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实务税务技巧:增值税税收业务问题及解答(九)

来源: 高顿网校 2014-09-11
  高顿网校友情提示,*7温州实务税务技巧相关内容增值税税收业务问题及解答(九)总结如下:
  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的规定,纳税人申请伴生金免征增值税,应向主管国税局提供检测单位的有效检测资格证明,并提供每笔业务经检测单位出具的检测报告,主管国税局经对出具检测报告的检测单位资格确认后,凭检测报告办理有关免税事宜。未经有资格检测单位检测的,不得享受免税。因此,铜加工企业生产的铜产品所含黄金应伴生金,可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伴生金含量的有效证明应是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报告。
  93.问:商业企业销售尿素,若购货方不是农业产生者,而是工业企业,可否享受免税优惠?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尿素产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5]87号)的规定,对国内企业生产销售的尿素产品免征收增值税。因此,不论购货对象是何种类型,尿素产品均可以享受免税优惠。
  94.问:供电企业收取农村电网维护费免征增值税有何规定?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农村电网维护费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4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电网维护费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591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电企业收取的免税农村电网维护费有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778号)的规定,农村电网维护费包括低压线路损耗和维护费以及电工经费三部分;农村电管站、电网公司、农电公司等其他单位收取农村电网维护费免征增值税,且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分摊外购电力产品所支付的进项税额。
  95.问:在山林产权改革中,购得林木所有权的经营者,立即砍伐销售的原木(竹),是否征收增值税?对于取得林木所有权继续养护一段时间后再砍伐销售的,是否征收增值税?
  答:如纳税人在山林产权改革中购得整座山的土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则经过一段时间养护后砍伐原木(竹)销售的,应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如仅购得林木的所有权,未经养护直接砍伐销售的,应视同外购农产品,征收增值税。
  96.问:如何区分初茶与精制茶?
  答:根据《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1995]52号)的规定,茶叶是指从茶树上采摘下来的鲜叶和嫩芽(即茶青),以及经吹干、揉拌、发酵、烘干等工序初制的茶,包括各种毛茶;农业生产者用自产的茶青再经筛分、风选、拣剔、碎块、干燥、匀堆等工序精制而成的精制茶,不得按照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免税的规定执行,应当按照规定的税率征税。
  97.问:资源综合利用有哪些优惠?对纳税人申请有什么不同要求?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的规定,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按照优惠方式主要分为以下四类:(1)实行免征增值税政策,适用于再生水,以废旧轮胎为原料生产的胶粉,翻新轮胎,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特定建材产品,污水处理劳务等项目;(2)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适用于以工业废气为原料生产的高纯度二氧化碳产品,以垃圾为燃料生产的电力或者热力,以煤炭开采过程中伴生的舍弃物油母页岩为原料生产的页岩油,以废旧沥青混凝土为原料生产的再生沥青混凝土,采用旋窑法工艺生产并且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水泥(包括水泥熟料)等项目;(3)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适用于以退役军用发射药为原料生产的涂料硝化棉粉,以燃煤发电厂及各类工业企业产生的烟气、高硫天然气进行脱硫生产的副产品,以废弃酒糟和酿酒底锅水为原料生产的蒸汽、活性炭、白碳黑、乳酸、乳酸钙、沼气,以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页岩为燃料生产的电力和热力,利用风力生产的电力,部分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等项目;(4)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仅适用于以废弃的动物油和植物油为原料生产的生物柴油。
  纳税人申请享受减免具体要求:对于适用免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须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申请;对于适用先征后退政策的纳税人,须向所在的地市级或者县市级财政机关提出申请;部分项目需要申请并取得《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经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对其产品质量、标准或掺渣量进行检测,否则不得申请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
  98.问:国家对水泥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是什么?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补充的通知》(财税[2009]163号)的规定,采用旋窑法工艺生产的水泥(包括水泥熟料)或者外购水泥熟料采用研磨工艺生产的水泥,水泥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对采用旋窑法工艺经生料烧制和熟料研磨阶段生产的水泥,其掺兑废渣比例计算公式为:掺兑废渣比例=(生料烧制阶段掺兑废渣数量+熟料研磨阶段掺兑废渣数量)÷(除废渣以外的生料数量+生料烧制和熟料研磨阶段掺兑废渣数量+其他材料数量)×100%;对外购水泥熟料采用研磨工艺生产的水泥,其掺兑废渣比例计算公式为:掺兑废渣比例=熟料研磨阶段掺兑废渣数量÷(熟料数量+熟料研磨阶段掺兑废渣数量+其他材料数量)×100%。
  99.问:利用垃圾发酵产生的沼气生产销售热力能否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的规定,以垃圾(指城市生活垃圾、农作物秸秆、树皮废渣、污泥、医疗垃圾)为燃料生产的电力或者热力,且垃圾用量占发电燃料的比重不低于80%,生产排放达到13223—2003第1时段标准或者GB18485—2001的有关规定的纳税人,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补充的通知》(财税[2009]163号)的规定,以垃圾为燃料生产的电力或者热力包括利用垃圾发酵产生的沼气生产销售的电力或者热力。因此,利用垃圾发酵产生的沼气生产销售的电力或者热力,可以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
  100.问: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废渣的烧结多孔砖和空心砖等产品,既符合财税〔2008〕156号文件对特定建材产品的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规定,又符合新型墙体材料即征即退50%的优惠政策规定,对此类产品应如何适用政策?
  答:生产此类产品的企业可自行选择享受免税或即征即退50%中的一项优惠政策,但应注意的是,向主管国税机关提交申请享受税收优惠的资料有所不同。根据《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流转税税收优惠管理的通知》(赣国税发[2008]15号)的规定,申请适用特定建材产品免税优惠政策的应提交产品掺渣量检测报告,而申请适用新型墙体材料增值税即征即退50%优惠政策的应提交产品符合特定技术要求的质量检测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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