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实务税务技巧:增值税管理及疑难分析(三)

来源: 高顿网校 2014-09-11
  高顿网校友情提示,*7咸阳实务税务技巧相关内容增值税管理及疑难分析(三)总结如下:
  有关部门或省级政府批准;
  (二)开具经财政部门批准使用的行政事业收费专用票据;
  (三)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或虽不上缴财政但由政府部门监管,专款专用。  (细则第十二条第(三)项)
  15 、代办保险费、车辆购置税、牌照费征税问题
  纳税人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从事汽车销售的纳税人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牌照费,不作为价外费用征收征增值税。
  (细则第十二条 第(四)项)
  二、征税范围
  16 、对印刷企业征税问题
  印刷企业接受出版单位委托,自行购买纸张,印刷有统一刊号(CN)以及采用国际标准书号编序的图书、报纸和杂志,按货物销售征收增值税。
  17 、对会员费收入征税问题
  对增值税纳税人收取的会员费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三、税 率
  (一) 基本税率
  1、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货物, 税率为17%。
  2、纳税人提供加工、修理配劳务(以下简称应税劳务),税率为17%。
  (二)低税率13%的货物
  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3%:
  1、粮食、粮食复制品、食用植物油等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
  4、饲料、化肥、农药、农膜、农机
  5、农业产品
  6、食用盐(符合<食用盐>GB5461-2000和<食用盐卫生标准>GB2721-2003)
  7、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三、税 率
  (三)一般纳税人可按简易征收率6%征税的货物
  1、按简易征收率6%征税并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货物
  1)县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
  2)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3)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
  4)原料中掺有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及其他废渣(不包括高炉水渣)生产的墙体材料;
  此条规定所称墙体材料是指废渣砖、石煤和粉煤灰砌块、炉底渣及其他废渣(不包括高炉水渣)砌块。
  5)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
  6)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来水比照对县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和部分建材等商品的征税规定,可按6%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三、税 率
  生产上列货物的一般纳税人,也可不按简易办法而按有关对一般纳税人的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上列货物所选择的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办法至少三年内不得变更。
  实行简易办法计算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三、税 率
  2、按简易征收率6%征税但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货物
  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的商品混凝土,按规定应征收增值税的,自2000年1月1日起按照6%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但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仅限于以水泥产品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不包括以沥青等其他材料制成的混凝土。对于沥青混凝土等其他商品混凝土,应统一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四、应纳税额         (三)销售额的确定
  2、价外费用
  (1)条例第六条所称价外费用,是指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御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①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
  A、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
  B、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③④------新细则第十二条
  (2)凡价外费用,无论其会计制度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
  四、应纳税额        (三)销售额的确定
  3、关于包装物押金并入销售额征税问题
  (1)纳税人为销售货物而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单独记帐核算的,不并入销售额征税。但对超过一年(含一年)以上仍不退还的均并入销售额征税。
  (2)关于酒类产品包装物的征税问题
  对销售除啤酒、黄酒外的其他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是否返还以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当期销售额征税。
  四、应纳税额        (三)销售额的确定
  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包括纳税人自己或代其他部门)向购买方收取的价外费用和逾期包装物押金,应视为含税收入,在征税时换算成不含税收入并入销售额计征增值税。
  不含税收入=含税收入 / 1 + 17%
  四、应纳税额          (三)销售额的确定
  4、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销售额的确定
  (1)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销售额。
  (2)纳税人有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①按纳税人当月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②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③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
  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
  组价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为10%。但属于应从价定率征收消费税的货物,其组价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为《消费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中规定的成本利润率。
  (细则第十六条)
  四、应纳税额        (三)销售额的确定
  5、对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销售额的确定
  纳税人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应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
  6、对采取还本销售方式销售货物销售额的确定
  纳税人采取还本销售方式销售货物,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还本支出。
  四、应纳税额       (三)销售额的确定
  7、对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销售额的确定
  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四、应纳税额       (四)进项税额
  (四)进项税额
  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以下简称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所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条例第八条)
  四、应纳税额        (四)进项税额         1、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
  1、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    (条例第八条)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2)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对进口环节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抵扣问题
  ※对海关代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标明有两个单位名称,即,既有代理进口单位名称,又有委托进口单位名称的,只准予其中取得专用缴款书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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