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实务税务技巧:增值税管理及疑难分析(十)
来源:
高顿网校
2014-09-11
高顿网校友情提示,*7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实务税务技巧相关内容增值税管理及疑难分析(十)总结如下:
,河南省某市国税局在对辖区某企业进行纳税辅导时,财务人员向税务人员提出两个问题。*9个问题是该企业有部分货物的进项税额因超过规定期限没能及时抵扣,财务处理计入了购入货物的成本,有人说增值税是价外税,没按期抵扣是纳税人自愿放弃了抵扣权利,不能计入成本,那么在年度所得税申报时需不需要调整?第二个问题是企业收到了客户退回的货物与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已超过180天,而客户在180天内并未认证抵扣,由于未及时认证也就无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形成了多缴税款,这些多缴的税款在申报所得税该如何处理,能不能被视为损失?无法用红字冲减的发票属不属于虚开发票?税务人员分析后进行了解答。
不能抵扣的进项税可计入货物成本
部分货物因超过规定期限没能及时抵扣的进项税额,可以计入货物成本,在企业所得税申报时不用进行纳税调整。《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得抵扣的进项税虽然没有进行抵扣,但是属于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另外,还属于“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不能抵扣的增值税税金,是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是发生的税金支出,应该同购入的材料一同记入成本,在结转收入时同比结转成本并在企业所得税前进行扣除。因此,该企业因超期不能抵扣的进项税可以计入材料成本并在结转收入当期税前扣除。
未及时认证的专用发票不能开具红字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7〕018号)文件的规定,超过90天认证期限未认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无法取得《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又将发票认证期限从2010年1月1日起调整为180天。《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开票有误等情形,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按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增值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扣减。所以,该企业开具已超过180天认证期的专用发票的也就无法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额也就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扣减。
无法用红字冲销的发票不是虚开的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转发<*6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国税发〔1996〕第210号)规定,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企业取得的购货方退回的无法用红字发票冲销的发票,没有交由对方抵扣,仍保留在开票方,形成的原因是违犯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的相关规定,不符合“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的特征,不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
不能从销项税额中冲减的增值税额不是资产损失
有观点认为,由于购货方未及时到税务机关认证,导致退货时无法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此笔多缴税款造成的损失应由购货方负担,视为向购货方的损失索赔类的应收项目,如果确实收不回时,应当做为应收款项的损失在企业所得税申报时扣除。但是,这只是购货方未及时到税务机关认证的责任,如果责任在销货的开票方,则无法向对方索赔,形成销货方企业的多缴税款。从法理上讲,税款不存在索赔的可能,税款是企业对国家的义务,不是企业的损失,不能因为多负担税款而向对方索赔。
多缴税款符合条件可以申请退税
由于增值税专用发票未及时认证对购销双方有两种情况形成,一种是购货方无法抵扣进项税,一种是销货方不能开具红字发票形成当期多缴税金。购货方无法抵扣的进项税可以视为企业失去了抵扣权,增加了购货成本。而不能开具红字发票形成的当期多缴税金,由于企业实际并没有相应的应税销售行为发生,就应当没有纳税义务产生,符合条件的多缴税款可以申请退税或者抵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规定的未按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增值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扣减。这条规定只是为了加强增值税链条管理的一种措施,对于为了符合增值税管理规定而形成的多缴税款,在满足了增值税链条管理的基础上,可以申请退税或抵税。《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 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在三年内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可以退还或留抵下期税款。
商品折价销售 开发票须规范
一企业办税人员来电咨询。企业近期开具了两份与折扣有关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张是由于以往销售出去的货物市场价格下降,发生了折扣,企业以增值税销项负数形式单独按折扣额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另一张是在增值税销售发票的“备注”栏注明了折扣额。他向税务人员咨询,这两份发票中的折扣额能不能从当期应税销售额中抵减?税务人员查询了相关税收规定后告诉他,这两份专用发票中开具的折扣额都不能从当期应税销售额中抵减。
因市场价格下降的销售折扣或折让行为应按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按规定开具的不能扣减。《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折扣折让行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79号)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由于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销货方可按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有关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关于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规定,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申请单》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也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开票有误等情形,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按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增值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扣减。所以,该企业在未取得《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的情况下,自行开具的销项负数发票不得抵减当期销项。
外,折扣额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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