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实务税务技巧:增值税税收业务问题及解答(二)

来源: 高顿网校 2014-09-11
  高顿网校友情提示,*7承德实务税务技巧相关内容增值税税收业务问题及解答(二)总结如下:
  价物品等实物),属于电信单位提供电信业劳务的同时赠送实物的行为,按照现行流转税政策规定,不征收增值税,其进项税额不得予以抵扣;其附带赠送实物的行为是电信单位无偿赠与他人实物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营业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财税[1994]26号)的规定,电信单位(电信局及电信局批准的其他从事电信业务的单位)自己销售无线寻呼机、移动电话,并为客户提供有关的电信劳务服务的,属于混合销售,征收营业税;因此对销售手机赠送电话费的行为,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对于单纯销售无线寻呼机、移动电话业务,不提供有关的电信劳务服务的,征收增值税。
  10.问:燃气公司向业主收取的开户费、自来水公司向用户开户时一次性收取的初装费应缴纳增值税还是营业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的规定,对从事热力、电力、燃气、自来水等公共事业的增值税纳税人收取的一次性收费,凡与货物销售数量有直接关系的,征收增值税;凡与货物销售数量无直接关系的,征收营业税。燃气公司向业主收取的开户费和自来水公司向用户开户时一次性收取的初装费,不征收增值税。
  11.问:某公司是从事家电销售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每年为新客户提供新产品展销场地并按年收取10万元的场地费,该公司收取的场地费如何申报纳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36号)的规定,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例如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不属于平销返利,不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应按营业税的适用税目税率征收营业税。因此,该公司收取的10万元场地费不征收增值税。
  12.问:某公司为了便于销售,在外地设立了仓库,无营业执照和银行账号,所有与仓库有关的费用和开支、销售发票的开具和货款的回收均由该公司负责,公司只是将货物移送到仓库用于存放,这种情况的移送货物是否要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的应视同销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37号)的规定,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的用于销售,是指受货机构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经营行为:(1)向购货方开具发票,(2)向购货方收取货款;受货机构的货物移送行为有上述两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未发生上述两项情形的,则应由总机构统一缴纳增值税。因此,该公司向其在外地设立的仓库移送货物的行为,不属于视同销售业务,不需缴纳增值税。
  13.问:某公司为提高知名度而印制宣传资料(传单和广告手册)向公众发放,是否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是否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视同销售货物。该公司如果仅对外发放宣传资料属于广告宣传行为,不涉及货物所有权的转让,不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但如果在对外发放宣传资料的同时,还有赠送礼品的行为,则赠送的礼品应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如果发放对象是一般纳税人,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4.问:企业购进的货物作为礼品赠送他人及“买一送一”赠送的商品是否要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应视同销售行为。因此,纳税人购进的货物作为礼品赠送他人及“买一送一”赠送的商品均应计算缴纳增值税。
  15.问:对经销企业从货物的生产企业取得的“三包”收入,应如何征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288号)的规定,经销企业从货物的生产企业取得“三包”收入,应按“修理修配”销售收入征收增值税。
  16.问:一般纳税人企业将下脚料销售给客户,应如何缴纳增值税?生产免税货物产生的下脚料是否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下脚料取得的收入,应按下脚料的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若下脚料为增值税免税货物,则可免征增值税,即下脚料是否免税与企业销售的主要货物是否免税无关。
  17.问:代购货物行为如何征收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1994〕财税字第26号)的规定,代购货物行为,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不征收增值税;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征收增值税:(1)受托方不垫付资金;(2)销货方将发票开具给委托方,并由受托方将该项发票转交给委托方;(3)受托方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额(如系代理进口货物则为海关代征的增值税额)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
  18.问:拍卖行受托拍卖货物,向买方收取货款需要缴纳增值税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拍卖行取得的拍卖收入征收增值税、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40号)的规定,拍卖行受托拍卖增值税应税货物,向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应当按照4%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拍卖货物属于免税货物范围的,经拍卖行所在地县级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免征增值税;对拍卖行受托拍卖货物,向委托方收取的手续费应征收营业税。因此,拍卖行向买方收取货款应按照4%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19.问:甲公司欲将一批租赁给乙公司使用的生产设备永久转让给乙公司,并以该设备的账面净值为转让价,抵减甲公司欠乙公司相同金额的货款,该笔转让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的规定,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514号)的规定,对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所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无论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是否转让给承租方,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的有关规定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生产设备属于固定资产,如果甲公司不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那么甲公司将租赁给乙公司的固定资产永久转让给乙,属于销售行为,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20.问:汽车销售企业提供代办保险服务收取的费用是否征收增值税?
  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不作为价外费用征收增值税。因此,汽车销售企业代收取的保险费,不征收增值税,收取保险费以外的其他费用应征收增值税。
  21.问:邮政部门设立的物流公司销售月饼、鲜花等礼品,负责运送并开具营业税发票,是否应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即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从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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