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实务税务技巧:所得税汇算五十三个业务问题及解答(六)

来源: 高顿网校 2014-09-11
  高顿网校友情提示,*7枣庄实务税务技巧相关内容所得税汇算五十三个业务问题及解答(六)总结如下:
  定预提的统筹外费用以货币资金形式支付给管理单位的,管理单位发放或支付的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从专户中列支,也不作为管理单位的职工福利费。
  三是企业在财政部财企[2009]117号文件实施前完成重组,重组后企业将离退休人员移交上级集团公司集中管理,但当时未预提并划转相应资金的,重组后企业定期向上级集团公司缴纳费用,应当纳入职工福利费;上级集团公司代为支付的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不纳入上级集团公司职工福利费。
  三十、福利费中列支的职工医疗费用是否可在税前扣除?
  个人观点:企业和职工参加医疗保险的,企业给职工报销的、获得医疗保险补偿以外的部分可以在职工福利费中扣除。
  企业和职工未参加医疗保险的,企业给职工报销的医疗费用,可以在福利费中扣除。
  依据:国税函[2009]3号: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等。
  三十一、补提以前年度折旧能否税前扣除?
  问:我公司2010年发现少计提了2009年度的固定资折旧20万元并予以补提。请问,补提以前年度折旧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个人观点:对于以前年度应当计提而未计提的折旧等费用,首先应进行会计处理,然后应当按照权责发生制的要求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即在应当计提、摊销的年度进行税前扣除。但时间以三年为限,三年前的折旧不能补计补提。
  依据: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说明以前年度少计提的折旧只能在当年进行税前扣除。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6]79号)规定的“企业纳税年度内应计未计扣除项目,包括各类应计未计费用、应提未提折旧等,不得移转以后年度补扣”,文件已经作废。
  引申问题:
  问:以前年度因纳税人计算错误,在当年未计提的折旧,是否可以在以后年度补扣?如果不允许,该怎样处理,可以申请税务机关退还多缴税款吗?
  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
  对于企业以前年度应当计提而未计提的折旧等费用,如果不超过三年,可以在企业会计上作补提处理,企业所得税不在补提年度调整,而应追溯到应当计提、摊销的年度进行税前扣除。
  会计上未作补提处理的,不得在税前扣除。
  实战:企业可以不补计补提,而是向以后年度补提。这仅仅是时间性差异,而不影响总体税负。
  这也是一种解决途径。
  三十二、租入房产的装修费用如何税前扣除?
  企业承租房屋发生的装修费在剩余的租赁期界满前需要重新装修,是否可以在装修当年,将尚未摊销的装费修用一次性计入当前损益并在税前扣除?
  个人观点:企业在原有的租赁合同期内重新装修,应增加原装修余值的计税基础,在剩余租赁期限内进行,按剩余租赁年限摊销。
  依据:比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34号》关于房屋、建筑物固定资产改扩建的税务处理问题企业对房屋、建筑物固定资产在未足额提取折旧前进行改扩建的,如属于推倒重置的,该资产原值减除提取折旧后的净值,应并入重置后的固定资产计税成本,并在该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的次月起,按照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一并计提折旧;如属于提升功能、增加面积的,该固定资产的改扩建支出,并入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并从改扩建完工投入使用后的次月起,重新按税法规定的该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计提折旧,如该改扩建后的固定资产尚可使用的年限低于税法规定的最低年限的,可以按尚可使用的年限计提折旧。
  征管实务操作中,装修与改建界限很难划清,比照34号公告,也不失为一种解决方法。
  其它依据: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发生的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的,准予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规定,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是指改变房屋或者建筑物结构、延长使用年限等发生的支出。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按照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限分期摊销。
  企业在原有的租赁合同期内重新装修,不能在此次装修当年将尚未摊销的装修费用一次性计入当前损益并在税前扣除。因为有可能存在第二次装修只是在原有装修基础上部分改造等情况,如*9次装修已经铺设好的地下管道和墙上暗线等,第二次装修很可能不需要再次变动。
  三十三、企业对外投资用途的借款利息是否允许税前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四条规定“企业对外投资期间,投资资产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对外投资用途的借款利息是否允许税前扣除?
  个人观点:对外投资用途的借款利息,可以税前扣除。
  依据一:根据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四条所称投资资产,是指企业对外进行权益性投资和债权性投资形成的资产。投资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成本:
  (一)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购买价款为成本;(二)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
  借款利息不需要计入投资成本中。
  依据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
  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扣除。”
  对外投资用途的借款利息不属于应资本化的范围,因此可以直接税前扣除。
  三十四、个人将自有房屋等抵押给银行,取得的贷款用于企业经营,其利息支付给个人,能否直接在税前列支?
  个人观点:个人取得银行借款,用于企业,属于个人贷款给企业的行为,应取得个人收取利息的发票才能扣除。
  分析 :此业务是个人向银行借款、和企业向个人借款的两笔业务。
  银行向个人收取利息和个人向企业收取利息是不同的法律主体行为。
  企业向个人借款利息支付应符合上述规定,并应取得合法凭证。依据是《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
  国税函[1995]156号规定了自然人因贷款取得利息收入属于经营活动,应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同时国税函[2009]777号文件的规定:企业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应符合财税[2008]121号规定的债资比2:1条件,计算企业所得税扣除额。
  三十五、承兑贴息如何税前列支?
  个人观点:取得承兑贴息,应缴纳营业税。支付贴息一方应取得发票才能扣除。
  分析:承兑贴息各类情况:
  (一)向非金融机构或个人贴现,未取得发票;(二)向关联企业开具承兑汇票,关联企业持承兑向银行贴现,银行贴现单子利息支付人为关联企业,实际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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