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嘴山实务税务技巧:增值税管理及疑难分析(七)

来源: 高顿网校 2014-09-11
  高顿网校友情提示,*7石嘴山实务税务技巧相关内容增值税管理及疑难分析(七)总结如下:
  很可能会不低于6个月。本条规定中没有明确重新实行辅导期的次数,也可以理解为,纳税人不达到征管要求,便一直不能脱离纳税辅导期管理。
  纳税人达到标准未及时申请认定税务人员应如何处理?
  纳税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结束后20日内制作并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ⅴ
  纳税人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应当在收到《税务事项通知书》后1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不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表》(见附件2),经认定机关批准后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认定机关应当在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批准完毕,并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纳税人达到标准未及时申请认定税务人员应如何处理?
  主管税务机关制作的《税务事项通知书》中需明确告知:其年应税销售额已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应在收到《税务事项通知书》后1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或《不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表》;逾期未报送的,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纳税人在《税务事项通知书》规定的时限内 仍未办理申请怎么办?
  纳税人在《税务事项通知书》规定的时限内仍未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表》或者《不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表》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直至纳税人报送上述资料,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方可停止执行。
  实地查验的范围是什么?
  实地查验范围
  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及新开业的纳税人。
  文件依据:豫国税发〔2010〕172号《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实地查验的通知》
  实地查验内容
  (一)查验纳税人有无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
  通过查看生产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协议,或者其他可使用场地证明,看其有无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固定生产经营场所是指拥有所有权或六个月以上使用权的生产经营场所。
  实地查验内容
  (二)查验账簿设置及会计核算情况。
  1、查看会计人员是否具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或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实行代理记账的,查看是否与代理机构签订代理协议,代理机构是否具备相应资质,代理从业人员是否具有上述有关资格证书。
  2、查看是否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总账、明细账等账簿,除未发生业务的新开业纳税人外,查阅其会计凭证、账簿登记等业务处理情况。
  实地查验内容
  (三)对商贸批发企业,通过查看验资报告、营业执照等,核对其注册资金;通过查看工资花名册、劳动就业合同等,核对其从业人员数量。
  实地查验内容
  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下列内容进行查验,作为查验意见的参考:
  1、对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工业纳税人可以查验是否拥有必要的生产厂房、生产设备和生产人员;商业纳税人可以查看货物存放地和货物实物。
  2、对新开业的,工业纳税人可以查看是否有厂房建造合同或者书面意向;商业纳税人可以查看货物购销合同或者书面意向,确认其是否存在客观的交易行为。
  3、向有关人员了解纳税人登记注册、经营模式、生产工艺、商品购销等生产经营情况。
  4、其他认为需要查验的内容。
  查验结果处理
  经实地查验符合认定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应按认定办法第九条第四项规定的时限及时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对符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国税发〔2010〕40号)第三条规定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可以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
  查验结果处理
  对实地查验后不符合认定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查验人员可以向纳税人提出整改要求,待纳税人整改并重新提出认定申请后再行实地查验,按照规定时限和程序重新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手续。
  查验结果处理
  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认定办法规定的审批时限要求,合理安排实地查验时间,实地查验时,应当有两名或者两名以上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同时到场。查验结束后,查验人员应制作《河南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实地查验报告》(见附件),报告内容包括企业基本情况、实地查验情况、查验意见。查验报告制作完毕后,由纳税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业主)、税务查验人员共同签字(签章)确认。同时,查验意见应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相应栏目填列。
  部分增值税常见争议问答
  经销企业“三包”免费向消费者提供的配件用不用视同销售?
  总局国税函发(1995)288号文规定:“货物的生产企业为搞好售后服务,支付给经销企业修理费用,作为经销企业为用户提供售后服务的费用支出,对经销企业从货物的生产企业取得的‘三包’收入,应按‘修理修配’征收增值税”。
  (一)保修期内的维修服务和销售行为是不可分割的,维修行为是销售行为的延续,因此维修行为是一个完整的销售行为的一部分;既然维修行为是销售行为的一部分,则维修所耗用的材料的售价实际上已包含在商品的销售价格中了,也就无需再视同销售了;(二)经销企业收取了维修费用(由生产厂家提供),已按‘修理修配’征收增值税,配件一般也是由厂家提供,只是受托维修行为。
  ◎外购商品赠送的进项发票可抵扣
  问题内容:
  一般纳税人的商业企业将其购进的商品作为礼品赠送,已经按照规定计提了销项税,请问如果购买该商品时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可以抵扣进项税?
  回复意见:
  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一般纳税人的商业企业将其购进的商品作为礼品赠送,按照规定计提了销项税额,如果购买该商品时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可以抵扣。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欢迎您再次提问。
  ◎收到返利该如何开发票?
  我单位近期收到一笔返利收入,已按规定作了进项税转出。我们是防伪税控企业,实行一机多票(都是机开票),如用普通增值税发票开具,报税时就会形成销售收入,就要提取销项税金。请问返利收入该开什么发票收取,如何报税?
  回复意见:
  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36号)根据:
  “一、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部分收入,按照以下原则征收增值税或营业税:
  (一)……
  (二)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不征收营业税。
  二、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一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折扣折让行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79号)规定:
  “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由于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销货方可按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有关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上述规定,对于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返还收入,商业企业不出具发票,应由供货方出具红字专用发票,收取方凭此红字发票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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