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实务税务技巧:增值税管理及疑难分析(十一)

来源: 高顿网校 2014-09-11
  高顿网校友情提示,*7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实务税务技巧相关内容增值税管理及疑难分析(十一)总结如下:
  不能单独开具发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根据该项规定,该企业将折扣额单独开具了发票,所以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在备注栏注明的折扣额不能视为已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了折扣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折扣额抵减增值税应税销售额问题通知》(国税函〔2010〕56号)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是指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未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所以,该企业在专用发票“备注”栏注明的折扣额也不能从当期应税销售额中减除。
  企业购买汽车,何种情况不能抵扣进项税
  近日,河南省邓州市某企业购入了两辆机动车,一辆是接送员工上下班用的中型商用客车,一辆是从事货物运输用的卡车。企业财务人员问税务人员,这两辆车取得的都是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不是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可以抵扣进项税?  税务人员告诉他,从2009年1月1日起,购进的固定资产可以抵扣进项税金。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企业购入的机动车符合固定资产的定义,也属于可以抵扣的范围。但是《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又规定了特例,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所以,纳税人购入的机动车要对照规定,看是否为消费税的征税范围,才能决定可否抵扣。
  《消费税暂行条例》所附的《消费税税目税率表》列举了征收消费税的小汽车范围,为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客车两种,不包括其他类型机动车。所以,这家企业购入的接送员工上下班用的中型商用客车不能抵扣进项税金,而从事货物运输用的卡车则可以抵扣进项税金。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强调是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汽车不能抵扣,如果购入不是自用,而是为了销售,也可以抵扣进项税。  关于从事货物运输用卡车的进项税抵扣凭证问题,税务人员告诉他,企业可凭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抵扣进项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有关工作的紧急通知》(国税发〔2008〕117号)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事机动车(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和旧机动车除外)零售业务必须使用税控系统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买机动车取得的税控系统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属于扣税范围的,应自该发票开具之日起90日内到税务机关认证,认证通过的可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扣税凭证。
  购买软件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
  购入财务软件可以凭取得的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金。计算机软件权属为著作权权属。《著作权法》规定了受该法所约束的作品,包括以计算机软件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著作权法》还规定,著作权包括有作品的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从中可以分析出,企业购入并使用的财务软件是受《著作权法》约束的计算机软件类作品,但该种购入并使用行为并不是承租行为,因为出租是临时性的,而一套财务软件显然不可能临时性使用,需要从企业发展角度出发长期使用。享有合法复制品权利的软件产品是增值税课税对象。《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但软件产品可以视为一个特例,即软件产品虽然没有实体,不是有形动产,但却是增值税课税对象。《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5号)规定,自2000年6月24日起至2010年底以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纳税人发票、收款、货物流向不一致,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能抵扣吗?
  某公司向A公司购买货物,取得A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但A公司却委托B公司收款,即这家公司将货款支付给B公司,该公司将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了,结果违背了税法有关规定。风险点评: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售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上述公司将货款支付给B公司,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单位A公司不一致,因此不能抵扣进项税额。税官建议:真实的业务应做到发票、收款、货物流向一致,建议纳税人按正确的业务流来操作,并保证每道业务流程的票据真实有效,往来业务符合逻辑规定。政策链接:《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售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
  一般纳税人注销时存货作视同销售处理吗
  中国税务报: 我公司是一般纳税人,因经营困难拟注销停业,目前还有一批未作进项转出的存货。请问,办理注销登记时这批存货要作视同销售处理吗?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规定,一般纳税人注销时,其存货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其留抵税额也不予以退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二)销售代销货物;(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根据上述规定,企业注销时,存货不需要视同销售计缴增值税,可待该存货销售时再缴纳增值税。企业注销存货向股东分配时应缴增值税,视同销售
  小轿车维修费和燃油费的进项税额可抵扣
  根据我国增值税有关政策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及提供应税劳务,产生的销项税额减去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之差,为应纳税额。税法对不能抵扣的进项税额,采取的是列举法。即税法明确列举不能抵扣的进项税额不能进行抵扣,而没有明确列举不能抵扣的,则允许抵扣。因此,一般纳税人企业取得小轿车维修费和汽油费的进项税额,如果没列在规定不能抵扣范围之列的,则可以进行抵扣。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1.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4.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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