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实务税务技巧:所得税汇算五十三个业务问题及解答(一)

来源: 高顿网校 2014-09-11
  高顿网校友情提示,*7汕尾实务税务技巧相关内容所得税汇算五十三个业务问题及解答(一)总结如下: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大幕已经拉开,近期与同行交流,对实务中遇到的一些具体问题,进行了讨论、分析和解答,反映了所得税管理部门以有利于征管角度、从可操作性出发,是如何分析、理解和解释所得税相关问题的。谨供大家工作、学习、交流、培训之参考。
  一、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所得,如何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1、如企业从事蔬菜种植,其营业收入中有销售蔬菜收入、财政补贴收入、增值税退税收入。财政补贴收入、增值税退税收入是否属于免税所得?
  2、企业营业收入有非“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取得收入,免征、减征所得如何计算?
  分析:《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
  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农产品初加工应符合《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文件中《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
  以及: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农产品初加工有关范围的补充通知财税[2011]26号文件规定的范围,但与经营农产品相关的收入,是否享受免税政策,一直争议不断。
  从有利于征管的原则出发,为减少争议,目前实践解释和答复基层局的意见:
  1、与农、林、牧、渔业相关的收入属于免税所得,可免征企业所得税。
  2、免税收入与征税收入,不能,准确分开核算的,按免税收入占全部收入的比例分劈应纳税所得额,填报收优惠明细表附表五免税、减税所得。
  二、企事业单位取得的非税收入项目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一些企事业单位,根据国家、省、市政府或部门的规定,经营取得收入,但其收入纳入一般预算管理。如:广告收入等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纳入一般预算管理。广播电视台取得的广告收入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
  个人观点:纳税人取得,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以及第五条 “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的规定,如果企事业单位取得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范围的收入,无论是否纳入预算管理都应依法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国有独资企业取得的财政拔款,是否按国家投资不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问题国有独资企业(如煤气公司、自来水公司等)取得的财政拔款,企业计入资本公积科目,未增加注册资本(股本),可否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文件和财税[2011]70号文件的规定,属于国家投资不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个人观点:国有独资公用事业企业取得的财政拔款,如拨款文件规定应计入国家资本金,有专项用途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可视为国家投资不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如有拨款文件未规定计入国家资本金,只规定了专项用途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可按照财税[2011]70号文件规定,视为不征税收入处理。
  如没有规定专项用途,不同时符合财税[2011]70号文件规定的三个条件,应做为应税收入处理。
  四、民政福利企业增值税退税,特别是退税作为不征税收入后,在日常管理中基层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对政策都把握不准该如何操作,如果说不征税收入形成的成本费用不允许税前列支,这样对企业来说是不是和之前确认其为征税收入一样呢?对于这部分不征税收入有没有切实可行的操作办法值得借鉴?
  民政福利企业增值税退税是否作为不征税收入,全国政策执行不一。
  *3惠的如浙江和宁波,2008、2009年度作为免税收入,2010年度开始,作为不征税收入。
  辽宁目前作不征税收入处理。
  全国多数地区仍作征税收入。
  参考:青地税函[2010]2号安置残疾人员取得的增值税退税?
  答:(财税[2008]151号)*9条第二项规定“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中规定的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优惠是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
  因此,企业安置残疾人员取得的限额增值税退税,应当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对于不征税收入的管理,目前的难题是:按照财税[2011]70号文件的规定,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这样操作,对企业来说,只是纳税时间性差异,五年期间,企业未享受免税的待遇。
  财税[2011]70号对纳税人还是有很大优惠的,此文件操作要点:
  1,总局把权力下放到地方了。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可以决定所拨款项是否作为不征税收入。
  2,注意:70号文“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此“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是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要求的费用。因此,其支出可以是业务招待费、广告宣传费、请专家的差旅费等等,五年期间,这些费用全额扣除了而比例限制。
  3,基层局难以掌握的是“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在税务稽查时,如果不能分清成本费用,往往按不征税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来划分不征税收入发生的成本费用支出。
  此做法即不合理,也不合法。
  正确的处理是:如果企业不能“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应做为征税收入处理。
  附:《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
  一、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五、企业之间的无偿借款,借款方以无偿借款为依据,不计利息收入,税务机关有没有依据核定其利息收入纳税?
  个人观点:营业税:根据征管法第三十五条、三十六条,细则第五十四条,关联企业之间无偿借款,可以进行调整。
  企业所得税:有条件地进行调整。
  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国税发[2009]2号)第三十条 实际税负相同的境内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只要该交易没有直接或间接导致国家总体税收收入的减少,原则上不做转让定价调查、调整”。
  引申问题一、关联企业间借款业务往来发生坏帐损失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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