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实务税务技巧:所得税汇算五十三个业务问题及解答(八)
来源:
高顿网校
2014-09-11
高顿网校友情提示,*7吕梁实务税务技巧相关内容所得税汇算五十三个业务问题及解答(八)总结如下:
由于项目生产周期大于1年,年度汇算时是严格按照工程形象进度汇算清缴还是等项目结束后另行汇算?
个人观点:在以票控税的征管现实中,应按发票的金额确认收入。符合有利于征管原则。
国税函[2008]875号文件规定:
企业在各个纳税期末,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采用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一)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是指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2.交易的完工进度能够可靠地确定;3.交易中已发生和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其中“1.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r的重要标准是发票。
四十九、企业购买固定资产时,增值税进项税额由于特定的原因,国税部门不允许企业进行抵扣,企业从进项税额中转出后直接处理为管理费用或其他直接影响利润的科目,年度汇算时是否应该调整?是否应该将这项转出进项转入固定资产原值进行折旧处理?
答:1,应该进行纳税调整。
2,该进项税额转出应并入固定资产原值进行计提折旧处理。
五十、同一企业所得税是否可以采取两种征收方式问题某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一宗建设用地,开发某住宅小区项目,其中绝大部分住宅由其自行开发,另一小部分由挂靠单位以该房地产开发企业名义开发,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取管理费。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部分单独建账,独立核算,财务记载详细、真实、完整,符合查账征收条件;挂靠单位开发部分未并入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账务处理中,由挂靠单位建账,但账务混乱,收入、成本、费用残缺不全,难以查实征收。这种情况下可否采取两种计税方法,即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并单独建账的部分采取查账征收方式,对挂靠单位建账部分采取核定征收方式。
答: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对上述情况可以分别采取不同的所得税征收方式。
五十一、关于偷税金额的确定问题某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假购货发票10万元计入“原材料”账户,开发产品完工时全部转入“开发产品”账户,至检查终结时,该开发产品销售了80%,“开发产品”的80%结转至“主营业务成本”账户,剩余20%待售。在计算偷逃企业所得税金额时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对取得的假发票应全额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并计算偷税金额和比例;另一种观点认为应当按已售和未售开发产品的比例分摊假发票金额,对已售的开发产品分摊的假发票金额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并计算偷税金额和比例,对未售的开发产品分摊的假发票金额,因尚未实际造成偷税后果,不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应责令纳税人进行账务调整。上述观点哪种正确?
答:支持后一种观点,假发票金额的20%未计入成本费用,还未形成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未构成偷税。
五十二、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永久使用权地下停车位如何确认收入,如何配比支出?
按照总局《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所得税处理办法》,利用地下基础设施形成的停车场所,作为公共配套设施进行处理。因此建造地下停车场所的成本归集到开发产品的计税成本中,如果销售永久使用权地下停车位按照销售时确认收入,其成本不配比。
答:根据《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规定:“销售建筑物或构筑物,是指有偿转让建筑物或构筑物的所有权的行为。以转让有限产权或永久使用权方式销售建筑物,视同销售建筑物。因此,销售永久使用权的,视同销售;销售临时使用权的,所得税处理可视同服务业中的租赁行为。
五十三、关于供暖等企业一次性收取的入网费收入确认问题个人观点:供暖等企业一次性收取的入网费收入确认:
(一)企业与客户签定的合同中明确规定了未来提供服务期限的,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分别确认收入并计征企业所得税;(二)企业与客户签定的合同中没有明确规定未来提供服务期限的,允许10年内均匀确认收入并计征企业所得税。
比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西合山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取得补偿款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18号)规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权责发生制原则,广西合山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取得的未来煤矿开采期间因增加排水或防止浸没支出等而获得的补偿款,应确认为递延收益,按直线法在取得补偿款当年及以后的10年内分期计入应纳税所得,如实际开采年限短于10年,应在最后一个开采年度将尚未计入应纳税所得的赔偿款全部计入应纳税所得。
分析:
依据:企业所得税释义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权责发生制,是指以实际收取现金的权利或支付现金的责任的发生为标志来确认当期的收入、费用及债权、债务。
就收入的确认来说,凡是当期已经实现的收入,不论款项是否收到,都应当确认为当期的收入;凡是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即使款项已经收到,也不应当确认为当期的收入。
各地规定:大连规定:关于供热企业收取一次性入网费收入确认问题供热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入网费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使用人应付一次性入网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使用人提前付款或者未约定付款日期的,以实际收到一次性入网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2007年底以前,对供热企业收取的一次性入网费,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已经采用分期确认计税收入方法的,对2007年末一次性入网费累计未征税余额在2008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一并计入企业收入总额。
河北地税:供水、供热企业收取的一次性入网费如何处理?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9条规定,企业所得税除另有规定外,采取权责发生制原则,因此企业应当对一次性收取的入网费,在服务合同期限内摊销,服务合同未规定期限的,应该按照3年摊销。
冀地税函[2009]48号文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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