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岗实务税务技巧:企业往来账户涉税问题和成因分析及对策(一)

来源: 高顿网校 2014-09-11
  高顿网校友情提示,*7鹤岗实务税务技巧相关内容企业往来账户涉税问题和成因分析及对策(一)总结如下:
  企业往来账户主要包括应收账款、应付账款、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等。这些账户按现行财务会计法律法规及制度规定,都有各自的核算内容,然而,有些财会人员往往会根据自己的习惯或业务熟练程度进行合并核算,核算内容也往往因人而异,千差万别,有些会计甚至只设一个往来账户核算企业全部的往来业务。往来账户核算此类现象的发生,除了“个人习惯”及“业务素质”等因素外,人为推迟确认收入实现时间以达到推迟申报纳税或少缴税是其主要目的。
  一、无票进货(即购进货物后不再取得合法发票)或进货后长期未能取得发票,而出现的往来款项长期挂账问题
  在日常的税收征管工作中经常会发现,一些企业的往来账户中,常常会有未作处理或难以处理的“往来账户”长期挂账,其中有些会存在涉税问题。
  案例:某不锈钢冶炼企业,2008年3月初,从个体不锈钢门窗加工户手中购入废钢8.1吨,以不开票价格1.2万元/吨成交,共支付货款9 72万元,财务人员因没有合法发票入账,仅根据废钢“入库单”和“领款单”,借记“原材料一废钢”9.72万元,贷记“现金”9.72万元。由于货款付出时未能取得合法原始凭证,财务人员在月底再借记“现金”9. 72万元,贷记“其他应收款一某某”9.72万元(税务稽查人员若不非常认真,有可能会漏查)。而财务人员平时在结转各月材料成本时,均已将未取得发票的8.1吨废钢,逐月转入产品成本中,并在年底与其他已取得合法凭证的废钢一并结转核算利润。2009年度汇算清缴时,仍未调增计税所得额。
  经查实,该案例涉及三个问题,一是该个体户违犯了《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有关“隐匿应税收入”规定,已构成偷税2 830元(9.72÷1.03%×3%)的事实,同时,也违犯了《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四款规定:“未按规定开具发票”,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二是购进废钢的企业因没有取得合法发票,违犯了《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四款规定:“未按规定取得发票”,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同时,由于财务人员已将废钢9.72万元成本如数结转并计利润,并在2009年度汇算清缴时,仍未调增计税所得额。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企业以“入库单”和“领款单”作为报销凭证,显然违犯了该规定,所以,9.72万元废钢成本不能在税前列支。对此,当地税务部门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和《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以“伪造、变造记账凭证,涉嫌偷税”2.43万元(9.72 x 25%)论处。
  1.有些企业往往会为了图“不开发票价格低”的便宜,在购进货物时经常会以“不要发票”与对方进行交易。如在货物交易过程中,常常会听到购销双方商议“不开发票少几个点”之类的问题。此类无票交易一旦达成,货物验收入库后,由于没有发票,财务人员只能根据“入库单”和“领款单”,甚至以“估价”方式记账和结转成本,这也是造成企业“应付款项”长期挂账的主要原因之一,其中的涉税问题不可忽视。
  2企业内部管理失控,对取得发票及原始凭证记账存在随意性。如有些企业供销部门与财务部门不协调,各自为政,供销部门往往会出于某种原因,随意推迟取得发票时间或不再取得发票。如有些供销人员为了协助销货方达到暂时不申报纳税的目的,往往允许对方推迟开具发票(无论是否付款)。这不仅常常会出现购货方往来款项长期挂账情况,也易造成销货方“销售滞后”或偷逃税等涉税违法问题。
  3.税务部门对企业往来款项及票证监管力度不足也是重要原因之一。企业在向税务部门进行纳税申报时,虽然同时也报送相关财务报表,但在日常税收征管工作中,税务人员很少过问企业财务报表中的相关情况,对“往来款项”及票证更是很少进行分析研究,未及时进行跟踪核实。
  二、企业与个人或企业间借贷形成往来款项长期挂账问题
  企业向个人借款、企业出借给个人、企业之间相互借贷情况较为普遍。有些借贷款项长达一年以上或不定期。无论是何种形式和时间长短,其中很多借贷业务往往会涉及税收问题。
  案例1:某竹制品企业于2007年6月以进原材料为由,以企业的名义从当地农村信用社取得贷款资金3 850 000元,次月,企业将资金分次无偿借给个人使用,致使企业年底“其他应收账款”账面余额高达513.3万元。同时,该企业从贷款之日起至年底,向信用社支付贷款利息共计近17.45万元(2008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仍未调增计税所得额)。对此,税务稽查部门认定,该利息费用与公司生产经营无直接关系,其行为违犯了原《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七条*9款第八项: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各项支出不得税前扣除之规定,已构成多列税前支出174 451. 20元,造成少缴当年企业所得税57 568. 90元(174 451.20×33%)。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以“虚列支出构成偷税”论处,追缴企业所得税57 568.90元,并处50%罚款,计28 784. 45元。该案例不仅说明了企业“有偿借入资金,无偿借出款项”问题的严重性和具有一定的隐蔽性,而且直接影响了企业所得税税基,造成企业少缴企业所得税。目前,新《企业所得税法》对企业向金融及非金融部门借入资金的利息支出和个人向企业借款等问题,与原《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相比,制定得更具原则性,企业“自主权”也更大,所以,此类问题在日常税收征管和稽查中,仍值得高度关注。
  案例2:某企业从2007年1月起至2008年12月,在“其他应付账款”账户中,长期挂有非本企业员工李某的款项51万元,但并未发现该企业向李某支付利息。然而,稽查人员通过翻阅该企业的会计原始凭证发现,某牌号小汽车不属该企业使用,但每月都有近万元的汽油费、过路费、保养修理等费用支出,2007年支出费用108 200元,2008年支出费用112 300元。经进一步查证,该小汽车属李某私有。显然,该企业与李某已达成某种默契,“利息”以“费用”的形式出现。对此,稽查人员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税收征管法》相关规定,以“虚列支出构成偷税”论处,追缴企业所得税63 781元(108 200×33%=35 706元:112 300×25%=28 075元),并处50%罚款,计31 890.5元。事实上,该案例“利息”以“费用”的形式出现,不但造成企业少缴了企业所得税,而且李某也偷逃了个人所得税。
  从表面上看,此类情况不会涉及税收问题,但其中隐藏着的问题往往十分严重。一些企业借入款项长期挂账,在账面上往往会出现两种情况:一是企业向老板、股东或企业员工借入款项,且长期挂账;二是企业向非本企业人员借入款项,并长期挂账。无论哪种情况,账面上往往很少发现企业向出借人支付利息情况。此类资金来源有多种渠道,但在税务稽查和税收征管过程中,偶尔会发现一些企业将“小金库”中的资金,以个人名义“出借”给企业(一些“长亏不倒”的企业,往往会出现此种现象),而企业账面却很少出现向个人支付利息的业务。实际上,这往往也只是表面现象。据一些涉税案例揭示,有些企业是从“小金库”中向个人支付利息,有些企业则是以“报销费用”等形式,向个人支付“利息”。上述问题,除了当事人主观动机外,与现行税收政策及日常管理相对薄弱也不无关系。
  1.现行税收政策方面的原因。目前,一些企业一方面向金融部门贷款并支付利息,另一方面又以“无息”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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