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实务税务技巧:房地产税收培训讲义(二)

来源: 高顿网校 2014-09-11
  高顿网校友情提示,*7莆田实务税务技巧相关内容房地产税收培训讲义(二)总结如下:
  收营业税。
  (4)房地产开发企业及物业管理单位代收的住房专项维修基金,不征收营业税。
  (5)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直系亲属或承担直接赡养义务人的,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6)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及国家机关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教育、民政和其他社会福利、公益事业的,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不征税行为。
  2、根据现行税法规定,下列行为,免征相关税收:
  (1)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营业税。
  (2)个人自建自用住房和个人购买普通住宅超过5年(含5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免征营业税。个人出租房屋,月营业额未达起征点的,免征营业税。个人转让普通住宅和互换自有居住用房,暂免征土地增值税。个人转让自用达五年以上,并且是*10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3)纳税人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包括企业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暂免征收房产税、营业税。
  (4)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5)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被政府批准征用的房产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权及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三、容易混淆的需要注意的问题:
  (一)以房换地及以地换房的问题:
  “以房换地”,这种情况往往在合作建房的过程中发生,即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另一方提供资金合作建房,房屋建成后双方按一定比例分配房屋。当然这也有可能不止两家,但不管有多少家合作建房,只发生了两种形式的交易行为:一种是提供土地使用权的一方,以部分土地的使用权为代价,换回了部分房屋;另一种是提供资金的一方,以部分房屋为代价,获得了部分土地的使用权。对于提供资金的一方,则发生了销售不动产的行为,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二)以房产抵顶有关债务问题:
  单位和个人以房屋抵顶有关债务,不论是双方(或多方)协商决定的,还是由法院裁定的,其房屋所有权已发生转移,且原房主也取得了经济利益(减少了债务),因此,对单位和个人以房屋或其他不动产抵顶有关债务的行为,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
  (三)以受托建房房地产企业“受托建房”的征税问题
  房地产企业的“受托建房”,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委托建房的单位有投资计划指标,即由委托方立项;
  2、委托建房的单位必须具有的土地使用证;
  3、双方必须签有代建房屋协议,并在协议中列明所收取的合理的“代建费”。
  对房地产企业同时具备上述三个条件的“受托代建”业务,不征收销售不动产营业税,只就“代建费”收入缴纳代理业营业税;不同时具备上述三个条件的“受托代建”业务,应按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
  (四)先租后销售的税收问题
  例:某房产商采取先租后售的办法销售房产,即与购房者签定协议,规定购房者先租二年,付租金,二年期满,购房者可以按约定的价格购买该房产,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原先支付的二年租金可以抵减房款。
  一种意见认为,先租后售的实质实际是分期付款方式的变异,因此应就其取得的租金收入和房款收入的全部征收销售不动产营业税。
  另一种意见认为,先租后售是两种行为,租金收入应按租赁业征税,售房收入应按销售不动产征税。但在售房计税依据上存在不同看法:一是应按合同规定的售房价款全额征税,不得扣除租金抵减部分;一是应抵减租金,理由是房产商实际取得的售房款就是这些,不应扩大计税依据。
  (六)售后包租的征税问题
  所谓售后包租,就是房产商将房产出售的同时,与购房者签定协议,由房产商将己出售的房产负责包租下来再转租,房产商按规定支付购房者一定的租金。在具体做法上有两种:(1)不管房产是否能租出去,房产商均给予购房者一定期限的租金;(2)由房产商代购房者出租,租金归购房者。这两种方式,以*9种居多。对*9种售后包租的方式如何征税。
  一种意见认为这是还本销售的变异,实质一样,因此只须对房产商全额征收销售不动产营业税即可,对购房者从房产商处取得的租金收入可以作为还本收入,不征营业税。
  另一种意见认为,售后包租与还本销售有本质区别,因为售后包租的购房者取得的租金是在以房产的使用权归房产商作为代价的,因此,除了房产商应全额征收营业税外,对购房者取得的租金收入,应征收租赁业营业税。正确的应该是后一种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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