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实务税务技巧:增值税管理及疑难分析(二)

来源: 高顿网校 2014-09-11
  高顿网校友情提示,*7汉中实务税务技巧相关内容增值税管理及疑难分析(二)总结如下:
  灾害损失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有些不近情理。同时,旧细则规定的“其它非正常损失”范围不够明确,难以准确把握,争议较大。为此,细则第二十四条仅规定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取消了自然灾害损失和其它非正常损失。
  免税权可自行选择放弃
  新细则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依照条例的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
  如面粉生产企业的麸皮做饲料销售免税申报的话,每月需要进行进项税转出。如果转出进项税过多,应纳税款甚至不如没有做应税申报多的话,企业可以申请放弃免税,时间最少为36个月。
  销售收入确认的变化
  (一)旧细则规定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新细则规定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额或者取得索取销售额凭据的当天。由于目前很多交易已经不使用提货单,取得索取销售额凭证即可确认销售实现。因此删除了“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内容。
  (二)旧细则规定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新细则规定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赊销是信用销售的俗称,是指卖方与买方签订购货协议后,卖方让买方取走货物,而买方按照协议在规定日期付款或分期付款形式付清货款的过程。分期收款销售是指商品已经交付,但货款分期收回的一种销售方式,是赊销的一种形式。原则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与会计规定保持一致,但考虑到企业一次性支付税金会负担较重,因此,赊销和分期收款销售货物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仍规定为合同约定收款日期。但对于没有合同的,无法确认约定收款日期的,按会计法规的规定,在货物发出是确认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实务中应把握如果没有书面合同的话,发出货物就应纳税,而不论是否收到款项。
  (三)采取预收货款方式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十二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纳税人应关注:(1)适用对象是“生产工期超过十二个月”,(2)以收款确认纳税义务,一、收到预收款时确认。二、如果有合同,关注合同规定,不论是否收到,只要合同约定应付期,就是纳税义务确认期。
  (四)原有的税收规定归纳入细则。新细则规定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纳税人应关注企业的委托代销科目,应要求代销方提供代销清单,没有清单的,关注180天的时效,只要挂账超180天,就是销售。
  增 值 税
  基本政策规定
  一、纳 税 人
  (一)纳税义务人    (条例*9条  细则第九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
  (二)企业租赁或承包经营的纳税人  (细则第十条)
  企业租赁或承包给他人经营的,以承租人或承包人为纳税人。
  (三)代理进口货物的纳税人
  对报关进口货物,凡是海关的完税凭证开具给委托方的,对代理方不征增值税;凡是海关的完税凭证开具给代理方的,对代理方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二、征税范围
  (三)关于混合销售行为
  1、混合销售行为的涵义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
  2、混合销售行为如何征税
  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
  (细则第五条)
  主体界定的问题?
  二、征税范围
  以从事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销售的单位与个人,其混合销售行为应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不征收增值税。
  但如果其设立单独的机构经营货物销售并单独核算,该单独机构应视为从事货物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发生的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征收增值税。
  二、征税范围
  3、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
  (一)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细则第六条)
  二、征税范围
  4、从事运输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发生销售货物并负责运输所售货物的混合销售行为,征收增值税。
  二、征税范围
  (四)关于兼营非应税劳务
  纳税人兼营非应税劳务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
  (细则第七条)
  如何区分混合销售与兼营
  二、征税范围
  (五)个别规定:
  1 、货物期货征税问题
  货物期货(包括商品期货和贵金属期货),应当征收增值税。
  2 、银行销售金银征税问题
  银行销售金银的业务,应当征收增值税。
  3 、销售死当物品、寄售物品征税问题
  典当业的死当物品销售业务和寄售业代委托人销售寄售物品的业务,均应征收增值税。
  二、征税范围
  4 、集邮商品的征税问题
  邮政部门、集邮公司销售(包括调拨在内)集邮商品,一律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邮政部门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销售集邮商品,征收增值税。
  5 、报刊发行征税问题
  邮政部门发行报刊,征收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发行报刊,征收增值税。
  6 、对缝纫征税问题
  缝纫,应当征收增值税。
  二、征税范围
  7 、“三包”收入征税问题
  对经销企业从货物的生产企业取得的“三包”收入,应按“修理修配”征收增值税。
  二、征税范围
  8 、代购货物征税问题
  代购货物行为,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不征收增值税;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征收增值税。
  (1) 受托方不垫付资金;
  (2) 销货方将发票开具给委托方,并由受托方将该项发票转交给委托方;
  (3) 受托方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额(如系代理进口货物为海关代征的增值税额)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
  二、征税范围
  9 、饮食业征税问题
  (1)、饮食店、餐馆(厅)、酒店(家)、宾馆、饭店等单位附设门市部、外卖点等对外销售货物的,按兼营行为的征税规定征收增值税。
  (2)、专门生产或销售货物(包括烧卤熟制食品在内)的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个人应当征收增值税。
  二、征税范围
  10 、工本费收入征税问题
  对国家管理部门行使其管理职能,发放的执照、牌照和有关证书等取得的工本费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11 、对体育^***发行收入征税问题
  对体育^***的发行收入不征增值税。
  二、征税范围
  12 、对转让企业全部产权不征收增值税问题
  转让企业全部产权是整体转让企业资产、债权、债务及劳动力的行为,因此,转让企业全部产权设及的应税货物的转让,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增值税。
  13 、对从事公用事业的纳税人收取的一次行费用征税问题
  对从事热力、电力、燃气、自来水等公用事业的增值税纳税人收取的一次性费用,凡与货物的销售数量有直接关系的,征收增值税;凡与货物的销售数量无直接关系的,不征收增值税。
  二、征税范围
  14 、纳税人代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收取的费用征税问题
  纳税人代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收取的费用,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不属于价外费用,不征收增值税。
  (一)经国务院、国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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