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实务税务技巧:增值税税收业务问题及解答(一)

来源: 高顿网校 2014-09-11
  高顿网校友情提示,*7永州实务税务技巧相关内容增值税税收业务问题及解答(一)总结如下:
  前 言
  为更好的贯彻落实增值税税收政策,帮助纳税人和基层国税部门正确理解有关税收政策,我们归集和整理了纳税人及基层国税干部咨询频率较高、执行中容易产生偏差或者规定不太明确的增值税政策及管理方面的问题,经反复讨论研究,根据现行规定做出解答。本次解答主要包括增值税政策、增值税专用发票及抵扣管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增值税优惠政策及管理等内容共100题。现提供给广大纳税人和国税干部在实际工作中参考,具体执行中以文件为准。如对具体问题及解答存在疑义,请及时告知。对实际工作中的一些新的咨询问题,望及时向我们提供,以便我们今后不断补充完善。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处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增值税税收业务问题及解答
  *9部分 增值税政策
  (一)基本政策
  1.问:对小规模纳税人有何具体规定?
  答:增值税纳税人按照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为:(1)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的。(2)第(1)项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占年应税销售额的比重在50%以上。
  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3%,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实行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的简易办法,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2.问:其他个人和个体工商户的范围应如何划分?
  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个体工商户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依照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个人。其他个人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3.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范围如何界定?
  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4.问:什么是混合销售业务?建筑业混合销售业务应如何征税?
  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应缴增值税的货物或劳务,又涉及应缴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称为混合销售行为;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但是,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3号)的规定,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须向建筑业劳务发生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供其机构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出具的本纳税人属于从事货物生产的单位或个人的证明;建筑业劳务发生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持有的证明,按有关规定计算征收营业税。
  5.问:固定资产的概念是什么?
  答:根据《增值税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
  6.问:销售货物或视同销售货物应于何时确认增值税收入?
  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进口货物的,则为报关进口的当天。同时,在《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就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进行了更为进一步的明确,具体包括:(1)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2)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3)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4)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5)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销售的代销清单的当天;纳税人以代销方式销售货物,在收到代销清单前已收到全部或部分贷款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全部或部分货款的当天;对于发出代销商品超过180天仍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视同销售实现,一律征收增值税,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代销商品满 180天的当天;(6)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的当天;(7)纳税人发生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0号)的规定,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中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已将货物移送对方并暂估销售收入入账,但既未取得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也未开具销售发票的,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二)应税货物与劳务的确认
  7.问:汽车美容及洗车服务需缴纳增值税吗?
  答:汽车服务店除提供汽车改装、修理业务及销售汽车零配件等业务外,提供汽车美容及洗车服务的,属于兼营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纳税人兼营非应税项目的营业额,应分别核算货物或者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因此,企业提供汽车美容及洗车服务,应单独核算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
  8.问:销售自行开发的软件产品是否要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的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著作权属于受托方的征收增值税,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者属于双方共同拥有的不征收增值税;对经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纳税人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不征收增值税。因此,如果销售软件产品时只转让软件的使用权而非著作权的,属于增值税的应税范围,应当缴纳增值税,并可以享受即征即退政策。
  9.问:移动、电信、联通等公司的营业厅或代办点有销售手机、存话费赠送手机、销售手机赠送电话费等业务,对这类业务是征收增值税还是征收营业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联通有限公司及所属分公司和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业务销售附带赠送行为有关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778号)、国税函[2007]414号和国税函[2006]1278号)等文件的规定,联通、电信、移动公司开展的以业务销售附带赠送实物业务(包括赠送用户小灵通(手机)、电话机、SIM卡、网络终端或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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