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实务税务技巧:增值税税收业务问题及解答(五)
来源:
高顿网校
2014-09-11
高顿网校友情提示,*7周口实务税务技巧相关内容增值税税收业务问题及解答(五)总结如下:
发〔2007〕18号)的规定,购买方在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销货方凭购买方提供的《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42.问:某公司为客户开具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打印时密码超过打印区,无法认证,当月客户退回,应如何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的规定,对于无法认证的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税务机关退还原件,购买方可要求销售方重新开具专用发票。因此,对于无法认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的规定,受票方当月退还给开票方的,开票方在收回原发票联和抵扣联后,与原发票记账联一并做作废处理,再重新开具销售发票。
43.问:若某企业会计不慎在录入运输发票信息时将开票时间填错,造成在票表比对不符,该发票是否允许抵扣?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抵扣凭证审核检查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5]6号)的规定,比对异常的其他抵扣凭证,必须先进行审核检查,再依有关规定分别进行处理;审核检查结果为技术性错误原因造成的比对异常的,经过技术处理后允许其抵扣,否则不得抵扣。
44.问:某公司邮寄给购货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途中不慎丢失,该公司是否可将该份发票作废,再重开一份给对方?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的规定,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凭该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因此,该公司不需要作废发票重新开具。
45.问: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一个月后发生销货退回,由于不符合作废条件,应该怎么办?
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的规定,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税务机关审核通过后开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并由购买方将《通知单》第二联交给销售方;销售方凭购买方提供的《通知单》的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防伪税控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与《通知单》的规定一一对应。
46.问:某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新购入一辆货车,在收到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时,“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栏内填写的是该公司的组织机构代码,能否作进项税额抵扣?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有关工作的紧急通知》(国税发〔2008〕117号)的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事机动车(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和旧机动车除外)零售业务必须使用税控系统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零售企业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机动车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栏统一填写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向其他企业或个人销售机动车的,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479号)的规定填写。因此,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栏内填写组织机构代码的,不能申报抵扣进项税额,进项税额是依据纳税人识别号进行采集、比对和抵扣的。
47.问: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在辅导期内因经营业务需要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超过25份后,能否再次申领专用发票?
答: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10年第22号)的规定,辅导期纳税人一个月内多次领购专用发票的,应从当月第二次领购专用发票起,按照上一次已领购并开具的专用发票销售额的3%预缴增值税,未预缴增值税的,主管税务机关不得向其发售专用发票。
48.问:一般纳税人申请安装防伪税控需要哪些步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清理简并纳税人报送涉税资料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1077号)的规定,企业申请办理防伪税控有以下步骤:(1)企业到国税局大厅申请办理《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6开票限额审批》的税务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是《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及单笔销售业务、单台设备销售合同及其复印件和履行合同单等证明材料;(2)企业安排防伪税控系统操作人员到防伪税控服务单位培训,并取得防伪税控系统操作的《结业证书》;(3)企业向防伪税控经销服务单位购买防伪税控企业开票系统的专用设备;(4)企业带购买的防伪税控专用设备到县区国税局信息中心办理发行;(5)企业将发行后的设备带回安装。
(二)增值税抵扣管理
49.问:一般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者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如何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一般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者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
50.问:应征收增值税的混合销售行为其外购项目能否抵扣进项税额?
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混合销售行为应当缴纳增值税的,该混合销售行为所涉及的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所用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符合规定的,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51.问:增值税进项税额是否有留抵期限?
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因此,对于留抵税额的抵扣并无时间上的限制。
52.问:认证通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何时申报抵扣?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增值税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962号)的规定,企业在当月填报的专用发票抵扣数必须是上月收到并经认证的专用发票抵扣联税额汇总数。这些发票应在上月10日至30日内到税务机关认证。如果在当月申报期认证的,也应是上月收到的发票。
53.问: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不是当月必须认证且申报抵扣?
答: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国税发[2010]40号)的规定,辅导期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及运输费用结算单据应当在交叉稽核比对无误后,方可抵扣进项税额。因此,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认证并经交叉稽核比对无误后,方可抵扣进项税额。
54.问: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又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购进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可否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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