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东实务税务技巧:增值税管理及疑难分析(十三)
来源:
高顿网校
2014-09-11
高顿网校友情提示,*7海东实务税务技巧相关内容增值税管理及疑难分析(十三)总结如下: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近期准备将两辆从事货物运输的卡车转让给另一家企业。一辆是2009年以前购进的,没有抵扣进项税;另一辆是2009年年初购进的,抵扣了进项税,请问,转让旧机动车该如何计算缴纳增值税? 河南省邓州市某企业财务人员 丁心虎 答:《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规定,二手车是指从办理完注册登记手续到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之前进行交易并转移所有权的汽车、挂车和摩托车。企业销售使用过的机动车,属于二手车交易,二手车交易根据购进时间与是否抵扣进项税有不同的处理方法。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一)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二)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三)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机动车也属于企业的固定资产,处置时也要按照固定资产处理规定执行。所以,该企业2009年以前购进没有抵扣进项税的卡车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2009年年初购进已抵扣进项税的按照机动车适用税率17%缴税。 河南省邓州市国税局 刘晓伟
取得增值税返还是否缴纳所得税
问:我企业按安置残疾职工人数享受先征后返的增值税,是否需要计入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规定,政性资金作出如下规定:1.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2.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本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 从以上规定可看出,先征后返的增值税是否应征收企业所得税主要看是否有专项用途,且是否为经国务院批准资金,如果不是则应并入收入计征企业所得税。
增值税发票能否补开
对能否补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一条规定,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1.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2.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3.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4.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对不符合上列要求的专用发票,购买方有权拒收。《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对条例的此项规定进一步细化,规定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而在*6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法发〔1996〕30号)指出,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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