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音郭楞蒙古族自治州实务税务技巧:小型微利企业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提示(二)

来源: 高顿网校 2014-09-11
  高顿网校友情提示,*7巴音郭楞蒙古族自治州实务税务技巧相关内容小型微利企业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提示(二)总结如下:
  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以及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小微企业减税优惠属于采取事后报送相关资料的方式实行备案管理的减免税项目。
  2011年纳税年度终了后,小微企业应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的备案手续。在进行年度纳税申报及汇算清缴时,附报《小型微利企业认定表》、《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类事项审核表》、《资产负债表》、企业年初和年末职工名册、企业年初和年末职工工资发放表复印件等相关资料,具体需提供的资料由各省级(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规定。报送时间原则上应在年度申报前,最迟不得晚于汇算清缴结束日即2012年5月31日。
  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纳税人报送的相关资料,全面核实其2011年度有关指标是否符合税法规定的小微企业条件,且应在汇算清缴结束了前完成,以便纳税人及时确定能否最终享受小微企业的优惠政策,完成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缴。对经税务机关认定2011年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在2012年按月、季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直接按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进行申报缴税。
  经税务机关认定纳税人2011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但在预缴时未按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申报缴税的,可凭《小型微利企业认定表》办理汇算和税款抵退。经税务机关认定纳税人2011年度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但在预缴时已按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计算减免所得税的,在2011年度汇算清缴时要按照规定补缴已减免的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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