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原实务税务技巧:实务税务技巧:控股合并的所得税处理(三)

来源: 高顿网校 2014-09-11
  高顿网校友情提示,*7松原实务税务技巧相关内容实务税务技巧:控股合并的所得税处理(三)总结如下:
  1日甲公司作为合并对价支付的土地使用权,在计算甲公司201 1年度应交所得税时,应将其转让所得40(100—60)万元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借:资本公积——股本溢价 10(40x25%)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10
  当然,上述三笔分录也可以合并为一笔分录:
  借:长期股权投资 720
  贷:股本 100
  无形资产 60
  递延所得税负债 13.25
  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10
  资本公积——股本溢价 536.75
  (2)A公司的税务处理
  A公司取得合并对价的公允价值为1 000(900+100)万元,转让的对乙公司投资计税基础为630万元,转让所得370 (1 000—630)万元当中,股权支付对应的部分333(370x90%)万元,无需计算缴纳所得税;非股权支付对应的部分37(370x10%)万元,仍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所得税9.25(37x25%)万元。
  A公司取得甲公司股权的计税基础,以原持有对乙公司投资计税基础确定。A公司取得甲公司股权的计税基础=原对乙公司投资计税基础630x股权支付比例90%=567万元。
  乙公司相关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
  四、非同一控制下的应税合并
  非同一控制下的应税合并,按照会计规定,合并方应当按照确定的合并成本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合并成本按照付出的资产、发生或承担的负债、发行的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确定;合并方作为合并对价支付的非货币性资产,应视同销售。
  非同一控制下的应税合并,按照税法规定,合并方取得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应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合并方支付的合并对价,应将公允价值与计税基础的差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被合并方的股东应按被合并方股权的公允价值确认转让所得或损失,按照公允价值确定合并取得的股份支付和非股份支付的计税基础;被合并方的相关所得税事项原则上保持不变。
  [例题3]乙公司是A公司的全资子公司,A公司持有对乙公司投资的计税基础为700万元,甲公司与乙公司、A公司没有任何关联方关系。2011年1月1日,甲公司通过定向增发100万股普通股(每股面值1元,市价6元)以及一项账面价值、计税基础为300万元、公允价值为400万元的土地使用权,从 A公司处取得乙公司90%表决权股份。甲公司、乙公司和A公司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均为25%。2011年1月1日,乙公司可辨认净资产的账面价值为800万元,计税基础为900万元,公允价值1 000万元。假设股权投资产生的递延所得税影响应该予以确认。不考虑其他因素。
  分析:
  本例属于非同一控制下的控股合并。尽管甲公司购买乙公司的股权90%>75%,但股份支付比例=600/(600+400)=60%<85%,不符合免税合并的条件,应按应税合并处理。
  (1)甲公司的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
  借:长期股权投资 1 000
  贷:股本 100
  资本公积——股本溢价 500(100x6-100)
  无形资产 300
  营业外收入 100
  注:①甲公司取得的对乙公司投资按公允价值作为计税基础,而其入账价值也是公允价值,因此,不产生暂时性差异。②作为合并对价支付的土地使用权,应将其转让所得100(400—300)万元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由于账务上确认了营业外收入,所以无需纳税调整。
  (2)A公司的税务处理
  A公司取得合并对价的公允价值为1 000(600+400)万元,转让的对乙公司投资计税基础为630万元,转让所得370(1 000—630)7J"元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所得税92.5(370×25%)万元。
  A公司取得甲公司股权的计税基础,为公允价值600万元。
  乙公司相关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
  五、非同一控制下的免税合并
  非同一控制下的应税合并,按照会计规定,合并方应当按照确定的合并成本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合并成本按照付出的资产、发生或承担的负债、发行的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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