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实务税务技巧:企业“低纳高抵”现行税收政策分析2

来源: 高顿网校 2014-09-11
  高顿网校友情提示,*7汕头实务税务技巧相关内容企业“低纳高抵”现行税收政策分析2总结如下:
  二、企业人力资源支出方面的“低纳高抵”的现象分析
  1.工资薪金抵扣企业所得税的“低纳高抵”问题探讨
  目前我国企业员工工资薪金执行3%到45%的税率,起征点为3 500元,合理工资薪金可以全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较之于25%、20%或1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其间存在“低纳高抵”的区间范围。
  假设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与企业所得税平衡公式为:(x-3 500)×y=x×25%
  其中x表示工资薪金所得金额,y表示该金额的工资薪金所适用的个税税率。我们分别测试如下:
  (1)在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条件下,发放工资薪金为67 300元,个人所得税税率为35%时,平衡公式有解。
  或者说,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发放工资薪金小于67 300元,企业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都小于企业可以抵扣的所得税,可以起到“低纳高抵”的作用。
  (2)在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0%条件下,发放工资薪金为37 600元,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5%时,平衡公式有解。
  或者说,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0%,发放工资薪金小于37 600元,企业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都小于企业可以抵扣的所得税,可以起到“低纳高抵”的作用。
  (3)在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条件下,发放工资薪金为18 800元,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5%时,平衡公式有解。
  或者说,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发放工资薪金小于18 800元,企业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都小于企业可以抵扣的所得税,可以起到“低纳高抵”的作用。
  在25%、20%和15%三档企业所得税税率下,发放月工资的平衡点依次为67 300元、37 600元和18 800元。在这些平衡点下发放工资薪金,都会起到“低纳高抵”的作用。其他税率下的平衡点,要分别测试。
  2.劳务报酬抵扣企业所得税的“低纳高抵”问题探讨
  依据现行税法,企业发放的劳务报酬可以全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目前我国劳务报酬实行超额累进税率,共分三档:扣除费用后的劳务报酬,在20 000元(含)以下,按20%征收;在20 000元以上50 000元(含)以下,按30%征收,速算扣除数为2 000元;在50 000元以上,按40%征收,速算扣除数为7 000元。劳务报酬的费用扣除规定是:4 000元以下扣除800元,4 000元以上扣除20%。
  而我国企业所得税*6税率为25%,这其中也存在“低纳高抵”的问题。我们分别讨论其平衡点如下:
  (1)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时“低纳高抵”平衡点
  这要分两种情况来探讨。一是在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时,劳务报酬只交纳个人所得税;二是在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时,劳务报酬除了交纳个人所得税,还涉及营业税等税款。
  1)企业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的平衡点
  我们将这个平衡点(劳务报酬发放额)设为X,其平衡公式为:
  X×企业所得税税率=(X-X×20%)×适应税率-速算扣除数
  将2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40%的个人所得税税率及7 000元速算扣除数,代入平衡公式测算,求得:X=100 000。
  因此,在2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条件下,劳务报酬的发放额小于100 000元时,交纳的个人所得税小于抵冲的企业所得税,会产生“低纳高抵”作用。
  2)企业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和营业税的平衡点
  特殊劳务报酬所得涉及营业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提供非有形商品推销、代理等服务取得收入征收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103号)第二条规定:“非本企业雇员为企业提供非有形商品推销、代理等服务活动取得的佣金、奖励和劳务费等名目的收入,无论该收入采用何种计取方法和支付方式,均应计入个人从事服务业应税劳务的营业额,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其他有关规定计算征收营业税;上述收入扣除已交纳的营业税税款后,应计入个人的劳务报酬所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考虑到的营业税及其附加(税率合计为5.5%),我们将平衡公式修改为:
  X×企业所得税税率=(X-5.5%X)×(1-20%)×适应税率-速算扣除数
  将2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40%的个人所得税税率及7 000元速算扣除数,代入平衡公式测算,求得:X=62893.08。
  在2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条件下,考虑到5.5%的营业税及其附加,当X或特殊劳务报酬发放额小于62 893.08元时,交纳的个人所得税加上营业税及其附加,抵冲企业所得税,会产生“低纳高抵”作用。
  2)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0%时“低纳高抵”平衡点
  在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0%时,我们只考虑劳务报酬交纳个人所得税这种情况。
  我们将这个平衡点(劳务报酬发放额)设为X,其平衡公式为:
  X×企业所得税税率=(X-X×20%)×适应税率-速算扣除数
  将20%的企业所得税税率、30%的个人所得税税率及2 000元速算扣除数,代入平衡公式测算,求得:X=50 000。
  在20%的企业所得税税率条件下,X为50 000元或说特殊发放劳务报酬小于50 000元时,交纳的个人所得税抵冲企业所得税,会产生“低纳高抵”作用。
  综上所述,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时,发放劳务报酬的平衡点为10万元;若考虑营业税因素,发放特殊劳务报酬的平衡点为62 893.08元。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0%时,发放劳务报酬的平衡点则为5万元。在平衡点下发放劳务报酬,都能起到“低纳高抵”的作用。但要到税务局代开劳务报酬发票。
  3.对奖励自然人股东的建议
  对于自然人股东的报酬,我们主张通过奖金的形式回报。因为在现行税法下,分红的纳税成本太高,比如企业取得500 000元利润,首先要按25%的税率交纳企业所得税125 000元,税后利润375 000元若全部用于分红,则还要按20%的税率交纳75 000元的个人所得税,两项合计为200 000元税款,而股东拿到手的回报为300 000元,综合税负率高达2/3。所以,通过分红方式回报税负太重。可以利用“低纳高抵”政策,通过奖金形式来回报自然人股东。根据推导,在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和20%的两种情况下,年终奖的联合税负率只有在个人所得税税率为45%时,税负才大于分红。所以只要企业发放的奖金账面数额不超过960 000元,税负都比分红轻;如果超过了960 000元,则可以发960 000元奖金,余额以分红的形式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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