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实务税务技巧:增值税税收业务问题及解答(四)

来源: 高顿网校 2014-09-11
  高顿网校友情提示,*7信阳实务税务技巧相关内容增值税税收业务问题及解答(四)总结如下:
  09〕9号)的规定,一般纳税人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自来水可以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自来水是指自来水公司及工矿企业经抽取,过滤,沉淀,消毒等工序加工后,通过供水系统向用户供应的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桶装饮用水生产企业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8〕953号) 的规定,桶装饮用水不属于自来水,应按照17%的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因此,纯净水和矿泉水不属于“自来水”的范围,应按17%的税率征税。
  33.问:对自来水公司(一般纳税人)销售自来水如何征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的规定,对属于一般纳税人的自来水公司销售自来水按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其购进自来水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税款。
  34.问:企业由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认定前的库存商品在认定后销售,这部分商品的销售收入应如何计算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纳税人自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次月起(新开业纳税人自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的当月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四条的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并按照规定领购、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企业认定一般纳税人后,其认定前的库存商品在认定当月销售的,仍可按原办法执行;自认定的次月起销售的,应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计算销项税额。
  35.问:延期申报预缴税款小于实际应纳税额,对补缴的税款是否征收滞纳金?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期申报预缴税款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753号)的规定,纳税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但要在纳税期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预缴税款之后,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税款结算的,不适用《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关于纳税人未按期缴纳税款而被加收滞纳金的规定;当预缴税额大于应纳税额时,税务机关结算退税但不向纳税人退还利息;当预缴税额小于应纳税额时,税务机关在纳税人结算补税时不加收滞纳金。
  第二部分 增值税专用发票及抵扣管理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
  36.问: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未参加扩大增值税抵扣试点)拟将一台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置的旧机器向其参股公司增资,该公司可否向参股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视同销售货物行为征收增值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的规定,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的规定,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上述公司的情况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开具普通发票。
  37.问:某一般纳税人对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的购货方,给予一定的补偿,应如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折扣折让行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79号)的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由于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销货方可按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有关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对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因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而取得销货方给予的补偿款,可由购货方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主管税务机关对一般纳税人填报的《申请单》进行审核后,出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销货方凭购买方提供的《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购货方依据红字发票上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额中转出。
  38.问:增值税专用发票*6开票限额为含税销售额还是不含税销售额?万元版的专用发票*6开票限额是多少?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的规定,专用发票实行*6开票限额管理;*6开票限额,是指单份专用发票开具的销售额合计数不得达到的上限额度。习惯所称的万元版专用发票,其*6开具限额为不超过10万元,且为不含税销售额。
  39.问:某公司经营工程机械销售业务,每台单价都在二十万元以上,现使用*6开票限额10万元的专用发票,每台设备要开3至4张发票,该公司能否申请使用*6开票限额100万元的专用发票?
  答:根据《江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赣国税发〔2004〕15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增值税专用发票*6开票限额审批权限的通知》(国税函〔2007〕918号)的规定,申请*6开票限额设为100万元的条件为:(1)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且对其拥有产权;租赁生产经营场地的,应当签订1年以上的租赁合同且在有关部门登记备案。(2)年实现增值税应税销售额在千万元以上,且确实需要开具销售额在10万元以上专用发票的企业;年增值税应税销售额达不到规定标准但从事生产经营大型机器设备、不可分割成套设备,且设备单价在10万元以上的企业。(3)注册资金在100万元以上。(4)在生产经营中,没有发生虚开、代开等严重违反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定的行为。因此,该公司若满足以上条件,可以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经县(市、区)国税局审批后申请使用*6开票限额100万元的专用发票。
  40.问: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征增值税行为,能否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4]153号)的规定,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个体经营者)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可予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专用发票时,可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41.问:某公司某月开具增值税发票一张,购货方次月发现金额有误,欲将发票退回,这种跨月发票能否退回作废重开?应如何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的规定,作废发票必须同时具有下列情形:(1)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2)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3)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因此,该公司开具的跨月发票,不符合作废条件,不能退回作废重开,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国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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