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实务税务技巧:收购企业计税基础应如何确定

来源: 高顿网校 2014-09-11
  高顿网校友情提示,*7呼和浩特实务税务技巧相关内容收购企业计税基础应如何确定总结如下:
  案例:A公司以其持有A1公司51%股权作为支付对价,交换B公司持有的M公司100%股份。A公司持有A1公司51%股份的计税基础为1亿元,公允价值为2亿元,B公司持有M公司股份的计税基础为0.8亿元,公允价值也为2亿元。
  问题:A公司股权收购后,持有M公司100%股份的计税基础按照1亿元确定,还是0.8亿元确认?
  *9种观点,根据59号文件第六条第二款第2项规定,收购企业取得被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因此A公司持有M公司股权的计税基础应为B公司持有M公司的原计税基础0.8亿元确定。
  第二种观点,应该按照A公司换出股权的计税基础1亿元确认A公司持有M公司计税基础。
  分析:笔者认为,应该按照第二种观点,即:按照A公司持有A1公司的原计税基础1亿元确认,否则A公司换出去了1亿元的计税基础,确认的只有0.8亿元计税基础,在特殊性税务处理环境下,那拿到A公司还要确认0.2亿元损失不成?
  笔者认为59号文件之所以将收购企业取得被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一律按照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是由于59号文件出台之初,并没有明确规定A公司以其持有51%股份的A1公司支付也属于股权支付额的范畴,如果A公司以增资扩股的股份支付,A公司股权收购后按照给收购股权的原计税基础0.8亿元确认,就毫无问题。因此建议,进一步修改政策为:
  当收购企业以自身股权作为股权支付额支付时,收购企业取得被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当收购企业以控股企业股权作为股权支付额支付时,收购企业取得被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作为支付对价的其控股企业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目前,还有一种说法,即“互为收购说”,认为59号文件可以理解为,A公司收购M公司的同时,其控股企业A1公司的股权也被收购,因此可以按照被收购股权A1公司的原计税基础1亿元确认。笔者认为,这种说法是站不住脚的,在股权收购中,首先要确定收购企业和被收购企业,而被收购企业股权只有达到75%以上才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而本例中A公司持有A1公司的股权只有51%,如果按照“互为收购说”,B公司收购A公司持有A1公司51%的股份显然不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因此可见“互为收购说”不成立。当然,在59号文件没有修改之前,牵强的按照“互为收购说”解释,也不失权益之计,但治本之策应当是对59号文件进一步修改完善。
  以上案例以股权收购为例,在资产收购中,收购企业以控股企业股权作为支付对价,取得被收购资产的计税基础,也应比照上例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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