“顺水推舟”,您就不要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了。严格地说,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本不应受制于会计处理(用什么科目),但是你不得不承认,如果完全脱离会计处理去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也是很困难的事情,因此28号公告将税前扣除与会计处理挂钩是既注重实质,又关注形式,在有成文法规约束的情况下,还是十分可取的。
  这个时候,国有性质的企业就会着急了,财政部门或者其他有权监管部门实行的工资总量控制让我不敢走应付职工薪酬(职工工资),直接走管理费用或者营业外支出又不让我税前扣除,那么我可不可以走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呢?我们认为,将负担的税款列入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在财务上不符合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的开支范围(财企【2009】242号),在税务上不符合职工福利费的列支范围(国税函【2009】3号),依然存在税务风险。
  6、离退休返聘人员。在个人所得税层面,支付离退休返聘人员工资需要区分具体条件视作工资薪金所得或者劳务报酬所得。但是在企业所得税层面却一直没有得到明确。比如辽宁省地方税务局2012年发布的有关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问题公告就指出,企业返聘退休人员,应与其签订劳务协议,企业支付的合理的劳务报酬,凭税务机关开具的发票税前扣除。但是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2011年汇算清缴的问题解答则认可其作为工资薪金处理。可以说是针锋相对。相对而言,将离退休人员返聘工资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上的劳务费支出更有市场。

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区别

【案例】某企业因业务需要返聘2名退休人员为企业服务,返聘人员与企业签订两年的劳动协议,并按月享受固定工资4500元,但不享受奖金、社保、福利、培训等其他待遇。该企业按月支付报酬并按“工资、薪金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税务部门在税务检查中认定该2名返聘人员不符合离退休人员再任职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条件,所得报酬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遂责令企业补扣补缴个人所得税并作出相应处罚。

【中翰税务提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界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526号)规定,“退休人员再任职”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受雇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协议),存在长期或连续的雇用与被雇用关系;(二)受雇人员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时,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资收入;(三)受雇人员与单位其他正式职工享受同等福利、社保、培训及其他待遇;(四)受雇人员的职务晋升、职称评定等工作由用人单位负责组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7号)中明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界定问题的批复》第三条中,单位是否为离退休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再作为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的界定条件。凡不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据此,该企业2名返聘人员虽然符合上述*9、二项条件,但总体上并不符合退休人员再任职的条件,其取得的收入不能按照“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税,而只能按“劳务报酬”计算缴纳个税。

【中国财税浪子王骏插语】这个案例还要引申到企业所得税领域,企业支付给离退休人员的再任职酬金到底是以工资形式税前扣除,还是以劳务费形式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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