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色实务税务技巧:企业“低纳高抵”现行税收政策分析3

来源: 高顿网校 2014-09-11
  高顿网校友情提示,*7百色实务税务技巧相关内容企业“低纳高抵”现行税收政策分析3总结如下:
  三、利用“低纳高抵”政策减轻企业税负
  毋容置疑的是:税收征纳双方的“博弈”是客观存在的。一些精心研究现行税法的企业,在探寻到“低纳高抵”的政策空间后,会加以利用,来合法减轻自身税负。我们用两个案例探讨如下:
  案例5:企业所得税与土地增值税“低纳高抵”方法探讨
  我国现行企业所得税税率*6为25%,而土地增值税的税率*6为60%。这其中就存在用25%的企业所得税去抵减60%土地增值税的“低纳高抵”的政策空间。
  例如某一企业,三年前用1亿元拿到一块地皮,但现在地价大涨,再投入1亿元开发项目,其项目收入可达8亿元。土地增值率达300%,要按*6税率60%交纳土地增值税。这可不是个小数。
  针对这种情况,可“通过评估增值交纳企业所得税”的方式,来减轻高额土地增值税。比如将1亿元地皮评估到3亿元,再投入一个亿开发,销售仍为8亿元,其增值率为100%,执行40%的土地增值税税率,土地增值税税负就会大幅度降低,但同时企业要付出增值部分25%的企业所得税。因企业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都属于地方税种,各地执行不一,但其中肯定存在“低纳高抵”空间。所以要仔细计算,多做几个比较税负大小的方案,选优执行。
  案例6:增值税与土地增值税“低纳高抵”方法探讨
  我国增值税的*6税率为17%,对*6税率为60%的土地增值税来说,也存在“低纳高抵”的政策空间,企业要学会应用。
  例如某房地产开发企业,其开发过程需要很多材料,若在进料环节成立一家材料公司,把材料加价卖给开发商,就加价部分交纳17%的增值税,而可以抵消60%(最低为30%)的土地增值税,也会产生“低纳高抵”的作用。
  假设材料公司加价1 000万元(含税价),材料公司要多交纳增值税145.30万元【1000÷(1+17%)×17%】,那么房地产开发公司的成本增加1 000万元,土地增值税的纳税额就发生了变化,我们依照土地增值税的四档税率分别计算一下节税额:
  土地增值税税率为60%时,减税600万元(1 000×60%),节税454.70万元(600-145.30);
  土地增值税税率为50%时,减税500万元(1 000×50%),节税354.70万元(500-145.30);
  土地增值税税率为40%时,减税400万元(1 000×40%),节税254.70万元(400-145.30);
  土地增值税税率为30%时,减税300万元(1 000×30%),节税154.70万元(300-145.30)。
  用节约的土地增值税扣除材料因加价而增加的增值税,最多可以节税454.70万元,为材料加价的45.47%;最低也能节税154.70万元,为材料加价的15.47%。这是相当可观的。
  大型的房地产开发商,还可以收购一家建筑公司来应用“低纳高抵”的政策空间。建筑公司的营业税税率为3%,支付给建筑公司1 000万元建筑费,交纳30万元的营业税,*6可以抵消600万元的土地增值税,“低纳高抵”的效果更为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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