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城实务税务技巧:增值税发票的常见问题处理及法规汇编(一)

来源: 高顿网校 2014-09-11
  高顿网校友情提示,*7白城实务税务技巧相关内容增值税发票的常见问题处理及法规汇编(一)总结如下:
  发票基本要点概要: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6开具限额规定
  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五条专用发票实行*6开票限额管理。*6开票限额,是指单份专用发票开具的销售额合计数不得达到的上限额度。
  *6开票限额由一般纳税人申请,税务机关依法审批。*6开票限额为十万元及以下的,由区县级税务机关审批;*6开票限额为一百万元的,由地市级税务机关审批;*6开票限额为一千万元及以上的,由省级税务机关审批。防伪税控系统的具体发行工作由区县级税务机关负责。
  税务机关审批*6开票限额应进行实地核查。批准使用*6开票限额为十万元及以下的,由区县级税务机关派人实地核查;批准使用*6开票限额为一百万元的,由地市级税务机关派人实地核查;批准使用*6开票限额为一千万元及以上的,由地市级税务机关派人实地核查后将核查资料报省级税务机关审核。
  一般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领购开具专用发票
  (一)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向税务机关准确提供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数据及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的。上列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的内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确定。
  (二)有《税收征管法》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而仍未改正的:
  1、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私自印制专用发票;
  3、向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买取专用发票;
  4、借用他人专用发票;
  5、未按本规定第十一条开具专用发票;
  6、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
  7、未按规定申请办理防伪税控系统变更发行;
  8、未按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
  发票的作废条件如下:
  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为本规定所称作废条件:
  (一)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二)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三)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关于纳税人折扣折让行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
  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由于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销货方可按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有关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关于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的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的批复》(国税函[2008]607号)规定:在税务机关按非正常户登记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失控发票)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又向税务机关申请防伪税控报税的,其主管税务机关可以通过防伪税控报税子系统的逾期报税功能受理报税。
  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对认证发现的失控发票,应按照规定移交稽查部门组织协查。属于销售方已申报并缴纳税款的,可由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书面证明,并通过协查系统回复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该失控发票可作为购买方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凭证。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销货退回、销售折让等情况的处理办法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销售折让以及开票有误等情况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视不同情况分别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因专用发票抵扣联、发票联均无法认证的,由购买方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购买方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二)购买方所购货物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取得的专用发票未经认证的,由购买方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出具通知单。购买方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详细查阅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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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票实操中要点推荐:
  因客观原因造成发票未认证允许继续抵扣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处理问题的公告(征求意见稿)》规定:对纳税人因客观原因造成的增值税扣税凭证未能按照规定期限办理认证或者申请稽核比对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逐级上报,由总局稽核比对无误后,允许纳税人继续抵扣其进项税额。
  一般纳税人汽车维修增值税发票是否能抵扣?
  根据汽车的使用部门来定,如果是生产部门的汽车,修理费可以抵扣,如果是非生产部门的汽车,那是不可以抵扣的。因为国家执行的是生产型的增值税,就是直接为生产而取得、发生的增值税,可以采取抵扣的核算方式,而最终消费者只能负担这部分税款。
  增值税发票能不能跨年抵扣?税负是否必须达到要求?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跨期取得发票及大额无发票支出的财税处理
  在进行一年一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时,不少企业财务人员往往会碰到跨年度取得发票的情况。如12月份发生的费用支出,由于特殊情况的存在,不能在12月31日结账前取得发票入账,这部分费用该如何进行会计和所得税处理呢?
  新发票管理办法提高了企业税务管理风险
  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以第587号,发布了修订后的《发票管理办法》,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发布的新《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原《发票管理办法》自1993年12月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发布施行以来,对加强税源监控、保证税收收入发挥了积极作用。
  小心!红字专用发票通知单
  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纳税人在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必须要取得《开具红字增值税发票通知》,在未取得《通知单》的情况下开具的红字发票,属于未按规定开具发票。
  增值税发票不允许抵扣进项税的37种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也就是说,压线、项目填写不全,数量金额不一致等发票,其进项税额是不允许在增值税额中抵扣。
  新发票专用章式样启用旧发票专用章式样暂不废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根据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的规定,现就发票专用章的式样公告如下:
  费用发票丢失了?用复印件可以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规定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附件5),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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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法规推荐: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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