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实务税务技巧:汇算清缴结束前应了解及准备的事项

来源: 高顿网校 2014-09-11
  高顿网校友情提示,*7眉山实务税务技巧相关内容汇算清缴结束前应了解及准备的事项总结如下:

  汇算清缴结束前应了解及准备的事项

事项

扣除标准

特别说明

政府补助款项的凭据获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对于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软件企业先征后返的增值税作不征税收入处理。

据了解,2011年度对不征税收入的审核严格,70号文中的三项条件必须同时满足。

(财税〔201170号文件)规定的三个条件,应符合如下要求:

1.“资金拨付文件”应是县级以上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下发的带有文号的文件(合同和协议不属于该范畴),文件中必须规定了该资金的专项用途,明确资金使用的具体项目。

2.“具体使用要求” 应该理解为县级以上政府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管理部门在相关的文件中,应该有对该项资金具体使用的监督和管理要求 

3.“单独核算”应为企业将该资金以及该资金形成的支出单独设置明细账或明细科目进行核算,清晰地反映收入及支出的核算情况。

免征的增值税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会计处理:

增值税返还(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税后返还)会计处理规定:

借:银行存款

贷:补贴收入

增值税直接减免会计处理规定: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

贷:补贴收入

税收规定:上述补贴收入应并入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税收与会计不存在差异。

如果企业按增值税含税收入确认销售收入,直接减免的增值税不再并入应纳税所得额。

之前年度亏损的了解

为了估计当年的所得税缴纳金额,对于之前年度企业所得税上的亏损有必要进行统计,(前五年,税收上的亏损金额,不是会计上的亏损金额)。

1.关于亏损弥补期限问题

纳税人某一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用以后年度所得弥补,1年弥补不足的,可以逐年连续弥补,但弥补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5年内不论盈利或亏损,都作为实际弥补年限。

2.企业经税务机关查账调整亏损年度为盈利年度,申请享受原亏损年度的税收优惠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规定“列入事先备案的税收优惠,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提请备案,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执行。

对需要事先向税务机关备案而未按规定备案的,纳税人不得享受税收优惠。”

因此,未按规定在亏损当年备案的企业,汇算清缴期满后经纳税调整由亏损变为盈利的,其调整后盈利年度应备案未备案的所得税事项不得适用所得税优惠政策。

四季度预缴税款的估算

考虑到汇算清缴的长期性,预缴时缴纳的税款多于当年度汇算清缴的税额时,其资金的占用价值成本较高,因此有必要对四季度的会计数据进行适当准备以减少预缴税款多于当年度汇算清缴税额的情形 

季度预缴时,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以前年度亏损外,其他事项均不能对会计利润进行调整。

四季度预缴税款的估算

总分公司汇总纳税

制订有效的控制日程和与本企业相关的涉税事项的税收金额确认,及资产损失当地审批、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证据等进行收集,通过不同层级的人员培训或安排,来形成统一行动的方案。如果是境外所得,应获得境外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凭据 。对于没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及二级以下机构,满足条件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统计总分机构纳税(必要时索要预缴税款的凭据)中各自实际缴纳的税款与总机构的分配表是否对应,检查是否存在多缴税款的情形。

纳税人在境外从事业务,按规定境外扣缴的所得税(超过抵免限额)在季度申报时不能抵免,汇算清缴时在应纳税额中抵免。对于无境内业务仅在境外从事业务的企业,境外扣缴的所得税也按上述规定执行。

小型微利企业适用条件

由于小型微利企业是定额的指标,包括应纳税所得额、从业人数、资产总额三项,因此须考虑边际成本增加的因素,考虑达到条件的规划。

小型微利企业适用条件:对小型微利企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17号)规定,自 201211-2015年12月31,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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