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实务税务技巧:增值税税收业务问题及解答(八)

来源: 高顿网校 2014-09-11
  高顿网校友情提示,*7衢州实务税务技巧相关内容增值税税收业务问题及解答(八)总结如下:
  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税务机关^*发票销售额和免税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和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计入查补税款申报当月的销售额,不计入税款所属期销售额。该公司查补销售额虽然是上年10月的违规行为造成的,但相应的查补税款是在今年4月申报入库,因此,在计算年应税销售额时,应将这15万元作为今年4月的应税销售额。
  80.问: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的纳税人免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是否必须申请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答: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的规定,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免税销售额。因此,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的纳税人免税销售收入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81.问:对小规模纳税人年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未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应如何处理?
  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除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外,纳税人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未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82.问:达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具体时限是多长?
  答: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的规定,纳税人应当在申报期结束后4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83.问: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生效日期如何确定?
  答: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的规定,纳税人自认定机关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次月起(新开业纳税人自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的当月起),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四条的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并按照规定领购、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84.问:小型商贸批发企业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40号)的规定,小型商贸批发企业是指注册资金在80万元(含80万元)以下、职工人数在10人(含10人)以下的批发企业,只从事出口贸易,不需要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企业除外。其中注册资金和职工人数两个条件应同时符合;职工人数是指与用工单位签订用工合同,并在工资表上发放工资的月平均人数。批发企业按照国家统计局颁发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GB/T4754-2002)中有关批发业的行业划分方法界定。
  85.问: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进项抵扣有哪些规定?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40号)的规定,辅导期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及运输费用结算单据应当在交叉稽核比对无误后,方可抵扣进项税额;主管税务机关对辅导期纳税人实行限量限额发售专用发票;辅导期纳税人一个月内多次领购专用发票的,应从当月第二次领购专用发票起,按照上一次已领购并开具的专用发票销售额的3%预缴增值税,未预缴增值税的,主管税务机关不得向其发售专用发票。辅导期纳税人应当在“应交税金”科目下增设“待抵扣进项税额”明细科目,核算尚未交叉稽核比对的专用发票抵扣联、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及运输费用结算单据注明或者计算的进项税额。
  第四部分 增值税优惠政策及管理
  86.问:增值税审批类优惠和备案类优惠各有哪些?
  答:根据《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流转税税收优惠管理的通知》(赣国税发〔2008〕15号)的规定,增值税审批类优惠项目有:安置残疾人员就业企业、资源综合利用产品、软件产品、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自产自销铂金、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飞机修理劳务;增值税备案类优惠项目有:饲料产品生产、黄金销售、血站供应临床用血、医疗机构自产自用的制剂、军工军警产品、代收污水处理费、生产销售国产重型燃汽轮机、自产农业产品、农业生产资料、高校后勤实体货物销售、铁路货车修理及船舶修理劳务、残疾人用品及提供劳务、农村低压电网维护费、经营旧货或旧机动车、生产销售国产支线飞机、古旧图书、避孕药具等。
  87.问:兽药可比照农业生产资料免征增值税吗?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13号)的规定,兽药不属于农药范围,不能免征增值税政策。
  88.问: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合作社成员自产的农业产品再出售,要缴纳增值税吗?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的规定,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因此,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本社成员自产农产品再出售免征增值税,但销售其它外购的农产品应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89.问:商贸企业购进免税饲料产品销售是否免征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21号)的规定,对国内环节饲料免征增值税。因此,对免税范围内的饲料产品,在生产、批发、零售等所有国内环节都免征增值税。
  90.问:销售哪些有机肥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8〕56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1020号)的规定,自2008年6月1日起,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享受免税政策的有机肥产品是指有机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和生物有机肥,产品执行标准为有机肥料NY525-2002,有机-无机复混肥料GB18877-2002,生物有机肥NY884-2004。
  91.问:免税饲料产品的范围包括哪些?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2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饲料产品征免增值税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24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级磷酸二氢钙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10号)的规定,免税饲料产品范围包括: 单一大宗饲料、混合饲料、配合饲料、复合预混料、浓缩饲料;膨化血粉、膨化肉粉、水解羽毛粉以及添加其他成分膨化血粉、膨化肉粉、水解羽毛粉不属于该范围。
  92.问:铜加工企业生产的铜产品所含的黄金是否属于伴生金,可否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伴生金含量的有效证明是由供货方、购买方还是有鉴定资格的第三方出具?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伴生金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8号)的规定,财税[2002]142号文件中所指的伴生金,是指黄金矿砂以外的其他矿产品、冶炼中间产品和其他可以提炼黄金的原料中所伴生的黄金;纳税人销售含有伴生金的货物并申请伴生金免征增值税的,应当出具伴生金含量的有效证明,分别核算伴生金和其他成分的销售额。根据《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人销售伴生金免征增值税管理的公告》(江西省
     
  扫一扫微信,学习实务技巧
   
  高顿网校特别提醒:已经报名2014年财会考试的考生可按照复习计划有效进行!另外,高顿网校2014年财会考试高清课程已经开通,通过针对性地讲解、训练、答疑、模考,对学习过程进行全程跟踪、分析、指导,可以帮助考生全面提升备考效果。
 
严选名师 全流程服务

高顿教育 > 会计实务 > 初级实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