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江实务税务技巧:增值税管理及疑难分析(九)

来源: 高顿网校 2014-09-11
  高顿网校友情提示,*7丽江实务税务技巧相关内容增值税管理及疑难分析(九)总结如下:
  给予经销商的建设形象支持等。  回复意见:  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0号)规定:  “第四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第十六条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  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根据《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规定:  “二、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三、企业发生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情形时,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根据上述规定,经销商的买车赠油,属于将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给他人应视同销售,经销商按上述顺序确定销售额缴纳增值税;同时企业所得税上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并计入赠与当期的业务宣传费或业务招待费按限额税前扣除。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欢迎您再次提问。
  我公司自产电量用于自已机器设备使用是否征收增值税?
  问题内容:  我公司是一家外资电力生产企业,主要购进的原煤及柴油等已抵扣了进项税额,发出的电量一部份用于上网销售,我公司开具了专用发票提取了销项税额,另外发出电量的一部份没有上网销售而用于我公司发电机组、相关机器设备以及办公照明使用,我公司这部份电量是否要作为销售征收增值税。  回复意见:  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0号)规定:  “第四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第二十三条条例第十条第(一)项和本细则所称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     企业将生产的电力用于本公司发电机组、相关机器设备以及办公照明,不属于上述视同销售范围,不需缴纳增值税。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欢迎您再次提问。
  工厂购入的工作服可以抵税吗?
  发布日期:2009年06月10日字体:【大】【中】【小】   问题内容:  请问工厂购入的工作服可以抵税吗  回复意见:  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工厂购入的工作服如果是满足行业的特点及生产工作环境等需要,实际发生的合乎常规的劳动保护支出,确实用于员工工作时的劳动保护,属于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可确认为与应税项目相关,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中注明的进项税额是符合抵扣规定的,其进项税额可以进行抵扣。否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8年第538号)第十条的规定,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欢迎您再次提问。国家税务总局 2009/06/10
  银行因业务开展中赠送客户的礼品是否应交增值税?
  问题内容:  银行是否为增值税纳税人?银行因业务开展中赠送客户的礼品是否应交增值税?  回复意见:  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2号)规定:  “第八条纳税人兼营应税行为和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的,应当分别核算应税行为的营业额和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其应税行为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行为营业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0号)规定:  “第四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根据上述规定,银行如果存在有销售货物、提供加工和修理、修配应征增值税劳务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9条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银行因开展业务中赠送客户的礼品,属于视同销售货物,按规定应缴增值税。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欢迎您再次提问。
  加工产品报废的涉税问题
  问题内容:  我单位为生产加工型企业,每月生产的产品有10%左右不合格,请问,这部分报废产品的原材料是否作进项税额转出,报废的产品需要税务部门做认定才能在所税税前扣除么?  回复意见:  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0号)规定:  “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第二十四条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生产不合格品所产生的损失不属于非正常损失,不需要作进项税转出。贵公司所发生的上述损失,应当提供能够证明资产损失确属已实际发生的合法证据,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具有法定资质的专业机构的技术鉴定证明等,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欢迎您再次提问。
  增值税进税项和销项税出现的异常情况该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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