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实务税务技巧:建筑业所得税七大争议问题现状及可能解决的途径(二)

来源: 高顿网校 2014-09-11
  高顿网校友情提示,*7盘锦实务税务技巧相关内容建筑业所得税七大争议问题现状及可能解决的途径(二)总结如下:
  企业发生分包业务,核定征收的计税收入如何确定?有的税务机关按全部收入计算,有的按扣除分包工程款后,实际取得的收入额计算。
  天行健认为:《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企业应将分包工程视为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无关业务,通过往来科目核算,分包发生的收支均不计入本公司的收入和成本。核定征收所得税应以企业实际取得的,即扣除分包后的收入计算。
  有个文件可做参考: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辽地税发〔2010〕3号《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规定:核定征收企业取得的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收入按此规定处理,“纳税人取得的非主营业务经营活动收入,扣除相关成本及税费后,其余额并入应纳税所得额,计征企业所得税。相关成本无法查实或核实的,按非主营业务经营活动收入乘以应税所得率后并入应纳税所得额,计征企业所得税”。
  当前,建筑业所得税争议主要是由税源管理引发的,以对相关政策理解岐义为表象的综合性问题。156号文件出台后,税企和地方政府暂时稳定了一下,随着对文件执行和理解的不断深入,税企之间都在挖掘对自己有利的条款和解释,一些地区相继出台有利于本地的解释和政策,建筑业所得税还存在争议扩大化的可能。我们期待建筑业税收政策继续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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