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彝族自治州实务税务技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问答(五)

来源: 高顿网校 2014-09-11
  高顿网校友情提示,*7楚雄彝族自治州实务税务技巧相关内容营业税改征增值税问答(五)总结如下:
  95.什么是虚开发票?
  答:虚开发票行为是指: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96.什么是虚开专用发票和构成虚开专用发票罪?
  答:“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指:(1)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虚开税款数额1万元以上的或者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5000元以上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
  虚开税款数额10万元以上的,属于“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严重情节”:(1)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5万元以上的;(2)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虚开税款数额50万元以上的,属于“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1)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30万元以上的;(2)虚开的税款数额接近巨大并有其他严重情节的;(3)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利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实际抵扣税款或者骗取出口退税100万元以上的,属于“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造成国家税款损失50万元以上并且在侦查终结前仍无法追回的,属于“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利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为“情节特别严重”的基本内容。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分子与骗取税款犯罪分子均应当对虚开的税款数额和实际骗取的国家税款数额承担刑事责任。
  利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或者骗取出口退税的,应当依照《决定》*9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以其他手段骗取国家税款的,仍应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97.一般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时,开票专用设备和专用发票如何处理?
  答:一般纳税人注销税务登记,应将专用设备和结存未用的纸质专用发票送交主管税务机关。
  主管税务机关应缴销其专用发票,在纸质专用发票监制章处按‘V’字剪角作废,同时作废相应的专用发票数据电文。被缴销的纸质专用发票应退还纳税人。并按有关安全管理的要求收缴开票专用设备。
  98.丢失专用发票抵扣联怎么抵扣进项税额?
  答: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或实际受票方)凭销售方(或承运人)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或承运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或实际受票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或实际受票方)凭销售方(或承运人)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凭该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或承运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或实际受票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发票联,可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99.辅导期一般纳税人领购专用发票限额数量有何规定?
  答: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纳税人实行限量限额发售专用发票。
  限额:小型商贸批发企业,领购专用发票的*6开票限额不得超过十万元;其他一般纳税人专用发票*6开票限额应根据企业实际经营情况重新核定。
  限量: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纳税人的经营情况核定每次专用发票的供应数量,但每次发售专用发票数量不得超过25份。
  100.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怎样在一个月内多次领购专用发票,如何预缴增值税?
  答:辅导期一般纳税人一个月内多次领购专用发票的?应从当月第二次领购专用发票起,按照上一次已领购并开具的专用发票销售额的3%预缴增值税,未预缴增值税的,主管税务机关不得向其发售专用发票。
  预缴增值税时,纳税人应提供已领购并开具的专用发票记账联,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其提供的专用发票记账联计算应预缴的增值税。”
  辅导期纳税人按规定预缴的增值税可在本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后预缴增值税仍有余额的,可抵减下期再次领购专用发票时应当预缴的增值税。
  纳税辅导期结束后,纳税人因增购专用发票发生的预缴增值税有余额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在纳税辅导期结束后的*9个月内,一次性退还纳税人。
  10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是否必须使用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答:商业零售企业、经销水、电、气、暖的企业和报刊自办发行、食品连锁以及药品批发行业的部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自行决定是否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是指:一般纳税人可以使用同套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同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
  102.专用发票的税控系统是指什么?
  答:增值税专用发票应通过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应通过货物运输业增值税税控系统领购、开具、缴销、认证纸质专用发票及其相应的数据电文。
  103.纳税人开具专用发票的开票专用设备是什么?
  答: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票专用设备包括:金税卡、IC卡、读卡器或金税盘和报税盘;开具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票专用设备包括:税控盘和报税盘。
  104.开票专用设备的初始发行内容是什么?
  答:初始发行,是指主管税务机关将一般纳税人的基本信息和批准票种的相关信息:企业名称、纳税人识别号、专用发票*6开票限额、专用发票购票限量、购票人姓名、密码等载入开票专用设备的行为。
  105.开票专用设备初始发行后,信息发生变更怎么办?
  答:一般纳税人初始发行后,发生企业名称、专用发票*6开票限额、专用发票购票限量、购票人姓名、密码等项信息变化,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变更发行;发生纳税人识别号信息变化,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注销发行。
  106.纳税人购买开票专用设备,能否抵减增值税应纳税额?
  答:为减轻纳税人负担,经国务院批准,自2011年12月1日起,增值税纳税人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
  107.什么是红字专用发票?
  答: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应税服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售货物退回、应税服务中止或者折让、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按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增值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扣减。在税控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
  108.如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视不同情况分别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因专用发票抵扣联、发票联均无法认证的,由购买方(或实际受票方)填报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专用发票通知单。购买方(或实际受票方)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二)购买方(或实际受票方)所购货物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取得的专用发票未经认证的,由购买方(或实际受票方)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出具通知单。购买方(或实际受票方)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三)因开票有误购买方(或实际受票方)拒收专用发票的,销售方(或承运人)须在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同时提供由购买方(或实际受票方)出具的写明拒收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出具通知单。销售方(或承运人)凭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四)因开票有误等原因尚未将专用发票交付购买方(或实际受票方)的,销售方(或承运人)须在开具有误专用发票的次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同时提供由销售方(或承运人)出具的写明具体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出具通知单。销售方(或承运人)凭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五)发生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的,除按照《通知》的规定进行处理外,销售方(或承运人)还应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将该笔业务的相应记账凭证复印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109.红字专用发票需要认证吗?
  答:红字专用发票暂不报送税务机关认证。
  110.小规模纳税人如需开具专用发票,怎么办?
  答:小规模纳税人提供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应税服务,购买方(或实际受票方)索取专用发票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
  代开专用发票是指主管税务机关为所辖范围内的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个体经营者)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可予代开专用发票的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代开。
  111.未达起征点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申请代开专用发票吗?
  答:未达起征点的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专用发票,属于免征增值税范围,适用免税规定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纳税人如果放弃免税的资格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放弃免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
  112.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专用发票时需要什么手续?
  答:增值税纳税人申请代开专用发票时,应填写代开专用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连同税务登记证副本,到主管税务机关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全额申报缴纳税款,同时缴纳专用发票工本费。
  增值税纳税人缴纳税款后,凭代开专用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和税收完税凭证及税务登记证副本,到代开专用发票岗位申请代开专用发票。
  113.代开专用发票后发生退票如何处理?
  答:代开专用发票后发生退票的,税务机关应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作废或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需要重新开票的,税务机关应同时进行新开票税额与原开票税额的清算,多退少补;对无需重新开票的,按有关规定退还增值税纳税人已缴的税款或抵顶下期正常申报税款。
  114.代开的专用发票如何开具红字发票?
  答: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比照一般纳税人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处理办法,通知单第二联交代开税务机关。
  115.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可以申请代开专用发票吗?
  答: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116.9月1日以后北京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使用哪种专用发票?
  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从事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增值税应税行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除外)统一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统一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
  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一般纳税人,应使用六联增值税专用发票或五联增值税普通发票,其中第四联用作购付汇联;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普通发票第四联用作购付汇联。
  117.9月1日以后北京市货物运输服务企业,原开具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试点后还可以继续开具吗?
  答:自2012年9月1日起, 北京市从事货物运输服务,原开具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统一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包括不得开具红字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
  118.收到试点地区企业开具的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可以抵扣吗?
  答:纳税人收到试点地区货物运输服务企业违反规定,开具的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一律不得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
  119.试点前提供改征范围内的应税服务开具的发票,试点后发生折让能开专用发票吗?
  答:试点纳税人2012年8月31日前从事改征增值税的营业税应税服务并开具发票后,如发生服务中止、折让、开票有误等,且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的,应开具红字普通发票,不得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对于需重新开具发票的,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120.什么是增值税专用发票报税?报税期限如何规定的?
  答:是指纳税人持报税盘向税务机关报送开票数据电文。
  纳税人开具专用发票应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税。
  121.因报税盘质量等问题无法报税的如何办理?
  答:因报税盘质量等问题无法报税的,应更换报税盘。
  因硬盘损坏、更换金税盘等原因不能正常报税的,应提供已开具未向税务机关报税的专用发票记账联原件或者复印件,由主管税务机关补采开票数据。
  122.未按照规定进行报税的如何处罚?
  答: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123.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报税方式有哪几种?
  答:报税按其方式可分为上门报税和网上报税。上门报税是指纳税人持税控盘等资料,到税务机关申报征收窗口进行报税的方式。网上报税是指纳税人自行通过防伪税控开票金税卡完成抄税操作后,运用网上报税系统通过网络将报税数据传输到税务机关进行报税的方式。
  124.什么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
  答:是税务机关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对专用发票所列数据的识别、确认。专用发票抵扣联无法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125.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何抵扣?
  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用于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相符(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认证相符的专用发票应作为购买方的记账凭证,不得退还销售方。红字专用发票暂不认证。
  认证相符,是指纳税人识别号无误,专用发票所列密文解译后与明文一致。
  126.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认证方式有哪几种?
  答:认证按其方式可分为上门认证和远程认证。上门认证是指纳税人携带专用发票抵扣联等资料,到税务机关申报征收窗口进行认证的方式。远程认证由纳税人自行扫描、识别专用发票抵扣联票面信息,生成电子数据,通过网络传输至税务机关,由税务机关完成解密和认证,并将认证结果信息返回纳税人的认证方式。
  在网上认证软件升级前,纳税人取得的二维码密文增值税专用发票,目前须到税务机关上门认证。
  127.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有关规定是怎样的?
  答: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及安全管理要求等与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致。
  128.零税率应税服务的范围是什么?
  答:试点地区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向境外单位提供的研发服务和设计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国际运输服务,是指:1.在境内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出境;2.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入境;3.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
  研发服务是指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进行研究与试验开发的业务活动。
  设计服务是指把计划、规划、设想通过视觉、文字等形式传递出来的业务活动。包括工业设计、造型设计、服装设计、环境设计、平面设计、包装设计、动漫设计、展示设计、网站设计、机械设计、工程设计、创意策划等。
  129.提供零税率应税服务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主体是谁?
  答:试点地区提供零税率应税服务并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位和个人,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以后提供的零税率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实行免抵退税办法。
  130.什么是免抵退税办法?
  答:即: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抵减应纳增值税额(不包括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政策的应纳增值税额),未抵减完的部分予以退还。
  131.退税率是多少?
  答:退税率为所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即: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税率为11%;提供现代服务业服务,税率为6%。属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实行免征增值税办法。
  132.对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属原适用免退税计税方法的出口企业,适用哪种计税方法?
  答:主管税务机关在办理服务出口退(免)税认定时,对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属原适用免退税计税方法的出口企业,应将其计税方法调整为免抵退税办法。
  133.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如何办理出口退(免)税认定?
  答: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在申报办理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前,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免)税认定。办理出口退(免)税认定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1.银行开户许可证;
  2.从事水路国际运输的应提供《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从事航空国际运输的应提供《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且其经营范围应包括“国际航空客货邮运输业务”;从事陆路国际运输的应提供《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且《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范围应包括“国际运输”;从事对外提供研发设计服务的应提供《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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