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实务税务技巧:增值税税收业务问题及解答(六)
来源:
高顿网校
2014-09-11
高顿网校友情提示,*7苏州实务税务技巧相关内容总增值税税收业务问题及解答(六)结如下:
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不包括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含免征增值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因此,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又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购进固定资产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55.问: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在什么情况下需要作进项转出处理?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的规定,纳税人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发生《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一)至(三)项所列情形的,应在当月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净值×适用税率;固定资产净值,是指纳税人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计提折旧后计算的固定资产净值。《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一)至(三)项所列情形是指:(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56.问:购进电梯、中央空调设备、维修厂房用的钢材、安装监控设备等固定资产,是否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因此,维修厂房用的钢材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的规定,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指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因此,电梯、中央空调设备、安装监控设备等固定资产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57.问:纳税人将杂费和运费合并为运杂费开在同一张运输发票上,该张运输发票是否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运输费用金额,是指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包括铁路临管线及铁路专线运输费用)、建设基金,不包括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应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315号)的规定,货运发票应如实一次性填开,运费和其他费用要分别注明;“运输项目及金额”栏填开内容包括货物名称、数量(重量)、单位运价、计费里程及金额等;“其他项目及金额”栏内容包括:装卸费(搬运费)、仓储费、保险费及其他项目和费用。因此,合并开具运杂费的运输发票不能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58.问:企业取得汇总开具的运输发票,但未附运输清单,能否作为进项抵扣凭证?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的规定,一般纳税人取得汇总开具的运输发票,凡附有运输企业开具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的运输清单,允许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因此,取得汇总开具的运输发票未附运输清单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59.问:生产供应水、电、气的企业购进的注明工程车、抢险车字样但属于应征消费税的小汽车、越野车,能否抵扣进项税额?
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均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因此,生产供应水、电、气的企业购进的虽注明工程车、抢险车字样但属于应征消费税的小汽车、越野车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60.问: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的规定,纳税人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2009年1月1日以后(含1月1日)实际发生,并取得2009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或者依据增值税扣税凭证计算的增值税税额。其中“实际发生”的时间应如何确定?
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1)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证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2)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因此,销售方销售固定资产,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之时,即为提问中所述“实际发生”的时间。
61.问:用于纳税人交际应酬消费的购进货物是否允许抵扣进项税额?
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个人消费包括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因此,用于纳税人交际应酬消费的购进货物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62.问:甲公司与乙公司原有业务往来,甲公司有一笔应付乙公司的货款仍未支付,甲公司已取得乙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已申报抵扣,现乙公司已经注销,导致甲公司无法支付该笔货款,该笔进项税额需作转出处理吗?
答:甲公司无法支付的货款,是企业经营过程中的发生债务。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题述情形不属于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范围,不需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63.问:因市场需求萎缩,企业对库存商品的销售价格进行调整,决定以低于进货价的价格销售,此情况是否属于非正常损失,是否需要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过期食品是否属于非正常损失,是否要做进项转出?
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因市场需求萎缩以低于进货价销售货物,不属于非正常损失,过期食品若不是因管理不善造成的,也不属于非正常损失,不需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64.问:按简易办法征税的一般纳税人是否可以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的规定,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65.问:商业企业为促销活动购买的赠品的进项税额能否抵扣?
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视同销售货物。因此,随销售商品赠送的商品应视同销售货物,依适用税率计提销项税额,其购进商品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66.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采取邮寄方式销售、购买货物所支付的邮寄费,能否计算进项税额予以抵扣?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288号)的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采取邮寄方式销售、购买货物所支付的邮寄费,不允许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67. 问:一般纳税人购进谷壳是否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答:谷壳是在稻谷加工大米过程中形成的剥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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