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实务税务技巧:增值税税收业务问题及解答(七)

来源: 高顿网校 2014-09-11
  高顿网校友情提示,*7常州实务税务技巧相关内容增值税税收业务问题及解答(七)总结如下:
  物,其物理性未改变。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的规定,农业产品的下脚料等也属于农业产品的征税范围。因此,谷壳可按农业产品适用的增值税政策抵扣进项税额。
  68.问:成品油销售企业在油品运输和仓储的过程中,发生油品损失,是否属于非正常损失,是否需要作进项税额转出?
  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如企业在油品的运输和仓储过程中采取了严格的管理措施,则发生的油品损失不是非正常损失,为正常合理损耗,涉及的进项税额不需要作转出处理。
  69.问:加油站生产经营用的车辆所耗用汽油、供水供电企业办公耗用水电应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还是按视同销售货物处理?企业能给自己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吗?
  答:加油站生产经营用车辆所耗用的汽油、供电供水企业办公耗用水电属于外购货物自用,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不属于视同销售的行为,其购进的货物属于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企业不需给自己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耗用货物取得的专用发票可以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70.问:超市从农贸公司购买农产品,取得农贸公司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可以抵扣进项税吗?
  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因此,取得农产品销售发票可以按照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
  第三部分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
  71.问: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是什么?
  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为:(1)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在50万元(含本数,下同)的;(2)除第(1)项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占年应税销售额的比重在50%以上。
  72.问:企业年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应当向税务机关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这里的“年销售额”是否指一个纳税年度?
  答: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的规定,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免税销售额。即只要企业在连续12个月的经营期中的某个月累计销售额达到标准,即应在申报期结束后4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73.问:新开业纳税人申请一般纳税人认定有什么规定?是否必须在开业当月去办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若干条款处理意见的通知》(国税函〔2010〕139号)的规定,新开业纳税人,是指自税务登记日起30日内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纳税人。因此,新开业纳税人不论是否跨月,只要是在税务登记日起30日内申请认定即可。
  74.问:年应税销售额没达到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纳税人,可以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吗?
  答: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的规定,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及新开业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对提出申请并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为其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1)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2)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
  75.问:根据规定,企业年销售额达到80万元应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其中的销售额具体包括哪些内容,是否包括其他税种的营业额?
  答: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的规定,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免税销售额),具体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税务机关^*发票销售额和免税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和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计入查补税款申报当月的销售额,不计入税款所属期销售额。因此,年应税销售额不包括非应征增值税营业额。
  76.问:分支机构申请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时,无注册资金,是否参照总公司条件认定,如果总公司为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分公司是否也应认定为辅导期一般纳税人?
  答: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的规定,纳税人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注册资金并非必要前置条件,只是对纳税人实行辅导期管理的条件之一。因此,对总分支机构纳税人实行统一核算的,其分支机构认定管理可以参照总机构情况定;对总分支机构纳税人均实行独立核算的,应分别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认定手续,分支机构无注册资金的以总机构注册资金状况进行相应管理。
  77.问:哪些纳税人可以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某宾馆销售月饼的销售额达到了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是否必须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的规定,下列纳税人可以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1)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2)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非企业性单位;(3)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其中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是指非增值税纳税人;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是指其偶然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宾馆销售月饼属于季节性的不经常发生的应税行为,企业可以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不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78.问:某个体工商户,几年前曾销售一批货物,购货方未及时付款,现补开发票,导致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剔除这部分销售收入,实际并未超过标准,是否必须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若干条款处理意见的通知》(国税函〔2010〕139号)的规定,年应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税务机关^*发票销售额和免税销售额。因此,如果该个体工商户就此笔补开发票的销售额在开票当期申报缴纳增值税,则年销售额应包括补开发票销售额,该个体户应申请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79.问:某公司是一家去年成立的小规模纳税人,主要从事汽车配件销售。今年3月主管税务机关在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上年10月有一批产品发出未记销售收入,造成少计应税销售额15万元,遂依法作出了补缴税款及滞纳金,并处以罚款的处理决定,上述款项该公司已于4月份申报并缴纳入库。该公司在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时,是否要将这笔15万元的查补销售额记入年应税销售额,以判断是否达到认定标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若干条款处理意见的通知》(国税函〔2010〕139号)的规定,年应税销售额,包括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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